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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深化治理,推进有机废气减排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省、市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进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块。严格执行涉挥发性有机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削减替代要求。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2.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废气治理。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制鞋、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包装印刷、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2019年底前,完成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任务。推进11个省级以上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治理,编制废气专项整治方案,建立涉气排放企业清单,落实网格化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整治。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3.加快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建立健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定期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动态更新。严格执行《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南,实施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深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执法。全面提高挥发性有机物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对标督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2020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8%,重点行业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4.积极推进交通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落实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政策。加强油品储运销管理,深化汽油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港口储存和装卸、油品装船油气回收治理。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等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修行业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并做到密闭操作,实现达标排放。到2020年,全市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禁止使用溶剂类内外墙涂料和溶剂类内外墙粘结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销售分公司等参与。
(六)实施专项行动,推进破难攻坚
1.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明确攻坚目标和任务措施。按照国家、省部署,开展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实施差别化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积极参与国家、省组织开展的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等行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2.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3.开展工业炉窑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严格实施行业规范和涉各类工业炉窑的环保、能耗等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查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推进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治理。加强工业臭气异味治理。督促涉臭气异味企业采取封闭、加盖等收集处理措施,提高臭气废气收集率和处理率,明显减少工业臭气异味排放。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废物臭气处理。采取有效防臭除臭措施,提升垃圾处理各环节恶臭治理水平,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泵站臭气异味控制。严格控制餐饮油烟,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加强规划布局,新建小区需配套设置满足生活需求的餐饮功能用房。到2020年,基本消除垃圾生活废物臭气异味。
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七)加强应急协作,推进联防联控
1.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协作。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等,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在环境政策、标准、监测、执法、科研和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等方面的协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2.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完善全市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市预报部门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落实长三角区域应急预警标准,按照统一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按要求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减排措施,推进“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确保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八)健全监管体系,强化管理能力
1.完善大气监测监控体系。升级完善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按要求开展高等级监测站点建设,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提升大气环境遥感监测能力。加快提升大气污染因子监测能力和分析水平,强化大气污染源追踪解析。落实省下达的新增县级城市自动监测站点以及在国家高新区、11个省级以上重点工业园区及大型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任务,逐步推进乡镇(街道)、农村大气环境监测。加强降尘量和酸雨监测,各县(市、区)完成降尘量监测点位布设,建成全市酸雨自动监测体系。按要求开展检测泄漏与修复管理平台、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在线监测系统等建设,2019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基本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或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推进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开展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建成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并实现三级联网。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工程机械实时定位、排放监控装置安装和排放监控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落实“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完善大气执法监管体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在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配备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和大气执法特种车辆。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联络机构的全覆盖,主动曝光涉气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完善涉大气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3.加强大气科研能力建设。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加强区域大气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分析、健康影响、预报预警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开展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治理技术和装备攻关。常态化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大力引进培养大气污染防治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建立大气污染治理首席专家制,指导、评估各县(市、区)和重点园区大气污染治理(消除恶臭)工作及成效。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部门负责。
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制定实施考核办法,贯彻落实省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办法。定期调度评估本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情况,对打赢蓝天保卫战中表现突出的,及时予以褒奖;工作被动落后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落实省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办、市委组织部等参与。
2.加强资金支持。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完善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挂钩的财政奖惩机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财政收费制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各类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严格落实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等扶持政策。严格落实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跨区输电价格、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生物质发电价格等价格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差别化电价和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大幅度提高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的电价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制度。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和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牵头,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等参与。
3.动员全民参与。强化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每月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参与。
以往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本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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