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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2018-08-21 14: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蓝天保卫战超低排放改造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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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8〕55号)和《吕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吕政发〔2016〕11号)精神,实现2018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的落实。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吕政发〔2016〕10号)和《2018年吕梁市环保攻坚行动计划》(吕政办发〔2018〕19号)以及《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省考17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达到6个,优良断面比例达到33.33%;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控制在5个以下,断面比例控制到35.29%以下。市考24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达到7个,优良断面比例达到29.17%;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控制在11个以下,断面比例控制到45.83%以下。

全市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29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极差比例控制在6%以内;汾河流域汾阳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吕梁市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100%。

二、重点工作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全面提标改造。国考劣Ⅴ类水质断面控制单元(详见附件1)内所有工业企业外排废水(矿井水除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煤矿外排矿井水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其他区域外排废水达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废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煤炭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完成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中的年度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严格落实《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推动工业领域节能减排,依法依规有序退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产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5.汾河、三川河、湫水河、蔚汾河、屈产河流域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按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稳定达地表水Ⅴ类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2018年12月完成前期工作并全部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全部完成。(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提高污水处理厂冬季出水水质。全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实际,在2018年10月底前及时采取截污纳管、明渠覆盖、设施保温等有效措施,确保对氨氮等主要污染的处理效果。(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吕梁市区建成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2%以上,其他县(市)建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以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合流制管网占排水管网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加快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及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强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吕梁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其他县(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0.鼓励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厕所粪污与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资源化利用。(市卫计委、市农委、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继续开展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的比例达到70%以上;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根据全市禁养区划定结果,在每个禁养区醒目位置进行立标立牌,关停取缔禁养区内的一切规模养殖场,在禁养区内不准有增量,不准办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不准安排畜牧业项目;在非禁养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不外排。(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新增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23个。(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化肥使用量增幅控制在0.4%以下;农药使用量与近三年平均用量相比增幅控制在2%以内。(市农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15.按照公布的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回收点清单,今年累计完成50%的建设任务。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市交通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禁止使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节约保护水资源。

17.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年度目标。(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严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年度任务。(市水利局、市国土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农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9.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吕梁市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配合)

20.完成吕梁市区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离石区政府配合)

21.加强节水管理,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任务。(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22.推进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和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3.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重要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完善地下水“双源”(污染源、饮用水源)清单,完成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采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4.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换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建设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5.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源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配合,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开展流域水生态修复。

26.完成汾河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年度任务。(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参与,岚县、交城、文水、汾阳、孝义、交口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编制实施汾河、三川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调水年度方案,保障河道生态流量。(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岚县、交城、文水、汾阳、孝义、交口、柳林、中阳、离石、方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8.吕梁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100%,其中,市水利局完成北川河一号坝至交口大桥段黑臭水体整治,离石区完成刘家庄沟、刘家湾沟、枣林沟黑臭水体整治;汾阳市完成东二环西侧臭水坑黑臭水体整治。(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市水利局、离石区人民政府、汾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9.国考劣Ⅴ类水质断面上游适当位置至少建设一处堤外潜流或垂直流人工湿地,改善断面水质。(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配合,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0.持续推进河道清淤、清理垃圾、清除违法建筑的清河行动,地表水国考断面上游河道清理率达到100%。(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1.严格水域岸线管控,在沿河(库)两岸视条件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保护水域湿地空间。(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2.县级及以上城市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将城市“蓝线”作为强制性内容进行划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住建局、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加强水环境管理。

33.强力推进32项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建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5)。(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城管中心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4.推动完成12个新建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站(详见附件3)建设和1个已建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站升级改造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国土局配合,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5.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登记及设置审批工作,坚决取缔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入河排污口。(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6.在汾河流域实施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跨市界河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测、水质超标预警、应急响应等联动机制,推进市际协作,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农委配合,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7.全面开展以整治“散乱污”企业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由地方政府责令关闭;对“土小”企业,露头就打,依法清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化证据固定与收集,及时移送司法。(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8.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违法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9.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按月更新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及各项任务进展情况记录,并按照调度要求报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农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卫计委负责落实)

40.完成水体达标方案和良好水体保护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1.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每月要向同级住建部门反馈污水处理厂出水监测情况;市、县两级住建部门根据监测情况进一步强化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促进污水处理稳定达标排放。(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在政府或环保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每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及排名情况;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43.在政府或住建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负责落实)

44.在政府或卫生计生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内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负责落实)

45.加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入选技术示范推广力度,推广率不低于60%。(市科技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区域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年度计划,逐级分解任务,明确进度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细化工作调度。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调度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于每月月底前将信息报送至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358-8229793,电子邮箱:xxkkwkk@163.com)。

(三)强化部门联动。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定期会商,形成联合调度、联合督办、联合约谈、联合考核的工作机制。

(四)严格督办问责。

市水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督查、督办工作。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1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水质同比恶化的,向相关县(市、区)政府发出预警;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3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的,对相关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6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5倍以上的,对重点工作滞后的或国考断面控制单元内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水质恶化严重、重点工作未完成、约束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考核未通过的县(市、区),按照《山西省水环境质量改善量化问责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突出激励导向。

按照《吕梁市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方案(试行)》,严格执行扣缴奖励标准,按月对跨界地表水断面水质进行考核,运用经济手段推动地方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六)加强媒体监督。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建立水污染防治媒体监督平台,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省级媒体及时曝光通报批评和约谈负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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