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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2018-07-05 17: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标准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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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其他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淀粉工业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待淀粉工业等相关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 废水

6.2.1 可行技术淀粉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照表 7。

6.2.2 运行管理要求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 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 加热器、蒸发罐等的清洗用水应回收利用。

3. 应分别建立冷凝器冷凝水闭合循环系统、汽轮机冷却水循环系统、锅炉冲灰水循环系统及其他废水循环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4. 净化过滤应减少滤布洗水产生量,提高滤布洗水循环利用率,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状况选择无滤布真空吸滤机、全自动隔膜压滤机等高效、节能、节水设备。

5. 蒸发、烘干工段应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选择喷雾真空冷凝器等高效节水设备。

6. 薯类淀粉生产废水土地利用时应进行前处理,消除异味,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实施。

排污许可证

6.3 废气

6.3.1 可行技术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锅炉废气、净化废气、燃硫废气、浸泡废气、洗涤废气、粉碎废气、投料废气、反应废气、加药废气、干燥废气、冷却废气、筛分废气、废热利用废气等。

淀粉工业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8。

6.3.2 运行管理要求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6.3.2.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 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2. 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袋式除尘器应安装差压计,及时更换袋式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

3. 加强除臭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 值和温度等。

4. 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6.3.2.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 原料装卸场应覆盖防风抑尘网或洒水抑尘,或者加强密封,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喷淋系统、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旋风除尘+袋式除尘等)。

2. 输运车辆采用覆盖防风抑尘网或洒水抑尘,或者加强输运设施密封,或者原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扫)装置,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喷淋系统、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旋风除尘+袋式除尘等)。

3. 玉米淀粉生产的分离机应加强密闭,或者收集送处理(碱液喷淋等)。

4. 投面、和面、反应、过滤、包装废气应加强密闭,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喷淋系统、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旋风除尘+水幕除尘、旋风除尘+袋式除尘等)。包装废气还可以回用到生产前端。

5. 变性淀粉生产的储浆废气应加强密闭,或者收集送处理(吸收、吸附、冷凝、焚烧等)。

6. 产品仓库应在周围设置挡尘棚、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或者加强密封,或者地面采取排水、硬化防渗措施,避免地下水污染及发霉腐烂产生恶臭气体。

7. 露天储煤场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厂内设置挡尘棚、采取洒水、苫盖等降尘措施,且防风抑尘网不得有明显破损。煤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筒仓等封闭式料库存储。其他易起尘物料应苫盖。

8. 液氨储罐加强阀门和管道防泄漏管控,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并加强在装载过程中的气体检测。

9.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污泥堆放和处理中,应对产臭区域投放除臭剂,或者加罩或加盖,或者采用引风机将臭气引至除臭装置处理。

排污许可证

6.4 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1. 生产车间产生的玉米皮渣、薯皮、薯渣、滤泥、淀粉渣、糖化废渣、落地粉、母液等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

2. 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树脂、废石棉、厂内实验室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3. 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4.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5. 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

6. 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控制项目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淀粉工业排污单位中的锅炉自行监测方案按照 HJ 820 制定。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淀粉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淀粉工业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

7.3 自行监测要求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3.1 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的全部污染源。废水污染物包括 GB 25461 及执行的其他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全部因子。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气浓度、氨、硫化氢等。同时对雨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开展监测。

7.3.2 监测点位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外排口、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内部监测点、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等。

7.3.2.1 废水排放口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T 91 和地方相关标准等的要求,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等清下水)大于 100t/d 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废水总排放口,在废水总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废水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用地红线边界位置采样。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需监测。

选取全厂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对于有多个雨水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对全部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雨水监测点位设在厂内雨水排放口后、排污单位用地红线边界位置。在雨水排放口有流量的前提下进行采样。

7.3.2.2 废气排放口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囱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囱或排气筒上设置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 GB/T 16157、HJ 75 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净烟气与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

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 HJ 76、HJ/T 397 等的要求,同时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7.3.2.3 无组织排放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

7.3.2.4 内部监测点位

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置监测点位。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与污染物浓度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7.3.2.5 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

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

7.4 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类型,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技术手段。

根据《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内容,京津冀地区及传输通道城市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各排放烟囱超过 45m 的高架源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7.5 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75 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h。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应增加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应参照表 9、表 10、表 11 确定自行监测频次,地方根据规定可相应加密监测频次。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7.6 采样和测定方法

7.6.1 自动监测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 HJ/T 353、HJ/T 354 和 HJ/T 355 执行。废气自动监测参照 HJ 75、HJ 76 执行。

7.6.2 手工采样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 HJ 494、HJ 495 和 HJ/T 91 执行。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 GB/T 16157、HJ/T 397 执行。

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 HJ/T 55 执行。

7.6.3 测定方法

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7 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8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 HJ 819、HJ/T 373 要求,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 一般原则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

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记录频次可适当降低。

环境管理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记录形式同步管理。

8.1.2 记录内容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参照附录 A。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8.1.2.1 基本信息

包括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a) 生产设施基本信息设施名称(清理筛、反应罐、干燥器等)、编码、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等。

b) 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设施名称(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编码、设施规格型号(标牌型号)、相关技术参数及设计值。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8.1.2.2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包括原料系统、主体生产、公用单元等的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 正常工况

1) 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

2) 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

3) 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

4) 原辅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如有)。

5) 燃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热值等。

6) 其他:用电量等。

b) 非正常工况

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对于无实际产品、燃料消耗、非正常工况的辅助工程及储运工程的相关生产设施,仅记录正常工况下的运行状态和生产负荷信息。

8.1.2.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包括废气、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 正常情况

运行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1) 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主要药剂(吸附剂)添加情况:添加(更换)时间、添加量等。

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

袋式除尘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实际风量。旋风除尘器: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静电除尘器:二次电压、二次电流、风机电流、实际风量。碱液喷淋吸收处理:碱用量,实际风量。

双氧水喷淋处理:双氧水用量,实际风量。

水幕除尘:循环水量,水泵电机电流,干物含量,实际风量。喷淋洗涤:循环水量,水泵电机电流,干物含量,实际风量。

电袋复合除尘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过滤风速、风机电流、二次电压、二次电流、风机电流、实际风量。

脱硫系统:标态烟气量、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标态)、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标态)、脱硫剂用量、脱硫副产物产量。

脱硝系统:标态烟气量、原烟气氮氧化物浓度(标态)、净烟氮氧化物浓度(标态)、脱硝剂用量。

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厂区降尘洒水次数、抑尘剂种类、车轮清洗(扫)方式、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情况、是否出现破损。

废水治理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废水处理能力(t/d)、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污泥产生量及运行费用(元/t)、滤泥量及去向、出水水质(各因子浓度和水量等)、排水去向及受纳水体、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等。

2) 涉及 DCS 系统的,要求每周记录彩色 DCS 曲线图(除尘、脱硫、脱硝各一张),注明生产线编号,量程合理,每个参数按照统一的颜色画出曲线。曲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脱硫 DCS 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烟气出口温度等。

脱硝 DCS 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总排口氮氧化物浓度、脱硝设施入口氨流量、脱硝设施入口烟气温度。

除尘 DCS 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颗粒物浓度、净烟气颗粒物浓度、烟气出口温度。

b) 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8.1.2.4 监测记录信息

a) 按照本标准 7.7 执行,待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b) 监测质量控制按照 HJ/T 373 和 HJ 819 等规定执行。

8.1.2.5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a) 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

b) 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c) 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企业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原标题: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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