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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文)

2018-04-04 16:2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扬尘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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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机场、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参照第二十条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二条 道路施工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降尘。

第五节 矿产资源开发及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结合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禁止从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加工活动的区域。

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四条 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矿山企业应当采取设置除尘设施等措施,防治采矿场、排岩场等场地的扬尘污染;对采矿场、排岩场等场地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

(三)排岩应当优先采取外围排岩、及时绿化的作业方式,作业时应当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

(四)尾矿区、排岩场应当设置围栏、覆盖防尘网、复垦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六条 裸露土地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由相关责任人实施硬化或覆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堤防范围内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裸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并及时实施围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公安等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机构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互通信息,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二)建立扬尘污染日常巡查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扬尘污染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管理监控通报制度。通过监控系统加强扬尘污染监控,建立扬尘污染源数据库,及时通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四)建立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与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并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本区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平台和违法行为曝光平台,及时受理处置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将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备案的,不得施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

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落实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停止建设施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二)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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