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附政策全文)

2017-09-28 09: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条例固体废弃物安徽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的批准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环境保护规划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上一级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制定或者修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及数据运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排污申报核定、环境执法、环保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评与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批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应当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第十五条【“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规定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在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治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源。

第十六条【区域、流域联防联控】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区域、流域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联防联控。

第十七条【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评价结果。评价过程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政府采购、公共资金项目招投标、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专项资金、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评优评奖、金融支持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监察频次,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目标责任制】 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省人民政府每年向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人大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以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保护条例查看更多>固体废弃物查看更多>安徽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