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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9 08:46来源:北极新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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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应对养护到期的飞灰固化体质量进行抽检;固化/稳定化配方试用或调整期间,至少应3天抽检一次,正常作业期间,至少应7天抽检一次;一次应取不少于3个样品,每个样品采用四分法进行采样,取不少于3个样进行质量测试;飞灰固化体质量不满足本标准第5.8.4条规定时不得外运,应重新处理;重新处理飞灰固化体质量亦应满足本标准第5.8.4条规定后方可外运。

5.8.7管理部门应每个月不定期对飞灰固化体进行抽样,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和效果评定,并应留样备查,飞灰固化体质量不达标时,应加密抽检。

5.8.8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飞灰固化体中二噁英进行检测,固化体质量不达标时,应加密抽查,并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5.8.9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对飞灰固化体连续抽样检测3天以上,确保运行稳定后方可按正常频次进行采样:

1垃圾焚烧工艺发生改变;

2新进飞灰或飞灰特性发生较大变化;

3飞灰固化/稳定化工艺变化,或设备、药剂更换;

4飞灰固化体处置条件或处置要求发生变化。

5.9运行登记制度

5.9.1飞灰处理站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飞灰处理生产活动等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生产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

2生产设施运行时间、维修时间及维修情况记录;

3进站飞灰量、处理飞灰量;

4固化剂和稳定剂使用量;

5飞灰物性检测和分析报告,飞灰固化体检测报告;

6飞灰固化体出站时间、运输车车牌号、飞灰固化体数量和重量;

7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记录;

8焚烧厂外飞灰处理站记录的内容还应包括: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记录;

2)飞灰接收登记记录;

3)飞灰进站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时间等记录。

延伸阅读:

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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