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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减少土壤污染存量
(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镇(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工作,把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苏州市环保局备案。建立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苏州市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逐步推进污染场地治理,确保土地转换用途后的安全利用,避免环境风险和社会纠纷。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建设用地和耕地治理面积达到国家要求(市国土局、农委、环保局牵头,规划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确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严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污染地块修复工程应开展全过程环境监理。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局、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二)定期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各镇(区)按要求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向苏州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农委等参与)。
七、加强污染防治监管,严格环保执法
(二十三)强化场地污染防治动态监管
在场地调查、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工程验收与后期环境管理等各阶段工作结束后,责任主体应及时将各阶段相关材料报送市环保部门(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四)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大宗农产品产地、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国土局、农委、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五)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及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农委、安监局等参与)。
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健全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市环保局、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局、国土局等参与)。
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建设。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2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公安局参与)。
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应将土壤污染应急纳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土壤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公安局、财政局、安监局等参与)。
八、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加快科学治土进程
(二十六)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逐步建立完善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库和专家库,并定期更新。建立高层次土壤环境管理、科研、监测、调查评估和治理与修复等专业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打造高水平的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国土局、人社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七)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建立适用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根据我市土壤污染特点及其区域分布,针对多环芳烃、石油烃、农药、重金属等典型污染类型的受污染农用地、工业用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根据项目示范实际情况,从修复技术的水平、可靠性、环境和经济效益以及风险等方面,比选形成一批效果好、成本低、易推广的适用技术,逐步建立我市土壤修复技术库(市环保局、农委牵头,财政局、科技局、国土局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八)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的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健康发展。自2017年起,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单位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的信用评级制度(市发改委、环保局牵头,经信委、科技局、国土局、农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二十九)强化政府主导
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测网络与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市级现有专项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支持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镇(区)予以适当补助。市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积极争取国家、省、苏州市专项建设资金的支持。各镇(区)应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加大专项整合力度,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激励政策(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农委、供销总社等参与)。
(三十)促进多元融资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或通过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进行融资(市发改委、金融办牵头,环保局、财政局参与)。
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市环保局牵头,金融办、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参与)。
(三十一)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委、城管局等参与)。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市农委牵头,环保局参与)。
(三十二)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应配合司法机关推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各镇(区)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和监督工作(市法院、检察院牵头,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三)开展宣传教育
根据国家、省、苏州市要求,制定本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和新媒体平台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保护土壤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文广新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四)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市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农委、住建局等参与)。
(三十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镇(区)政府(管委会)要做好本部门、本辖区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六)落实企业责任
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外资和上市公司大型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国资办等参与)。
(三十七)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镇(区)、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组织部、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上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镇(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镇(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机构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约谈有关镇(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环保局牵头,组织部、监察局等参与)。
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组织部、监察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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