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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全文如下: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陕环发〔2018〕44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关于固定污染源的管理要求,加快推动排污许可制实施,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陕西省排污许可制
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决打好青山、蓝天、碧水、净土四场保卫战,落实关于固定污染源的管理要求,强化固定污染源环境治理,加快推动排污许可制实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排污许可证覆盖涉及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所有重点行业,2020年实现排污许可制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推进固定污染源环境信息数据整合,2020年年底前,实现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全省排污许可数据、监测数据、执法检查信息实现关联整合。确立排污许可制在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推动建立固定污染源总量控制制度,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一证式”管理。
二、总体要求
(一)加速推进,全面覆盖
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完善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提前核发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相关行业。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要求,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全覆盖。
(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各要素、各领域针对固定污染源的治理措施、排放控制、管理规定等内容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明确,配合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逐步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满足的总量控制指标,载明特殊区域、特殊时段的总量控制要求,明确监测要求,加快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发挥减排实效。
(三)持证排污,依法监管
夯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排污许可监管执法力度,将持证排污要求列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行动中,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督促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完善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开展执行报告抽查复核,严把执行报告的质量,对未按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报送执行报告或执行报告编制质量差的排污单位进行公开通报。
(四)市场调节,协同推进
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为环保税、排污权交易等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综合行政、经济和舆论监督等手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实现“一证式”管理,引导排污单位按证排污,主动减排,促进企业、政府、公众协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排污许可证核发
支持蓝天保卫战。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关中地区重点城市要将相关错峰生产和限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其他地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参照执行。除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核发的行业外,2019年1月31日前提前完成关中地区重点涉气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并完成全省锅炉工业和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为燃料的火力发电排污单位以及陶瓷砖瓦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依据相关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许可排放量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提升行业环境治理水平,推动淘汰落后工艺。(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执法部门配合)
打好碧水保卫战。按照《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9年年底前完成造纸、印染、纺织、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年底前完成焦化(含兰炭)、农药、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制革、果汁、煤化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配合黑臭水体整治攻坚战,2019年6月30日前提前完成全省污水处理及其再生水利用排污许可核发。强化对雨水排放口管控,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的雨水排放口进行编码,提出日常监管要求,全面推动排污单位“雨污分流”,严格监管通过雨水排放口偷排漏排污染物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实施重点行业氮磷总量控制,控制排污单位总磷、总氮排放,打好碧水保卫战。(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部门配合)
助力净土保卫战。加快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土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相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推动涉重金属的采选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摸清涉重金属行业固定源重金属排放底数,提升行业污染防治水平,减少重金属排放。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县(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陕政发〔2017〕54号),在我省13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前核发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排污许可证,2019年年底完成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部门配合)
配合农村污染治理。强化农村固定污染源管理,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畜禽养殖行业等全部实现持证排污。2019年6月30日前,提前完成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对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的排污单位实施登记备案管理。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农村固定污染源排污口排放要求与监测规定,逐步摸清位于农村的固定污染源分布和排放情况。(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自然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环境监测部门配合)
(二)实施固定污染源清理排查整顿
配合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清理排查工作,对已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充分利用工商等部门数据和“二污普”数据开展清理排查,摸清底数,通过陕西环保大数据平台加快建立污染源档案,推动实现“一企一档”。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清单,摸清涉重金属行业固定源重金属排放的底数。依法实施分类处置,对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处理,采取挂单销账、问题清零的方式,逐步将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监管。(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土壤污染防治、环境执法部门配合)。
(三)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
加大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力度。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申领后三个月内对排污许可证进行自查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并及时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报送自查报告。核发部门可对自查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变更。对排污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存在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置。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涉及的重点行业,分批开展排污许可质量核查,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已发证企业质量核查。对未在信息平台报送执行报告或执行报告编制质量差的排污单位进行通报。对与实际不符的,责令排污单位整改或者更正排污许可证;对拒绝整改或者无法更正的,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环境执法、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部门及技术支撑部门配合)
试点推行排污许可证“审计式”检查。2019年对咸阳市、韩城市开展企业依法排污“审计式”检查,委托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组织技术人员对两市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进行排污“审计式”检查,对检查存在问题以清单形式移交环境执法部门查处。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分级监管原则,将试点地区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执法中,2019年4月份集中开展试点地区已核发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大检查,各市(区)环境执法部门将检查结果上报省级环境执法部门。(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环境执法部门、技术支撑部门配合)
加强自行监测工作检查和指导。对企业监测数据联网报送情况和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开展分级检查。自行监测检查内容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及土壤环境监测相关要求执行并报送。(环境监测、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负责)
严格落实证后执法检查。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各专项行动,依据《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21号令)相关要求,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严格依证监管,助力我省污染防治保卫战。证后管理执法检查可结合环保督察检查、双随机抽查检查等工作开展,持证企业每年至少接受1次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对于有多次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提高检查频次。对于季节性生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季节开展检查。及时将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行为查处信息载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实施与监管),并依法公布监管执法信息。各级环境执法部门在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工作总结报送上级环境执法部门和同级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环境执法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政策法规部门及技术支撑部门配合)
(四)加快建立固定源总量控制制度
逐步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通过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将颗粒物、总磷、总氮、重金属以及VOCs等污染物纳入总量管控范围。2020年9月底前完成石化行业VOCs总量许可,推进制药、家具、汽车、农药、印刷、涂料油墨等其他行业VOCs总量许可;强化对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第一类污染物的管控;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提出重金属许可排放量要求, 确保减排目标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监测要求及实际排放量核算规范,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真正落地。(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部门配合)
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引导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诚信纳税。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二级市场,将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作为排污权交易的确权依据,鼓励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环境执法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信息部门配合)
(五)加快信息化进程,支撑“一证式”管理
加快实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平台、陕西省移动执法系统对接,整合各类环境数据资源,开展固定污染源数据的关联整合,促进业务协同。有机融合陕西环保大数据平台与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平台,推动固定污染源的“一证式”管理。(环境信息部门负责,规划财务、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执法部门配合)
2019年年底前,配合国家推动全国统一的固定污染源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实施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主要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化建设,促进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初步实现固定污染源从排污许可、污染源监测、排污许可合规判定到监督执法的闭环管理,强化排污许可大数据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应用。2020年年底前,实现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全省排污许可数据、监测数据、执法检查信息实现关联整合,为固定污染源监测、执法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二维码信息化建设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主要排放口,实现固定污染源监管、监测、执法联动,闭环管理,支撑现场执法。(环境信息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规划财务、环境监测、环境执法部门配合)
基于全国统一的固定污染源数据库,形成全省固定污染源动态排放清单,为中长期区域环境质量预警、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的调整提供技术支持。(环境信息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营造舆论环境
加强对排污许可制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的宣传报道力度,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排污许可证政策解读和宣传,对在排污许可制改革中政策执行到位并在行业中起到示范作用的企业进行报道,引导企业“自证守法”。同时,曝光一批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使“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法律要求得到广泛宣传,深入人心。(宣传教育部门负责)
(二)提高核发质量
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发放质量核查时,可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逻辑筛查。对详查发现存在疑问的,可视情况组织技术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组织开展持证排污单位现场核查时,应当对环境选址敏感、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环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对于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应移交环境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环境执法部门配合)
(三)落实执法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证后管理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密切联动,形成衔接顺畅的证后管理体系。证后执法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非现场检查可通过查看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其它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规范执法要求、统一执法尺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定期公布无证排污和超标超总量排污单位名单。对检查中发现违证排污的,移交国家和我省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督促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环境执法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配合)
(四)做好衔接融合
认真落实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有机衔接相关工作,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环保税征收、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全面提高管理效能。(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部门配合)
(五)保障工作效能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及时将最新发证企业清单提供给环境监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并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自行监测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按照“一个行业,一张清单”,对已核发行业制定执法检查流程表,明确检查环节和技术要点,确保证后执法工作成效。将各市(区)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环境督察、环境执法部门及技术支撑部门配合)
(六)落实信息公开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应至少开展一次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并对信息公开情况检查结果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公开违法企业名单及查处情况,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违法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环境执法、环境信息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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