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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7-09-23 07: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污染地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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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漳州市政府印发《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1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漳州市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管理,初步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着力打造“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富美新漳州。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总体得到管控。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构建土壤环境监管体系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在现有调查和监测工作基础上,以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和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和饮用水源地土壤污染的分布,分析土壤污染对农产品、饮用水质量的影响,组织编制《漳州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报告》,2018年底前完成;掌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20年底前完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每10年1次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并对调查数据加以综合分析。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经信委

2.加快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市、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提升我市土壤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地要根据土壤环境监测事权,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监测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

加快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原则,科学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以耕地、园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工业园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为重点,根据土壤监测点位布设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建设覆盖全市、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按照国家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2017年底前完成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监测点位市域范围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经信委

建立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制度。在耕地、园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在蔬菜产业基地、果园和茶园集中区、饮用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其影响区域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3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变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经信委

3.推动土壤环境质量大数据平台建设

按照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部署,整合环保、农业、国土等现有土壤监测数据,统筹土壤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网络,优化监测数据采集流程,力争2018年底前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对接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数字办、经信委、卫计委、林业局、住建局、规划局、科技局、海洋与渔业局

(二)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4.严控农业面源污染

引导农业可持续化发展。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依托各地农业特色产业,2017年底前示范推广施用有机肥(含商品有机肥)33万亩。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网络,推行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兽药制度。全面启动农药、兽药平台监管,加强平台线上巡查,掌握农药、兽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示范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选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产业企业、省级规范农民合作社等,开展绿色生态农业补贴试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局、供销社

加强农药包装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置管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农村定点有偿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站点,建立健全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自2017年起,选择水稻主产区(漳浦、云霄)、蔬菜主产区(龙海、漳浦、南靖、平和、诏安)、水果优势产区(长泰、漳浦、诏安、云霄、平和、华安)和茶叶主产区(华安、南靖、平和、诏安)开展试点工作;到2020年,力争实现上述农产品主产区全覆盖,废弃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局、供销社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强化典型示范引导,大力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持续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建设,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着力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和防治效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局、财政局、环保局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源的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田,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农业局

5.严控工业企业污染源

强化工业企业及园区土壤环境监管。根据辖区内工业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以电镀集控区、制革集控区和石化产业园区等为重点,鼓励企业优先选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并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定期开展生产设备、设施巡查巡护,及时查处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防止土壤污染。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信委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以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较多的东山县、高新区等区域为重点,严格监管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经信委

6.严控尾矿库及渣场污染

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和渣场排查。加强尾矿库和渣场的监督性环境监测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整治工作。重点监管尾矿库所在企业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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