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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9-03-23 09:50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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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1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县级以下且2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4.1.2节的要求,执行该标准表2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6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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