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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湖南郴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10-16 08: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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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饲料、饲料添加剂中微量物质的含量,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中重金属对土壤造成的污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完善保留养殖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加快禁养区退养步伐。探索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开展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广“以种定养、种养平衡”的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在生猪养殖大县开展种养业循环发展试点,形成适合丘陵区和平原区两类种养循环农业模式,并逐步在全市推广应用。不断完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建设,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完善建设覆盖面达到75%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要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禁止工矿企业排放废水直接用于农业灌溉。灌溉水无法达标或存在较明显环境风险的地区,及时调整种植品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水利局牵头,市农委参与)

(七)减少生活污染。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5年专项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加强垃圾处理监管能力。鼓励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置或垃圾焚烧发电,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区域统筹,努力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市农委、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参与)

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和高效农业综合利用。(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参与)

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市经信委牵头,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参与)

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市域覆盖。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参与)

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委参与)

(二)制定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以环境社会敏感性高、环境质量改善效益明显、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密切相关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郴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有步骤、有计划分年度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结合污染地块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确定修复的优先次序,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重点在耕地重金属中轻度污染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治理指标,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实施谁监管”的原则,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综合监管,各县市区负责日常具体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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