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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2018-05-02 14: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有色烟羽蓝天保卫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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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印发《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计划提出,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电厂有色烟羽深度治理。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全文如下:

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奋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持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以保障人居环境和群众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科学分析、精准监测、精细管理、依法治理为工作思路,以“控煤、减排、管车、降尘、禁烧、治油烟”为工作重点,实现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目标,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保目标打牢基础。

(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8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4微克/立方米以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持续下降;全省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较2015年削减10.1%、7.3%。2019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2微克/立方米以内,2018年和2019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完成国家下达目标。

到2020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2%,控制在39.6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8%;PM10浓度明显下降;全省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较2015年削减12%。

2018、2020年各设区市环保约束性指标目标见附件1、附件2。

二、主要任务

(一)坚定不移削减燃煤污染。

1.调整能源消费结构。采取综合减煤措施,到2020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逐年提高,不断提高风电、水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消费占比。加强煤炭使用管理,大力推广洁净煤技术。严格煤炭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供应符合使用、销售标准的合格煤炭,打击违规销售散煤行为。(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各市、县〔区〕政府)

2.积极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原则,加强清洁能源供应和利用,推进省级天然气管道建设,稳步推进开发区“煤改气”工程。在保障民生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天然气热电联产、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替代燃煤机组。2018年,力争全省天然气利用总量达到27亿立方米,“十三五”期间力争年均增速保持在20%左右,实现“气化江西、县县通气”。2018年,力争全社会用电量达到14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左右,“十三五”期间年均增速保持8%;到2020年,力争全社会用电量达到1600亿千瓦时。加快开发新能源,统筹风能资源和项目布局,积极发展光伏发电。2018年,全省风电装机规模达到240万千瓦时以上,全省光伏发电总装机达到400万千瓦时以上;到2020年,全省风电装机规模达到300万千瓦时以上,全省光伏发电总装机达到国家下达的建设目标。(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投资集团公司,各市、县〔区〕政府)

3.深化燃煤锅炉治理。各地加大排查力度,完善和细化燃煤锅炉管理台账。2018年5月底前,建立全年燃煤锅炉治理清单。大力推行集中供热,开展各类开发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以天然气、电力保供能力确定改气、改电燃煤锅炉数量,燃煤锅炉在“煤改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加快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2018年完成淘汰600台,启动设区市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到2020年,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各设区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完成清洁能源替代。依法严把准入关,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底国家级开发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到2020年底省级开发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责任部门: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各市、县〔区〕政府)

(二)全面深入治理工业污染。

4.坚定不移淘汰落后产能。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区〕政府)

5.加快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按照城市功能分区以及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主城区内现有的钢铁、水泥、焦化、冶炼、平板玻璃、化工等重污染企业,2018年8月底前要制定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主城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水泥等企业,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任务。(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各市、县〔区〕政府)

6.开展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开展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各类搅拌站及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对大气污染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完成整治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后方可生产,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坚决关停取缔,2018年底,完成集中整治任务。2019年起,每年开展“回头看”。(责任部门:省环保厅,各市、县〔区〕政府)

7.促进废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对全省钢铁、焦化、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火电行业、垃圾焚烧厂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重点排污单位应确保在线监控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工业行业废气污染源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到2020年,全省各类废气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责任部门:省环保厅,各市、县〔区〕政府)

8.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电厂有色烟羽深度治理。按期完成国电九江电厂#5和#6机组、国电投贵溪电厂#5和6#机组等4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6月底前完成大唐新余发电厂#1和#2机组、国电投分宜发电厂#8和#9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关停。2018年,全部启动全省所有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流化床机组以及工业企业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各市、县〔区〕政府)

9.钢铁企业编制污染治理方案。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针对目前大气环境现状,分别编制完成《钢铁企业大气环境综合治理三年改造实施方案(2018-2020年)》,分三年完成全厂大气环境升级改造综合治理,达到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升级改造。2018年,四家钢铁生产企业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846-2017)要求,完成原辅料堆场及其他生产设施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治理工作。(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相关设区市政府)

10.加强水泥行业污染治理。2018年全省水泥企业要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847-2017)要求,完成原辅料堆场及其他生产设施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治理工作。其中萍乡市、新余市、宜春市所有水泥企业要开展废气治理升级改造工作,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特别排放限值。水泥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限产有关要求。(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工信委,各市、县〔区〕政府)

11.强化有色冶炼行业污染整治。加强有色冶炼行业大气污染规范化整治,2018年,全省有色冶炼生产企业要实施大气污染治理“一厂一策”,做到料场防尘抑尘措施规范、烟气治理设施完善,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涉有色冶炼生产企业的设区市要编制完成《有色冶炼行业大气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上饶市、鹰潭市分别完成2家以上重点有色冶炼企业综合整治试点。到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有色冶炼行业综合整治,达到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工信委,各市、县〔区〕政府)

12.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推动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五大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第二轮调查,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五大行业VOCs排放清单信息库,按行业明确整治方案和要求。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提高VOCs含量低(无)的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广先进工艺、设备,加强VOCs污染治理,提高重点行业有机废气收集率;到2020年全面完成主要行业VOCs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关停。继续深化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对已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加强运行监管,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设施损毁的限期维修。(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商务厅、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销售公司,各设区市政府)

(三)加快治理交通领域污染。

13.加快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提高货物铁路运输比重,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减少公路运输,提高铁路货运比例,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向铁路运输转移。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我省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各设区市政府)

14.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新车准入标准;严格规范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行为,杜绝弄虚作假;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做到“应拆尽拆”;加强各类淘汰车辆违法上路行驶路检;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治理,对重型柴油车尾气排放实施道路执法检查,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路线。2018年10月底前,通过新建道路、规划可行驶路线等方式,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依法明确国Ⅲ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高污染车辆进城。(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工信委)

1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源普查,推动建立非道路移动源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对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主要内河港口2018年底前全部更换船用低硫油(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鼓励现有船舶改用液化天然气(LNG)清洁燃料和新建LNG燃料动力船舶,加快水上LNG加注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改造,推广船舶使用岸电,减少近岸船舶燃油污染,新建码头需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政府)

16.加快推进遥感监测网络平台建设。严控黑烟车污染,各设区市要划定黑烟车禁行区并挂标示牌,2018年底前,要在城市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试点在省内主要钢铁厂货运车辆出入口安装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对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货运车辆依法进行处罚,企业停止委托超标货运车辆为其提供货运服务;2020年全省全面完成遥感监测及网络监控平台建设。(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各设区市政府)

17.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严控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柴油销售;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开展打击非法生产油品、非法销售油品、非法存在的流动加油罐车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10月底前,省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销售公司,各设区市政府)

18.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便利上牌、完善推广应用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2018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55%,2019年不低于65%,到2020年底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逐步扩大。鼓励电网公司、投资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与维修、电池维护与回收等建设和运维。(责任部门: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19.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倡绿色出行。重点实施公共交通设施、充换电站(桩)、LN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注设施、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等项目。宣传环保驾驶,倡导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尾气排放。(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各设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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