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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是我国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生矿冶炼相比,再生有色金属的循环利用在节约资源、减少能耗和改善环境方面效果极其显著。但由于众多中小企业工艺落后,环保设备缺失,导致的环境污染也极为严重。
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提出到2020年共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制修订计划明确将“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37)”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其中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作为排污重点单位,同时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规定的重点行业,应在2018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征求意见稿),现开始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再生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下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规划财务司、生态环境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下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原生有色金属冶炼原料中加入废杂有色金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31574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19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20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再生有色金属工业
HJ□□-201□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再生铅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secondarynon-ferrousmetalmetallurgy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杂有色金属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废杂有色金属指金属状态的废料,不含“含铜污泥”“含氧化铝烟尘”“含铅浸出渣”“含锌炼钢烟尘”等其他有色金属二次资源。
3.2再生铜冶炼排污单位secondarycoppersmelting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杂铜为原料,生产阳极铜和阴极铜的再生铜冶炼企业。
3.3再生铝冶炼排污单位secondaryaluminumsmelting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再生铝冶炼企业。
3.4再生铅冶炼排污单位secondaryleadsmelting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杂铅(主要是废铅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再生铅冶炼企业。
3.5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6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NO2计)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铅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砷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锡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锑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镉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氟化物总量指标(t/a)、氯化氢总量指标(t/a)、总铅总量指标(t/a)、总砷总量指标(t/a)、总镍总量指标(t/a)、总镉总量指标(t/a)、总锑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再生铜冶炼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再生铜冶炼”。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3.2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分为原料预处理、熔炼、电解精炼、净化、公用单元等。
4.3.3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均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预处理:湿法洗涤技术、原料分选技术(人工分选、机械化分选如风选机、涡电流分选机、电选机)、打包等;
b)火法熔炼:阳极炉熔炼技术、倾动式精炼炉熔炼技术、NGL炉熔炼技术、旋转顶吹炉熔炼技术、精炼摇炉熔炼技术、卡尔多炉熔炼技术等;
c)电解精炼:电解精炼技术等。
4.3.4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必填项为原料预处理工序(包括洗涤设备、分选设备、打包设备等)、熔炼工序(包括熔炼炉、圆盘浇铸机等)、电解工序(包括电解槽等)、净化工序(包括净化槽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其他为选填项;
b)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且有明确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4.3.5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
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生产设施中熔炼炉等的炉型、生产能力,电解槽等的规格、数量,公用单元的锅炉生产能力、原料库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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