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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2019-01-09 14:52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工业固体废物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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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自由选择推荐名单中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

第十五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委托评价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一年内);

(十)申请减免增值税的企业,应提交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甘国税发〔2015〕173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材料;

(十一)评价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对其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及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企业一年之内有无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企业申请减免增值税的,评价内容还应包括对企业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规定,企业是否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认定说明;

(八)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及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的15日内,将评价报告报送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税务部门(各报送纸质材料1份和评价报告电子扫描件);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电子扫描件和评价结果汇总表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至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评价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工信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州)、县(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税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将本辖区工业企业减免税情况提供当地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情况进行汇总,自季度终了20日内报省工信厅,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负责在官方网站进行相关公示。

第二十二条 省工信厅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为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指导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省工信厅负责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取得评价资质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接受省工信厅的年度考核。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工信厅取消评价资质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或将评价工作(过程)外包,倒卖、转租评价资质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

(五)连续两年无故未开展评价工作的;

(六)超评价专业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七)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工信厅反映;省工信厅无法解决的,申请工信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评价机构受到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相关失信信息记入评价机构信用档案并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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