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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8-07-17 08: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防治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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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境监理机构及设施

5.1环境监理机构组成

环境监理单位在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时,应组建现场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机构应包括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各级监理人员应明确监理职责,熟悉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相关资料。

当总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地块责任单位同意;当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地块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当现场环境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环境监理合同终止时,环境监理机构可撤离工程现场。

5.2环境监理人员职责

5.2.1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环境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机构规章制度,签发环境监理机构内部文件;

(3)指导环境监理工程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环境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调整环境监理人员;

(4)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环境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5)审核签署实施单位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申请;

(6)建议和处理与环境保护相关变更;

(7)主持或参与工程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

(8)检查环境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环境监理月报、环境监理季报、环境监理总报告;组织整理环境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5.2.2环境监理工程师职责

(1)参与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环境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3)审查实施单位提交的涉及治理与修复工程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4)定期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交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5)根据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环境监理日志;

(6)负责项目环境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环境监理月报、环境监理季报、环境监理总报告。

5.2.3环境监理员职责

(1)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

(2)复核或从工程现场直接获取与环境保护和二次污染防治相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3)担任旁站工作,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指出并向环境监理工程师报告;

(4)做好环境监理日志和有关环境监理记录;

(5)核实实施单位环境保护相关原始记录,环境监理员也可由环境监理工程师担任。

5.3环境监理设施

地块责任单位或地块治理与修复实施单位应提供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环境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设施,在完成环境监理工作后移交地块责任单位或实施单位。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监测设备和工具。

6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见图1。

7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7.1环境监理准备

环境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地块责任单位组织的关于地块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等内容的技术交底会议。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单位或工程设计单位应就工程实施方案、工程设计进行技术交底,环境监理机构应就环境监理实施方案进行技术交底。会议结果形成交底记录,并由参会各单位签字确认。

7.1.1收集相关资料

环境监理机构需收集的资料包括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相关的技术报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地块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地块治理与修复技术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块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等技术文件;

b)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的招标文件、地块责任单位与工程各方签订的合同;

c)地块及周边环境资料;

d)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7.1.2现场踏勘

环境监理机构应对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现场踏勘。重点关注地块内及地块周边可能受治理与修复工程影响的环境敏感区域,如集中式居民点、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农产品基地及其它公共场所等。

7.2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环境监理单位应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治理与修复工程相关技术资料和环境监理的技术规范,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环境监理实施方案中应包括环境监理工作目标、范围、程序、内容(包括监理要点)、方法、制度、组织机构及职责、环境影响监测、成果提交方式等内容,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的编制大纲可参照附录A。

7.3治理与修复主体工程环境监理

治理与修复工程主体工程环境监理关键环节和要点应根据工程的治理与修复技术和模式确定,可参照附录B进行识别和确认。

(1)确认工程开工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启动会召开后,实施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判断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填报《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环境监理机构按环境监理合同要求协助地块责任单位重点审核实施单位是否完全具备以下几方面:

a)各项开工环保报批手续已落实;

b)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

c)工程现场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已落实到位;

d)施工、管理、技术人员环保培训已到位;

e)主要修复材料及设备已到场,并满足开工需要;

f)工程项目其他开工需要的条件已具备。

(2)核查治理与修复区域的现场放样工作

环境监理机构应协助工程监理机构根据治理与修复技术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检查实施单位的现场放样工作,核查放样范围是否符合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修复范围要求。

(3)核查确认主体工程实施地块平面布置

环境监理机构应协助工程监理机构根据治理与修复技术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核查确认修复工程实施地块的平面布置,并采集、留存影像资料。

(4)核查环境敏感区域与主体工程位置关系

环境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的方法核查工程治理与修复区域与环境敏感区域位置关系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评估变化带来的环境影响是否可以接受。

(5)核查土壤和地下水分类暂存情况

环境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的方法重点核查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分类暂存情况(如有)是否符合治理与修复技术方案和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并采集、留存影像资料。

(6)监督治理与修复后土壤和地下水的处置过程及去向

环境监理机构应跟踪监督治理与修复达标后的土壤和地下水的处置过程及去向是否符合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并采集、留存影像资料。若治理与修复达标后的土壤或地下水在原地块消纳时,应重点检查处置位置和处置方法,涉及土壤回填时,应核查回填地点、回填方式和回填量;若涉及到土壤外运或地下水的排放时,应重点监督土壤外运地点、处置方法,重点检查外排地下水排放口位置、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取样监测排放地下水的达标情况等。

(7)监督修复工程中污染介质的运输过程

环境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的方法监督修复工程中污染介质(污染土壤、污染地下水、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的转移与运输(包括场内短驳、运输和外运等)过程,包括车辆运输资质、转移与运输路线,运输车次和运输量等,重点检查每一车次(或其它交通工具或运输机械)的装运介质及其类型和装卸点位置,并采集、留存影像资料。运输过程采用的运输票签单以三联单的形式,由环境监理单位和参与运输的各单位进行签字确认。

(8)监督工程实施过程监测计划的落实

环境监理机构应跟踪监督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单位的环境影响监测计划落实情况,包括监测点位的设计,监测频次,监测指标等,定期监测污染排放达标情况。

(9)异地集中式修复场所的监理工作

若污染土壤或地下水需要运输到异地集中式修复场所进行修复治理,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上述要求开展主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并重点关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运输和分类堆放过程,采集、留存影像资料。

7.4污染物排放及环境影响监理

环境监理机构应对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及环境影响进行定期监测,评价工程实施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污染排放和环境影响监测内容参见附录C。

延伸阅读

附项目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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