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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

2017-09-12 14: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油烟排放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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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排放限值

4.2.1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按表1的规定。

4.2.2餐饮服务单位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异味)按照GB14554中二级标准限值20(无量纲)执行。

4.3运行操作要求

4.3.1餐饮服务单位烹饪操作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4.3.2集气罩的投影周边应不小于烹饪作业区。

4.3.3未经任何净化设施净化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视同超标排放。

4.3.4餐饮服务单位的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设计排放风量(灶头数×基准风量)。净化设施应具备运行状态监控、报警、记录和查询功能。

4.3.5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其规模、主要污染物及初始排放浓度选择相应去除效率的净化设备,以确保达标排放,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方法见附录A,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分级见附录B。

4.3.6餐饮服务单位的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达标排放。原则上,净化设施至少每月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1次,并做好相关记录,设施或设备使用说明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净化设施建设、日常运行、清洗维护、更换等情况记录或台帐,至少一年备查。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采样位置

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废气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志。采样测试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平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测试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5.2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16157有关规定执行。

5.3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2规定的方法执行。

5.4监测要求

5.4.1对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合将采样时间安排在经营高峰时段或烹饪作业高峰时段进行。

5.4.2当采用气袋法采集非甲烷总烃样品时,应连续采集1至3个样品,每个样品采集时间不少于20分钟,采气量应不小于10升;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按照HJ732的规定执行。样品气体送达实验室后,分析操作按照HJ/T38的规定执行。

5.4.3臭气浓度的测定按GB14554规定执行。当餐饮服务单位边界处无法进行臭气浓度监测时,臭气监测点位应选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

5.5结果分析与处理

获得油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实测排放浓度后,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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