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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06-25 13: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重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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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分类投放及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法律责任五个章节,主要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基本原则、部门职责、责任人制度、收集容器设置要求、有害垃圾贮存、分类运输及运输单位职责、管理台账、分类处置及处置单位职责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名称和适用范围。

按照市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办法》原名称为《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专家和各区县城管部门对《办法》的名称和适用范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原《办法》名称及适用范围过窄。经研究,《办法》将名称修改为《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我市“大城市大农村”的现状及立法资源紧张,农村生活垃圾单独立法可行性不大等因素,《办法》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立法技术处理,明确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体现立法的超前性、实用性。(《办法》第二条)

(二)关于生活垃圾的分类类别。

按照国办发〔2017〕26号文件规定,《办法》将生活垃圾实行四分类,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并规定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至第四章)

(三)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生活垃圾分类涉及的部门众多,单独依靠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无法确保工作效果,因此《办法》对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并按照《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7〕166号)重点明确了财政、教育、商务、国土房管、环保、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办法》第八条)

(四)关于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

《办法》确立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居住区、机关、事业单位责任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宾馆、商场、农贸市场等场所责任人的确定及职责等内容。(《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关于有害垃圾的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有害垃圾有特殊的贮存、运输、处置要求,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立法过程中,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前端运输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我们对此意见没有采纳,《办法》对有害垃圾主管部门在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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