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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文)

2018-04-04 16:2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扬尘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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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拆除施工未对裸露土地面以及未清运的建筑垃圾覆盖防尘网或防尘布、未采取全封闭作业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物料堆场未划分区域、采取密闭、围挡、喷淋等抑尘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单位未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抑尘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两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道路施工单位未采取洒水、喷雾、覆盖等抑尘降尘措施的,由城市管理或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未采取清扫、洒水等除尘防尘抑尘措施或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矿石加工单位和个人未采取先进工艺等除尘设施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从事建材加工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包括开发区(新区)、街道在内的主要道路。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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