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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状况

2018-09-03 09:22来源:天下无焚作者:无毒先锋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厂二恶英监测二恶英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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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实际只收到了 15 份(组)运行前,46 份(组)运行后的的环境空气二噁英监测报告(数据),和 13 份运行前、56 份运行后的环境土壤二噁英监测报告或数据,各自占总数比例都不到 50%,总体比例仅为 36.7%,意味着信息公开的完整度不足四成。


若综合有信息公开的焚烧厂数量比例和已被公开信息的完整度看,本研究申请公开的焚烧厂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的总体公开程度仅为 10%。至于获取到的唯一一份主动公开的信息,也只有2017年一个点位的环境空气二噁英(3个 样本)数据,而该焚烧厂于2010年1月开始运行。

二噁英超标情况

1. 环境二噁英

分析已获得的环境二噁英数据发现,有 6 座焚烧厂在运行期间出现过环境空气二噁英浓度超过法规参考标准(0.6 pg TEQ/m3)的情况,有 14 座出现过浓度超过日本标准一半的情况。不过,此处应当注意的是,申请公开得到的环境空气二噁英数据为一年当中某一天的空气二噁英浓度,而环发 [2008]82 号文要求参考的日本标准为“年均浓度”。

2. 烟气二噁英数据

本研究共额外获得 43 座垃圾焚烧厂烟气二噁英的监测信息,虽然大部分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限值,但仍有超标情况存在。例如,2016年10月17-18日在德州绿能垃圾焚烧厂 2 号炉采集到的三个烟气样品,二噁英浓度分别为:0.85 ng TEQ/m3、0.69 ng TEQ/m3和 0.30 ng TEQ/m3,均超出现行国标 0.1 ng TEQ/m3的限值。

结论

综合以上结果,我们从整体上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1、全国范围内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很不理想,无论从焚烧厂的覆盖面、信息公开的完整度来说,都是如此。

2、绝大多数环保部门认为焚烧厂环境二噁英监测属企业自行监测范畴。

3、绝大多数的焚烧厂环境二噁英监测活动,都没有严格按法规的要求开展,无助于评估焚烧厂及其他二噁英排放源对环境产生的长期影响。

4、虽然公开的信息有限,但焚烧厂周边环境二噁英污染水平偏高、甚至排放浓度不达标的情况并不少见,足以引起政府和公众的警惕,也足以说明环发 [2008]82 号文要求监测环境二噁英的现实意义。

5、整体而言,各地环保部门对环境二噁英监测的重视程度,以及基本能力建设十分不足,直接影响到环发 [2008]82 号文的有效执行。

6、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已实施多年,但仍有不少地方环保部门对此项制度的执行存在认识和实践上的偏差,不利于环境保护事业,尤其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向前推进。


提案与复函

2018年两会期间,我们通过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一份《关于切实落实环发[2008]82号文的提案》,建议环保部围绕着落实环发[2008]82号文关于监测焚烧厂周边环境二噁英的要求,开展一项全国专项检查,责令超标企业进行整改,将环境二噁英监测纳入企业自行监测和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范围,着手制定环境二噁英监测国家标准,等等。

2018年6月,我们应邀与生态环境部官员就上述提案进行交流,并获悉在2017年6月原环保部发布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中,已要求企业对其周边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定期跟踪监测,同时要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总则》还要求,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的监测主体为企业;与二噁英监测直接相关的内容为:“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另外,环境部官员在交流中指出,2017年12月原环保部发布了《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HJ916-2017),并于2018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此标准规定了水、气、土壤、沉积物和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的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并对监测程序、现场监测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报告内容、废物处理等做了详细规定。

建议

综上,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相关部门对本研究发现的环境二噁英浓度超标点或偏高点,开展系统调查,分析出超标原因。如果与当地焚烧厂的排放有关,应加强对焚烧厂的监管。

2、环境部根据环发 [2008]82 号文的要求,系统开展一次全国性的焚烧厂周边环境二噁英监测行动,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各地和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据环发 [2008]82 号文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督促焚烧企业开展起厂区周边环境二噁英自行监测,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结果。

4、环境部尽快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将二噁英纳入到监测项中,并明确监测主体、监测内容、监测频次、技术要求、以及信息公开的方式。

5、环境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环境空气和土壤二噁英标准。

注释:

[1] 其中 126 座为2008年后环评,9 座为2008年前环评。

[2] 监测点通常由焚烧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定。

[3] 为表述简单起见,文中出现的“X 座”、“X 座厂”或“X 座焚烧厂”,实际所指的都是 X 座生活垃圾焚烧厂属地环保部门,而非相关焚烧厂本身。

延伸阅读:

火速围观|359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和污染物排放报告

报告解读丨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情况如何?

135座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二噁英信息公开情况简报

原标题: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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