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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12-19 08: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处理餐厨垃圾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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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生物柴油制备

6.6.1基本要求

1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粗油脂及粮油加工企业产生的油脚料可制备生物柴油及其副产品。

2制备生物柴油规模不宜小于30t/d。

3生物柴油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GB/T20828中的要求,甘油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甘油》GB/T13206中的要求。

6.6.2宜采用化学法制备生物柴油,将动植物油脂中的脂肪酸进行酯化或酯交换反应,使其生成脂肪酸甲酯,再经甘油分离和蒸馏等后续工序,最终得到生物柴油产品。包括原料水洗、油料干燥、甲醇酯化、甲醇醇解、沉淀分离、蒸馏、冷却等工艺过程。

6.6.3生物柴油生产设备的制作、安装、验收与维护应符合有关化工设备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7废水处理

7.1一般规定

7.1.1餐厨垃圾处理厂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餐厨垃圾预处理及后续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及生活污水,应进行有效收集,并建立废水处理站进行妥善处理,达到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要求后排放。

7.1.2废水处理站进水水质与水量应根据餐厨垃圾处理工艺、并在物料衡算和类比调查的基础上确定。

7.1.3废水处理设施宜集中布置,用地应按总规模控制,分期建设安排应与餐厨垃圾处理分期建设安排相适应。

7.1.4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满足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管道以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

7.2处理工艺

7.2.1应根据水量与进水水质出水水质,经经济技术比较后合理确定废水处理工艺,满足实用、经济、运行稳定的要求。

7.2.2废水处理站应设置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7.2.3宜采用生化处理与物化处理结合的处理工艺,工艺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也可参照类似运行经验确定。

7.2.4废水处理系统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7.2.5废水处理站宜采用自动化控制系统,并设置必要的在线检测仪表,其功能应包括正常运行工况的监控、调整和事故报警、处理等。

7.2.6废水排放口的设置与管理应符合国家及湖南省相关要求。

8辅助工程

8.1建筑

8.1.1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风格、整体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建筑造型应简洁大方、经济、实用。

8.1.2厂房的平面布置和剖面设计应满足工艺设备安装、维护、检修、物料输送及污染控制要求。厂房各作业区应合理分隔,人流、物流顺畅。厂房的围护结构应能满足使用与污染控制要求。

8.1.3餐厨垃圾处理厂厂房楼(地)面设计,除满足工艺要求外,应符合《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的有关规定,对可能被腐蚀介质侵蚀的部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8.1.4厂房采光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对大跨度厂房可采用屋顶采光与侧面采光相结合的混合采光方式,其他建筑物宜利用侧窗采光。

8.1.5除预处理车间、污泥脱水间、化验室等产生有害气体的建筑物采用强制通风外,其他建筑物宜采用自然通风,窗户设计应有利于组织自然风。

8.1.6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中的要求。生物柴油车间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中的规定,沼气综合利用厂房应符合现行标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中的规定。

8.1.7办公、生活用房及门卫节能设计应符合《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中的规定。

8.2结构

8.2.1楼(地)面设计荷载取值应根据设备、安装、检修、使用的工艺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8.2.2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厌氧消化罐的基础参照《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进行设计,底部设置检漏装置。

8.2.3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中的规定。

8.2.4地埋式构筑物应采取可靠的、经济适用的抗浮措施。

8.3给排水

8.3.1厂内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的要求。

8.3.2预处理工艺过程冲洗水用水应采用餐厨垃圾中液相去除固相物质并进行油脂回收后回用、厌氧消化工艺调整含固率用水应采用厌氧消化残液去除固相物质后回用,水质应符合工艺用水要求,不得使用新鲜水。

8.3.3沼气发电机组冷却用水应循环利用,补充水水质应根据设备冷却水水质要求确定。

8.3.4厂内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的规定。

8.4采暖、通风与空调

8.4.1餐厨垃圾处理厂各建筑物的通风与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的规定。

8.4.2易产生挥发气体和臭味的部位应设置有害气体收集、处理设施。散发较多挥发性气体和臭味的部位或房间,应采用局部机械通风措施。散发少量挥发性气体和臭味的部位或房间,可采用全面通风换气。

1预处理车间应采取局部通风与全室通风换气相结合的强制通风措施,对卸料间及产生大量恶臭气体的工艺设备应设置局部抽风罩,恶臭气体经收集、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后高空排放,其他区域采取机械全室通风换气措施,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

2对废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工艺设备或房间采取局部抽风措施,恶臭气体经收集、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后高空排放。

3对化验室等产生有害气体的部位采取强制机械通风措施。

8.5电气

8.5.1餐厨垃圾处理厂的生产用电应从附近电力网引接,并根据处理工艺需要考虑备用电源,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餐厨垃圾处理厂的总用电负荷及附近电力网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5.2餐厨垃圾处理厂的高压配电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的有关规定;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的有关规定;过电压保护、防雷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和《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的有关规定;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的有关规定。

8.5.3对于餐厨垃圾厌氧发酵沼气发电工程,电气主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上网时,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

2发电自用时,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受电线路,当该线路发生故障时,应有能够保证安全停机和起动的内部电源或其他外部电源。

8.5.4餐厨垃圾处理厂用电电压应采用380/220V。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车间内安装的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8.5.5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和《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标准》DL/T5137有关规定。

8.5.6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

8.5.7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8.6自动控制

8.6.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设置中央控制室对全厂各工艺环节进行集中控制。

8.6.2餐厨垃圾处理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宜包括以下系统;

1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监视系统,实时掌握收集、运输车辆工作状况;

2餐厨垃圾计量系统,实时掌握餐厨垃圾进厂数量,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中央控制室和项目主管部门;

3进料系统、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系统、副产品加工系统、通风除臭系统和其他必要的系统相关工艺参数宜实时传输至中央控制室,便于对各系统运行状况及时作出调整,实现全厂各系统的协调运行;

4宜在处理厂入口、计量地磅、卸料大厅、进料系统、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系统、副产品加工系统、通风除臭系统和其他必要的场所设置摄像装置,便于实时掌握各场所运行状况;

5在计量地磅、进料他、机械洗车机、单车道栈桥等处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与摄像装置。

6在厌氧消化罐、储气柜、沼气净化装置上空等沼气容易聚积的场所设计甲烷自动声光报警系统。

8.6.3自动化控制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好、适应其工作环境的设备和元件。

8.7废气处理

8.7.1餐厨垃圾应采用密闭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进行运输,有条件的宜采用尾旋式排料餐厨垃圾运输车。

8.7.2餐厨垃圾处理厂产生的废气的主要环节包括卸料、输送、废水处理、好氧生物处理、物料暂存构筑构及分选渣暂存设施等,应采用下列措施控制餐厨垃圾处理厂产生的臭气。

1料仓应设置可启闭的料仓门;

2各输送装置应设置密封盖;

3物料暂存构筑物、产生臭气的废水处理构筑物应设置密封顶板;

4分选渣暂存设施应采用密封结构;

5不能密闭的部位应设置局部排风臭气收集设施;

6对各环节产生的臭气进行收集,并进行处理,宜采用生物滤床、光氧催化等方式进行处理。

8.7.3车间内粉尘及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集中排放气体和厂界大气的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8.8固体废物处理

8.8.1餐厨垃圾处理厂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分选渣、沼渣、废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等,均可按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处置。

8.8.2分选渣、沼渣、废水处理站经收集后应密闭暂存。

8.9噪声防治

8.9.1餐厨垃圾处理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

1分选破碎设备、水泵、风机、锅炉、发电机组等应采用低噪声设备。

2高噪声设备应布置在密闭的建筑物内,并远离厂界布置。

3产生振动的设备应采用隔振基础。

4发电机房应采用隔声门窗,机房内进行吸声处理,机房通风风机应设置消声器。

8.9.2餐厨垃圾处理厂作业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8.10消防

8.10.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10.2包含油脂回收工艺的预处理车间生产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油脂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耐火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10.3厌氧消化系统、沼气净化与储存系统宜集中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分区内布置。当厌氧消化罐顶部不设专门的储气装置时,厌氧消化系统与分区内其他构筑物的之间以及厌氧消化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但地上式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宜小于4m。厌氧消化罐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当相邻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不应小于4m,分区内建筑物与围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分区面积大于3000m2,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厌氧消化罐顶部设有专门的储气装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4.3节的有关规定。

8.10.4生物柴油车间生产类别应为甲类,其防火要求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10.5油脂储存间、燃料间、厌氧消化系统、沼气净化与储存系统和中央控制室等火灾易发设施应设消防报警设施。

8.10.6设有可燃气体管道和储存设施的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消防报警设施。

8.10.7餐厨垃圾处理厂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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