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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国家已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地税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菏泽支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35.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全面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工作要求,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能效标识备案、应用等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产品是否备案、标识是否相符和是否存在伪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并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低碳、环保等产品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宣传、推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实施;采用“双随机”的方法,加强对机动车环检线的监督执法,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
36.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坚持污染者付费、损害者担责的原则,不断完善环境治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运营管理和激励机制,鼓励工业污染源治理第三方运营。在火电、建材、造纸、印染等污染物排放量大、治理技术成熟的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支持排污企业或工业园区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程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37.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鼓励售电企业根据用户特点提供电能综合管理服务。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鼓励企业参加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做好示范企业园区和技术产品的推广工作。继续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拓展应用范围,严格管理程序,充分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完善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做实做细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38.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健全能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节能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县区及时预警。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到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39.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综合考虑能源环境状况、经济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县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各县区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污单位责任,确保按时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40.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并将节能减排任务目标纳入对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县级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县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41.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异地核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做到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以新环保法实施后未批先建违规建设项目、超排偷排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为重点,加大信息公开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全面落实污染源随机抽查制度,及时查处各类环境信访舆情案件。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等)
42.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深入推进节能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创新节能监察模式,建立节能监察长效机制。加快推行节能综合执法,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提高节能执法效能。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各县区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扎实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着力完善区域共治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落实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实施节能减排培训计划,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等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43.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积极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倡导非政府机构、企业实行绿色采购。强化绿色消费意识,在各个领域加快向绿色转变,以绿色消费倒逼绿色生产。倡导绿色饮食,限制一次性餐具生产和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发展绿色休闲,推广低碳、绿色的旅游风尚。倡导绿色居住,大力推广节水器具、节电灯具、节能家电、绿色家具、环保建材等。鼓励绿色出行,加快城市绿色公共交通体系和交通工具公共租赁体系建设。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带头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大力发展电动和天然气环卫车辆、公交车辆。(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44.倡导全民参与。推动节能减排教育进校园、进家庭,广泛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学习,形成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加大对节能减排理念及有关知识的宣传,以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低碳日等主题活动为依托,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美丽乡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生态工业园区等工程。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文广新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总工会等)
45.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对政府节能环保工作、企业用能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县级政府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健全反馈机制,在政府网站设立“节能环保违法曝光台”。(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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