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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气环境管理
1、制定出台年度工作方案。要结合近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和县(市、区)、部门实际,科学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定工作重点任务、治理项目、部门分工、资金来源和进度安排,不断完善政策和保障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市直有关部门牵头)
2、不断强化台账管理。针对大气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以及大气环境管理等十项重点任务、考核要点及大气污染防治“六张清单”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市直各有关部门牵头)
3、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严格贯彻落实《酒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效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现象,逐步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不断优化全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气污染程度研判结果,确定空气质量污染原因、级别,由市政府根据污染级别及原因,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严重污染预警信息,并通知市直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停工、限产等相关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要强化督查检查,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预警等级及各自工作职责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安排专人进行督查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企业严格落实停工、限产等应急措施。应急措施要符合地方实际和地域气候特点,要根据污染原因及程度,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要突出应急防控重点,以源头防控为主,要以扬沙浮尘天气以及冬季不利气象条件下的应急防控为主,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建筑施工、裸露土地及道路扬尘管控,督促城区所有土方作业工地一律实行紧急停工措施,并对工地内裸地、土堆等进行遮挡覆盖,不间断洒水抑尘。城区环卫部门在气温允许的情况下,洒水车辆全部上路进行洒水增湿,在沙尘结束后立即组织吸尘保洁车辆上路开展吸尘作业。公安、城市执法部门及时组织开展渣土运输车辆、“冒黑烟”车辆执法检查,工信、环保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对市区重点涉气企业实行临时紧急限负荷、限煤量、限煤质、限排放的“四限”措施,“四限”标准依据当前空气质量情况确定。市属企业由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其他企业由县区政府负责落实。要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分析研判,气象、环境监测部门要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过程的气象条件分析和污染监测分析,提出措施建议,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的科学应对水平。(市直各有关部门牵头)
4、不断强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管理。要严格落实《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规定和《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精神,不断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督促第三方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加强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网运维管理,确保市、县两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稳定运行,并依据国家、省上相关要求同步开展数据审核和信息发布,开展空气质量评价和排名。不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及精准管理水平,2018年初,全市大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投入使用,下半年覆盖全市7县(市、区)城区大气微型监测站点建成。(市环保局牵头)
5、启动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充分利用新建的大气微型监测站点、大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及相关监测设备,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酒泉城区大气污染来源进行精细化分析,进一步弄清区域重污染天气的成因与来源,并根据成因来源,制定出台污染源排放清单,提出不同行业和领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市环保局牵头)
6、开展禁烧垃圾、秸秆整治。
(1)建立县、乡、村三级秸秆和荒草禁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网格包抓机制和农作物秸秆、荒草禁烧制度,严防严控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荒草行为,遏制“污染围城”现象蔓延。(市农牧局牵头)
(2)对城区内及城郊周边焚烧垃圾、树叶问题集中进行整治,结合全域无垃圾行动,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河道等处的垃圾加强管理并及时清运,及时清理卫生死角,同时加大巡查检查及处罚力度,防止出现垃圾自燃和人为点燃现象。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等单位也要加强对各自辖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管理,坚决杜绝焚烧垃圾、树叶等行为,严控焚烧污染。(市建设局、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牵头)
7、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管理,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禁燃烟花爆竹专项治理执法活动,禁止在城区禁燃禁放区内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场所、天然气入户小区等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强化宣传教育,鼓励教育群众减少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倡导婚丧嫁娶、开业庆典、节日庆典等民俗庆典活动使用环保型烟花爆竹。加强国庆、元旦、春节期间及酒店、宾馆等重点场所执法检查,严格落实禁燃禁放规定。(市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牵头,市文广新局、环保局参与)
8、环境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情况,依法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监管(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监督性监测、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等)、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以及企业自测等相关信息。(市环保局牵头)
9、完成中央环保督察组和省级环保督察组反馈的涉气问题的整改落实。要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环保督察指出和交办群众信访举报涉气环境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建立清单销号制度,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牵头)
10、强力推进污染减排。年内完成酒泉万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工程,玉门油田水电厂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在年底前开工建设。不断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督促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酒泉热力公司、酒泉天润热力公司、玉门融心热能公司等重点涉气行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污染减排任务及指标。(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企业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坚持统一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全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完善市县区联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市县区及县区各部门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模式,督促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人,并负责抓好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系统条块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法律法规保障。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污染治理和锅炉淘汰整治项目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治理为主,对拒不治理的企业和单位,采取高限处罚、媒体曝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限批、取消企业一切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环境信用系统及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限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等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制推进污染治理。
(三)政策资金保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节能环保投融资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等,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购置及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改造给予资金优先支持,并督促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四)工作机制保障。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实行“日调度、周评估、月督查、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年末由市政府组织对各实施部门、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在全市通报,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实施部门、单位必须要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的,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六个问责”实施细则严厉追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
(五)执法监察保障。由市、县两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及执法检查小组每日进行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同时将巡查结果汇总上报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落实环境目标任务工作进行实时督查,对年度目标周总结、月汇报、季分析,督查结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督查室对各级各部门治污工作进行监督,对重点工作进行督察督办,督促部门落实责任、落实任务。对责任单位整治工作进展缓慢、工作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且不及时整改的,市政府将对牵头和配合单位挂黄旗警告,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六)舆论宣传保障。在相关网站及主要媒体,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状况,公示新建项目环评,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积极开展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国家生态乡镇、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创建活动,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使群众主动参与到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活动中。
酒泉市2018年度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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