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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菏泽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2017-11-09 09: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减排工业节能建筑节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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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分时段、分行业逐步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开展污染源排查,进行排放情况评估,强化执法监管,2017年年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超标问题整治和自动监控装置建设任务;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2020年,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改成效,确保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从严审批高耗能、高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落实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快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改革以行政区为主的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事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构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按要求分行业、分阶段推动排污许可制逐步开展,到2020年,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度,全面淘汰建成区及县城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石化和有机化工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专项行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涂装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涂装工艺与设备改进,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与治理设施;印刷行业全面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替代,改进生产工艺。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综合整治扬尘污染。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任务。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推行“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信息、排污单位环境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按照《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要求,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

16.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加强车船环保管理,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环保检测违法行为,加强机动车维修机构资质管理,规范机动车尾气治理市场。加快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重点治理重型柴油车和高排放车辆;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加强高排放工程机械、重型柴油车、农业机械等管理,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环保查验,对货运车、客运车、公交车等开展入户环保检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落实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监测和联合监管,加快非道路移动源油品升级。构建机动车船和油品环保达标监管体系,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车用汽、柴油应加入符合要求的清净剂,保障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支持企业制定节能低碳环保燃油团体标准。进一步落实油品升级工作,从2017年10月1日起全市辖区内加油站全面供应国VI标准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机局、市质监局、市水产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

17.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编制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重点湖泊、重点水库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A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2020年年底前,建制镇要逐步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达标运行。以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为突破口,探索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分散式—半集中式污水处理模式。市、县级政府要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城镇新区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老旧城区加大“雨污分流、清污混流”污水管网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消除河水倒灌、地下水渗入等现象。到2020年,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推进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引导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区域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推进污泥安全处置,2017年年底前,城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全部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年底前,市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突出抓好冬季散煤治理,市区供热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使用散煤,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域推广使用清洁燃具和洁净型煤,有条件的区域实施电力和天然气替代煤炭工程。农村实行散煤替代。到2017年年底,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要率先完成散煤治理。积极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煤炭管理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18.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加强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市及各县(区)要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向社会公布。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切实加强源头管控,严格落实环评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按照养殖规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网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畜牧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等)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9.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明确全市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任务目标,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评估考核。综合开发区、化工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园区,要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成链、企业集群、物质循环、创新管理、集约发展”的要求,制定各具特色的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现有各类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提高园区循环化改造规模和质量。到2020年,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等)

20.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体系,推广固体有机废弃物绝氧热解技术,推动建筑废弃物、有机污泥、废旧纺织品等城乡低值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推进电力、水泥等企业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学习推广潍坊、济南、泰安、聊城、临沂等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21.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依托国家级和省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开发、示范、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创新经营业态和回收方式。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行“圈区化”管理和园区化经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生产和生活领域的全覆盖。推动废钢铁、废旧轮胎、废塑料、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对列入国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公告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推动再制造服务体系建设,鼓励设立再制造车间或专业再制造公司,开展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选择产业基础好的县区开展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再制造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22.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对重点矿产资源共生、伴生矿和尾矿的综合开发,鼓励开展尾矿回填和尾矿库复垦。继续推动粉煤灰等固废综合利用,扩大综合利用规模,探索高值利用途径。加快推进畜牧养殖大县种养循环整县推进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模式。以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畜禽粪便等农林废弃物为重点,建立健全收储运体系,推行先进的循环利用模式,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沼气工程、生物质发电、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实现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清洁化。到2020年,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等)

23.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用“互联网+”创新经营模式,发展智能化回收,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鼓励建设覆盖城乡、互联互通、运转顺畅的物流回收体系。建设市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循环经济信息共享体系,实现循环经济信息的采集、发布以及政策引导、技术推广、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网上审核、评价等服务。到2020年,完成省、市两级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集信息采集与报送、管理与决策、资讯与商务、统计与评价一体的循环经济支持系统。(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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