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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10-22 10:33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超低排放蓝天保卫战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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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精细化管理提升工程

31.严格管控秸秆焚烧

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焚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并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2018年底前,全市涉农区域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实现对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提高对秸秆露天焚烧的应急处置能力,构建“预防为主、堵疏结合、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避免出现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事故。对发现的露天焚烧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实施责任追究。完善考评体系,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奖惩,实现全市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逐年大幅减少。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科学确定秸秆综合利用的结构和方式。积极推进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和能源化利用,降低秸秆打捆离田成本,提升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质量效益。2018—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5%以上。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2.严禁垃圾露天焚烧

完善城乡垃圾处置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强化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工作。2018—2020年,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6.6%、97.2%和98%以上,县城建成区分别达到92.3%、92.6%和93%以上。完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至少建设一座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按照《河北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因地制宜选取治理模式和治理技术,建立长效运行机制。2020年,形成设施配套、投入保障、机制完善、运行高效、城乡统筹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基本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有效截断垃圾焚烧隐患。加大垃圾露天焚烧打击力度,开展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城镇周边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敏感区域城乡垃圾(含工业下脚料)集中整治攻坚行动,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对失管失控的严肃追责问责。

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新世纪步行街

管委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3.常态落实市城区烟花爆竹禁售限放

全面落实禁限放规定,加强日常监管,全年禁止在禁放区域和重点场所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市安监局、市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4.常态落实市城区祭祀用品禁烧措施

禁止制造、运输、销售纸钱、纸扎、锡箔、冥钞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焚烧纸钱、纸扎、锡箔、冥钞等祭祀用品。禁止在殡仪馆或乡镇骨灰堂设置的专用焚烧炉以外的场所焚烧死者遗物等用品。春节、清明、中元节、寒衣节等传统节日,开展禁止在城区焚烧祭祀用品专项行动,并逐步向农村延伸,实现常态管理。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5.常态禁止露天烧烤

通过全天全时段不间断监管巡查,及时、有效、全面清理取缔露天烧烤,确保不出现、不发生露天烧烤现象,防控露天烧烤造成空气环境污染。

牵头部门:市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6.控制农业源氨排放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有效利用率,到2020年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推进规模养殖场粪污贮存、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7.大规模开展国土绿化行动

围绕构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加快京津雄边界地区、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新机场、雄安新区毗邻区域和重点廊道、重点部位、重要节点造林绿化步伐,全面提升国土绿化水平,进一步扩大生态空间。

牵头部门: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八)重污染天气应对工程

38.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深化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到2019年,全市基本具备发布3天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能力。按照省统一要求,加强与京津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措施联动,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提高区域应急响应协同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9.完善应急减排措施

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导意见,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部门和企业的应急责任,提高各级别应急措施污染物排放量减排比例;细化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按照“一业一策”“一厂一策”实施清单化管理,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对应急预案启动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评估和核查检验。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加大秋冬季和初春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制定专项方案,强化攻坚措施。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40.执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对钢铁、建材、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行错峰生产。按照区域统筹、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分业施策、有保有压的原则,充分考虑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和产业技术水平,对错峰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科学优化秋冬季重点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方案,分类建立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并在秋冬季前检查措施落实。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的行业环保“领跑者”企业,原则上不实施错峰生产。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41.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秋冬季前对钢铁、建材、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结合秋冬季行业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涉大宗货物运输的企业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应急运输响应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低于国四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应急运输响应执行情况。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工信局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级政府要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政治责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对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和“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根据责任部门分工部署推进负责领域重点任务,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党政同责体制机制,实行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切实做好城乡区域协同治理,建立市级统揽、分区落实、网格联防、靶向治理的联防联控工作体系。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所有乡镇环保所规范做到“六个到位”(机构编制到位、人员到位、办公条件到位、仪器装备到位、经费到位、制度建设及网格化监管到位),形成高空无人机巡查、低空高清摄像头监控、地面执法人员巡查的全方位巡查监控体系。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二)健全法规科技支撑体系。积极配合省完成《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研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通过制定政府规章等形式,提升重要措施和制度的行政效力。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制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制改革有关要求,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企业证后监管和常态化核查,规范排污行为;完善排污许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与环境执法、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交易制度对接。强化科技基础支撑,编制污染物排放清单,并动态更新。与“一市一策”专家组加强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跟踪研究,重点针对近年秋冬季雾霾成因问题和夏季臭氧不降反升的问题,科学提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常态化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建立详实精准的污染源清单,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加强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等研究。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上级资金支持,加大本地财政投入。强化专项资金统筹,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优先支持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攻坚任务实施,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控执法能力建设。完善冬季清洁取暖财政补贴政策,参照“气代煤”“电代煤”取暖补贴办法,对光伏、地热等清洁取暖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清洁取暖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现超低排放改造的环保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税优惠减免政策。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建立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的拉动作用,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推行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增强能源保供能力,降低清洁能源供应成本。完善居民取暖用气用电价格政策和补贴政策,将居民“煤改气”气量纳入居民用气指标,执行居民门站价格;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争取国家政策性补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四)健全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乡镇环保所,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建立覆盖城乡的空气质量监测网格体系,运用已有90个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施乡镇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制度,对空气质量持续排名靠后的实施奖惩问责制度。2019年,在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增加NOX、PM10、CO、O3等监测因子,实现监测项目全覆盖。建立省级以上开发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2018年底前,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范围,扩大排污口在线监测企业覆盖面,到2019年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气排放工业企业(含VOCs排放重点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形成覆盖省、市、县、乡和企业的监控体系。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强技防手段和日常巡查,保障空气质量监测和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质量,建立责任追溯制度,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五)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惩治力度。坚持铁腕治污,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问题的执法检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强化排污者责任,依法严惩重罚环境违法企业,有效提升企业自觉治污、自觉减排、自觉守法意识。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有关治理要求落实到位,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按省统一部署安排,建立环境执法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本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省组织的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巡回执法;建立市、县环境执法责任管理体系,建立环境违法企业清单、处罚清单、案件查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对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公开曝光,有效扩大环境执法边际效应,最大限度发挥执法效能。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各级执法队伍装备水平,整合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环境执法能力水平。

(六)严格实施考核奖惩问责。继续实施考核奖惩机制,制定空气质量考核奖惩办法,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制定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并公开目标完成情况。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创先争优激励机制和奖励方案,对完成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任务、考核优秀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表彰奖励。

(七)构建全民共治格局

加强新闻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继续利用市级主流媒体,广泛宣传报道我市“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和工作成效。引导专家学者主动发声,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呼声和群众期盼,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强化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媒体记者开展“伴随式采访”,准确把握舆情,回应公众关切,主动引导社会预期。注重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创新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曝光典型案件,发挥网络举报和环保志愿者作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持续开展“大美廊坊·最美蓝天卫士”等推选展示活动,持续推进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家庭”等绿色创建活动,引导公民践行低碳环保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形成齐心协力共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良好局面。

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持续推进企业信息强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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