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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各盟市行署、政府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对“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六)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到2020年底,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处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
严格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及周边地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和达拉特旗等地区,对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及化工等重点行业及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的现役企业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新建项目从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
加强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全区大力推进燃煤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及“W”火焰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18年底,乌海市及周边地区所有在役火电燃煤机组基本完成,到2020年底,其他地区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强化火电、钢铁、有色、建材、焦化、热力生产及供应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建立管理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到2019年底,重点行业粉状物料堆场必须进行全封闭,块状物料必须安装抑尘设施,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治理任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到2020年底,全区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自治区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继续推进重点行业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学技术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等参与)
(七)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推动环保产业集聚发展,以“环保管家”、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创新服务方式推进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发展壮大“互联网+环保”、环境大数据及分析应用、第三方环保综合服务、新型环保服务等领域的环保服务业,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厅、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高效能源体系
(八)实施能源消费双控。大力推进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通过节能降耗促进煤炭消费减量。认真落实自治区《“十三五”节能降碳综合工作方案》和《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底,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5亿吨标准煤左右,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由2015年的82.9%降低到79%,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14%,电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55%左右。(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按照国家要求,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明确机组淘汰标准和关停程序后,有力有序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交易或置换。(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九)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各盟市行署、政府加快制定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对近期不能实施拆迁的地区,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加大气源电源保障力度,积极推动“煤改气”“煤改电”双替代工作。对暂时不能通过清洁供暖替代散烧煤供暖的,要因地制宜利用“洁净型煤+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模式进行替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等参与)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到2020年底,全区天然气消费比重增加到4%,消费量达到80亿立方米左右。新增天然气消费优先用于居民生活、天然气汽车和替代燃煤。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加快农村地区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创新电力交易模式,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健全输配电价体系等方式,进一步降低清洁供暖用电成本,通过完善峰谷分时制度和阶梯价格制度,释放富余风电低价优势,推动电采暖发展。(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参与)
(十)开展燃煤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全区旗、县(市、区)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到2020年底,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未划定的盟市应尽快完成划定工作,细颗粒物连续两年未稳定达标的盟市,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已完成划定工作的盟市,应切实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优先对城市或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在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采暖供热改造,因厂制宜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余热利用。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推进老旧管网改造,降低系统能耗,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十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新建建筑能效提升20%。深入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制定推进方案,加强新建建筑工程监管,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十二)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到2020年底,非化石能源消费量达到2500万吨左右。加快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到2020年底,区内消纳风电装机容量达到4500万千瓦,光伏发电达到1500万千瓦。(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三)优化交通运输结构。重点推动公路运输转铁路运输,提高铁路货运比例,研究制定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专项规划。加快钢铁、焦化、氧化铝、电力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优化交通道路网络布局,建设和完善智能化交通系统,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信息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十四)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加快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全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10万辆(标准车),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新建公共充电站不低于50个,新建各类充电桩不低于35000个。(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住房与建设厅等参与)
(十五)强化移动源源头防控。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随车清单载入机动车登记档案,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逐步构建全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实现全链条监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加强油品质量监管,落实油品升级工作。到2019年1月1日起,全区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用燃油“三油并轨”。严格经营许可审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劣油品行为,禁止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取缔黑加油站点。(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参与)
(十六)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推进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保障工作,并对尿素品质严格把关,确保柴油车尾气净化设备正常运行。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行为。(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加大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按照源头管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管工作。2019年,开展环保信息调查,要求空气质量不达标盟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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