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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方法
执行《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总站生字〔2011〕161号),必测项目必须使用指定分析方法进行测试(见附表2)(多环芳烃测定优选标准方法)。特征污染物可自选方法,优先选择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监测时间及频次
7~10月,监测1次。其中,7~9月完成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和监测分析,10月完成数据分析和汇总报送。
五、结果评价
(一)评价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其中没有的评价标准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号)。
(二)评价方法
执行《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总站生字〔2011〕161号),分别采用土壤单项污染指数(Pip)和土壤综合污染指数(P综)进行评价分析。
六、质量保证
承担监测任务的各地州市监测站要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监测全过程执行《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和监测方法中的有关要求,所有记录均应使用《质量体系文件》中统一的记录表格。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质控措施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监督。
内部质量控制执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和《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要求》,每批样品不少于10%的质控样,若方法标准中要求的比例高于10%,以方法中要求为准。
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实施外部质量控制,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实施精确度和准确度控制,覆盖承担监测任务的所有监测站和全部监测项目,质量控制方式包括密码平行样测试及质控样品测试等。
国家组织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随机抽取5%(兼顾土壤类型和样品数量)的样品进行重新编码和比对测试,开展异地质量检查和抽测;质量控制方式包括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以及质控样品测试等,其中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比例不少于随机抽取样品数量的2%。
七、任务分工
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工作方案的编制和监测数据汇总;负责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负责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克州的土壤样品采集;负责部分国家质控样品的分析测试工作;负责和田地区和克州的土壤样品制备及理化三项、重金属和有机项目分析测试工作;负责博州和吐鲁番地区有机项目的分析测试;负责编制新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报告和新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质量管理报告。
根据各地、州、市土壤监测能力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分工,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昌吉州、伊犁州、巴州、阿克苏地区负责本地区全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及必测、选测项目的分析测试工作;另外,乌鲁木齐市还负责喀什地区土壤样品制备以及必测、选测项目的分析测试;克拉玛依市还负责阿勒泰地区有机项目的分析测试。阿勒泰地区、博州和吐鲁番市负责本地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及除有机污染物以外其它必测、选测项目的分析测试。各地州站负责本辖区内国家质控样品和省质控平行样的分析测试工作,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吐鲁番市、哈密市和和田地区各负责一个现场平行样的采集,统一在8月10日前邮寄至新疆环境监测总站。
具体分工详见表2。
八、结果报送
(一)报送时间
吐鲁番市于7月28日—8月2日期间、博州于8月7日—8月10日期间将有机分析样品送至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采样前需提前与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联系确定送样时间;阿勒泰地区7月15日—8月30日期间将有机分析样品送至克拉玛依市环境科研监测中心站,采样前需提前与克拉玛依市环境科研监测中心站联系确定送样时间;喀什地区7月25日—8月10日期间将有机分析样品送至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前需提前与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系确定送样时间。
各地州市环境监测站在9月30日前将分析结果数据报送至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文件均命名为“2017+地/州/市名+土壤”(如2017乌鲁木齐土壤)。
各地州市环境监测站根据工作任务编写质量管理报告,质量管理报告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中“质量管理报告”内容编写,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于10月30日前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二)报送内容
1.监测记录及数据。各地州报送内容包括:土壤样品采集现场记录表、土壤样品运输记录表、土壤样品交接记录表、土壤样品分析的原始记录、土壤样品质控数据表、土壤监测交通干线信息调查表等表格原件,土壤样品数据报告单原件5份(加盖CMA章和单位公章)及土壤样品数据电子版(按规定模板填报)。
所有相关数据表格以《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中《原始记录表格——土壤监测分册》为准,请从新疆生态监测群(233609345)文件共享中下载。
2.监测电子资料。所有监测点位均需进行拍照记录,每个点位分别拍摄点位的GPS坐标照片,点位采样前、采样后照片各一张,点位周围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照片各一张,现场采样人员工作照一张,共计8张照片,照片按点位编号进行编码,后加字母Q表示采样前,字母H表示采样后,E代表东方向,S代表南方向,W代表西方向,N代表北方向,G代表工作照。所有监测点位需使用GPS记录航迹,并随照片一同报送。
3.土壤样品。凡是由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承担分析测试任务的样品报送要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有机样品必须为新鲜样品,采样完毕后7天内送至分析实验室完成前处理;无机样品必须风干混匀后过2mm尼龙筛,样品处理完成后及时报送至实验室。报送样品必须提前与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联系,确定具体的报送时间。
各地州市环境监测站将土壤无机样品进行留样以备复测,将每个采样点样品经粗磨过2mm筛后的风干土壤样品准备4瓶(500ml棕色磨口玻璃瓶装满密封,样品标签样式见《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中原始记录表格—土壤监测分册》),样品编号即为采样点编号,两瓶为土壤样品库样品,其中一份注明国家样品库样品,另一份注明省级样品库样品;另两瓶为测试样品,一瓶测试,一瓶留样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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