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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文)

2018-04-04 16:2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扬尘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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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工地内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加工场、材料堆场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或者铺设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湿法作业;

(四)气象预报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天气,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爆破、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

(五)建(构)筑物内施工材料及垃圾清运,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且应当采用容器或者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撒;

(六)建筑垃圾等无法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七)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密闭运输;

(八)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九)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应当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

(十)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应当采取建设密闭或者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子、石子应当采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

(十一)闲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 拆除施工与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拆除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拆除施工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土地面以及未清运的建筑垃圾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三)城市建成区内的拆除工程,应当采取全封闭作业。

第十五条 运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安装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

(三)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四)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运输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第三节 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物料堆场、露天仓库应当划分物料堆放区域与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第十八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的储库应当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设施;

(三)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四)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防尘设施,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绿化或遮盖;

(五)在出口处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四节 道路保洁与绿化、道路施工建设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除雨雪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干道机动车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每日洒水降尘或者冲洗、清扫;

(二)其他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区域,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三)生活垃圾转运应当实行密闭运输;

(四)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五)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24小时内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第二十条 进行绿化建设与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力达到4级以上的天气,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无法栽植的,应当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在当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

(三)1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不包括道路绿化),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连续、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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