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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上海:《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审核工作规程》

2017-10-20 09: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地块治理污染地块修复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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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要求

1. 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以及监测点位布设等。

(1)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通常为前期环境调查初步确定的场地边界范围,如果前期场地环境调查认为场地内的污染物存在扩散到场地边界外的情况,监测范围还可扩展到场地周边的疑似受污染区域。

(2)监测介质

监测介质主要为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根据场地具体情况还可能包括场地地表水和场地残余废弃物。

(3)监测项目

工业场地可选择的监测目标污染物有: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总石油烃(TPH)、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氰化物、氟化物、农药等。实际环境调查过程中应根据场地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监测因子,且场地历史如果涉及到多个不同工业行业类型,潜在特征污染物监测因子要叠加。

(4)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通常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以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等获取的场地信息为基础,判断识别场地内可能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区域(RECs点),将其作为场地关注污染物识别的监测地块,在疑似污染的区域分别设置监测点位。当无法在疑似污染区域,特别是罐槽、污染设施等底部采样时,可作适当偏移。在非疑似污染区域,可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适量布设采样点,以防止污染识别过程中的遗漏。

整个场地监测点位数量最少要求不少于1600 m2布设1个监测点位。对于面积小于4800 m2的,场地内应至少布设3个监测点位。

场地内部至少50%的监测点位要分三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深层土壤以及饱和带土壤,采样深度可借助PID、XRF等现场监测仪器确定。对于污染物不易发生垂向迁移或饱和带土壤污染可能性较小的监测点位,可分两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对于地下水位较浅,无法采集深层土壤的监测点位,可分两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和饱和带土壤。

一般应在场地外部区域设置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对照监测点位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应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场地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如有必要也应采集深层土壤样品或饱和带土壤样品。

(4)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在疑似污染区域(RECs点)布点;如果场地内没有地下水疑似污染区域,则在场地内地下水径流的下游且未受其他源污染的部位布点。如果场地地下水流向未知,需结合相关污染信息间隔一定距离按三角形或四边形至少布置3-4个点位监测判断地下水流向。地下水总监测点位数量不少于土壤总监测点位数量的50%。

监测井的深度应根据监测目的、所处含水层类型及其埋深和相对厚度来确定,至少应在浅层地下水埋深以下2 m,但不可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如果场地疑似存在DNAPL污染,则需根据场地情况增加监测井深度。

一般应在场地内地下水流向上游的一定距离设置对照监测井。

2. 关注污染物筛选

土壤中关注污染物筛选优先选用《上海市场地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筛选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上述环境标准中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参考国外相关标准。

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筛选优先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III类值,未涉及到的污染物选用《地下水水质标准》(DZ/T 0290-2015),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筛选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上述环境标准中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

3. 详细调查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以及监测点位布设等。

(1)监测范围

详细调查监测工作范围为初步调查监测中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关标准的监测区域。

(2)监测介质

监测介质为初步调查中发现存在超标情况的环境介质。

(3)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应包含初步调查确定的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以及其他环境介质(场地地表水、残留废弃物)中的超标污染物。

土壤理化样品主要分析项目包括土壤pH、粒径分布、土壤容重、土壤密度、土壤含水率、孔隙度、有机碳含量、渗透系数(横向/纵向)等。

(4)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采用系统布点法对初步调查中超过评价标准的监测区域开展详细调查,布点范围应略大于初步调查判断的污染范围,网格尺寸不大于20 m*20 m。

详细调查监测中,深层土壤的采样间隔为0.5 m;如果初步调查显示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带土壤可能受到污染影响,则详细调查监测中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还需对饱和带土壤进行采集,饱和带土壤采样间隔一般为1 m~2 m。对于垂直方向结构特征不同的土壤,可应根据土壤结构的变化和污染物迁移规律适当调整垂直方向点位的间隔。

详细调查监测采样深度应根据初步调查监测结果分析而定,详细调查监测深度至少要大于初步调查监测污染超标深度。但如果采样中观察有疑似重质非水相液体(DNAPL)污染,可根据现场情况增加采样深度。

4. 健康风险评估

(1)危害识别

如果污染场地涉及再开发或将来可能涉及再开发,均需将开发建设期间的建筑工人列入敏感受体范围。

(2)暴露评估

根据实际暴露场景确定受体暴露途径,土壤及地下水的主要暴露途径列于表1。

表1 敏感/非敏感用地主要暴露途径

开发建设期间,建筑工人的暴露途径列于表2。

表2 开发建设期间建筑工人主要暴露途径

判断暴露参数是否正确,暴露频率、暴露时间、土壤摄入量、人体相关参数等推荐《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附录。各种暴露途径涉及的土壤和水文地质参数等须根据现场调查获得。

延伸阅读: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7月起施行 明确“谁污染谁治理”

浙江:《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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