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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3-15 17: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电石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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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2.1.1原燃料储存与运输

a)炭材、石灰石、原煤等原料、燃料料场应采用封闭、半封闭料场(仓、棚、库),或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围挡并采取洒水或覆盖等抑尘措施。

b)炭材干燥筛分后的炭粉末、石灰筛分粉末等粉状物料转运应密闭输送。物料转运应在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电石堆场应在四周设置不低于堆存电石高度1.1倍的围挡。电石在贮存和转运过程中应采取抑尘措施。

d)废电极头暂存于厂区内应封装后在料库贮存。

4.2.1.2电石工序

a)电石生产车间不应有可见烟尘外逸。

b)电石炉出炉口烟气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电石炉烟气应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达标排放。

4.2.1.3其他工序

a)各种物料的破碎、筛分过程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

b)石灰、炭材等破碎筛分设备,在进、出料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配料、混料过程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1.4除尘灰

a)除尘器应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

b)除尘灰在厂区内应密闭贮存,电石炉炉气净化除尘灰如不能进行综合利用须采用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c)除尘灰如采用车辆外运,在装车过程中应使用防尘系统,并对运输车辆进行苫盖,或采用专用罐车等方式运输。

d)除尘灰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其处理处置过程应满足HJ2035的要求。

4.2.1.5路面硬化

厂区道路、原料、燃料及电石堆场路面应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4.2.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2.2.1原燃料储存与运输

a)炭材、石灰石、原煤等原料、燃料料场应采用封闭、半封闭料场(仓、棚、库)。半封闭料场应采取洒水或覆盖等抑尘措施。

b)其他各种物料堆存、转运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2.2.2其他要求

a)电石工序、其他工序、除尘灰、路面硬化方面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2.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2.4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4.2.5企业厂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4.3污染物绩效排放限值

4.3.1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绩效排放限值。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现有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6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5.2新建企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6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5.3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2)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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