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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一般规定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季度、年或特殊时段等。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即各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核算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等。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分为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应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同时根据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校核,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
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氮氧化物、颗粒物(烟尘)、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如含有适用其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生产设施,废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涉及的各行业生产设施实际排放量之和。废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采用实测法核算时,按本核算方法核算。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实际排放量为涉及的各行业生产设施实际排放量之和。
9.2正常情况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2.1实测法
废气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等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某主要排放口某项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见式(5)。
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如下:
式中:Ejk—核算时段内第k个主要排放口第j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ji—第k个主要排放口第j项污染物在第i小时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标态),mg/Nm3;
qi—第k个主要排放口第i小时的标准状态下干排气量,Nm3/h;
n—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h。
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6)和式(7)。手工监测数据包括核算时间内的所有执法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
式中:E—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某项大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某项大气污染物的实测小时加权平均排放浓度(标态),mg/Nm3;
q—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的标准状态下小时平均干排气量,Nm3/h;
ci—核算时段内第i次监测的小时监测浓度(标态),mg/Nm3;
qi—核算时段内第i次监测的标准状态下小时干排气量(标态),Nm3/h;
n—核算时段内取样监测次数,无量纲;
h—核算时段内某主要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间,h。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T75进行补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其他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缺失情形可参照核算,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出现在线数据缺失或数据异常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若排污单位能提供材料充分证明不是其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9.2.2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只适用于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根据原辅材料、燃料消耗量、含硫率等按照直排进行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式中:D—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t;
mi—核算时段内第种入炉物料使用量,t;
—核算时段内第种入炉物料含硫率,%;
—核算时段内第i种固体燃料使用量,t;
—核算时段内第i种固体燃料含硫率,%;
—核算时段内第种入炉气体燃料使用量,104m3;
—核算时段内第种入炉气体燃料硫含量,mg/m3;
—核算时段内第i种产物产生量,t;
—核算时段内第i种产物含硫率,%。
9.2.3产排污系数法
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直接排放量的,可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下)》(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产污系数或排污系数进行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当再生铜冶炼废气污染物(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再生铝冶炼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氢)、再生铅冶炼废气污染物(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的产污系数缺失时,则按照公式(10)核算其产生量:
9.3非正常情况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炉窑启停等非正常情况下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实测法核算排放量,参见公式(5)。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9.4正常情况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4.1实测法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装有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原则上应采取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实际排放量。废水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日平均排放浓度、平均流量、运行时间等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12)。
对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在自动监测数据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中断或其他情况下,应按照HJ/T356补遗。无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时,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手工监测数据包括核算时间内的所有执法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稳定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日均浓度值和半年平均排水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
其他水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以参照式(13)和式(14)进行核算。
9.4.2产排污系数法
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时,可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下)》(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产污系数或排污系数进行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式中: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排放量,t;
M—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t;
β—某污染物产污系数或排污系数,g/t产品,见附录F。
当再生铜冶炼废水污染物(氨氮、总磷、总氮、总锑、总镍)、再生铝冶炼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磷、总氮)、再生铅冶炼废水污染物(氨氮、总磷、总氮、总锑)的产污系数缺失时,则按照公式(16)核算其产生量:
9.5非正常情况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废水处理设施异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排放。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非正常情况期间的实际排放量,计算公式见式(15),式中核算时段为未正常运行时段(或偷排偷放时段)。
10合规判定方法
10.1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许可事项合规是指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满足本技术规范无组织监管措施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排放限值合规判定
10.2.1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10.2.1.1正常情况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或厂界无组织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项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执法监测进行确定。
a)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根据GB/T16157、HJ/T397、HJ/T55确定监测要求。相关标准中对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
按照本标准7.5.1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不合规。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2)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不合规。
根据GB/T16157和HJ/T397,小时浓度均值是指“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3-4个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10.2.1.2非正常情况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炉窑启停机、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下的排放。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应该将炉窑开停炉时间段及时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能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10.2.2废水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布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10.2.2.1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根据HJ/T91确定监测要求。相关标准中对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10.2.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a)自动监测
按照本标准7.5.1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pH值外)与许可排放浓度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不合规。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
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HJ/T355和HJ/T356等相关文件确定。
b)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本标准7.2和7.5.2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除pH值外)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不合规。
10.2.3排放量合规判定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量合规是指:
a)废水和废气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各自的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b)废水和废气污染物各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满足主要排放口的许可排放量要求;
c)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得超过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10.3环境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再生有色金属工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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