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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7-09-23 07: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污染地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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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第三方治理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受污染农用地和工业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放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银行和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委、金融办、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银监局

37.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及各设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涉重金属、化工、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环保局网站、“漳州环境”微信公众号。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果蔬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

推动公益诉讼。各级检察机关可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并未予以整改到位,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在我市检察机关享有可提起公益诉讼的授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38.开展宣传教育

开展宣传教育。编制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宣传,结合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文广新局

39.加强目标考核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环保督察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内容。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通报存在问题。对工作不力、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进行通报批评,对行动迟缓、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公安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住建局、规划局、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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