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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征求意见稿)

2019-03-28 14: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防治排污单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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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 许可排放浓度

4.2.2.2.1 废气以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排放口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烟囱(烟道)排放口依据GB 13223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按照GB 14554、GB 16297等相关排放标准确定的监控点许可排放浓度(或速率),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重点区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其具体地域范围、实施时间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除按上述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并实施监管外,还应填报承诺的超低排放要求。

4.2.2.2.2 废水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所属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若有)和GB 8978、GB/T 31962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2.2.3 许可排放量

4.2.2.3.1 废气

a)年许可排放量

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尘(颗粒物)的许可排放量根据机组装机容量和年利用小时数,采用排放绩效法测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火电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量核定方法后,从其规定。

排放绩效根据GB 13223限值进行确定,详见表5、表6、表7。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限值折算排放绩效值。原则上,年利用小时数按照5000h取值;自备发电机组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热负荷的热电联产机组按5500h取值;若企业可提供监测数据等材料证明自备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前三年平均利用小时数大于5500h的,可按照前三年平均数取值;对于不并网的自备热电机组,可以根据供热的主体设施利用小时数18取值。具备有效自动监测数据的,企业也可依据前一日历年实际排放量,申请年许可排放量,其中排放浓度超标及监测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不得计算在内。

存在锅炉和机组数量不对应情况的企业,对于纯发电机组,按照发电机数量逐台机组计算许可排放量;对于热电机组,根据发电机额定功率比例分别计算各自的供热能力,再按照发电机数量逐台机组计算许可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见式(1)、(2):

4.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火电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执行HJ 2301,HJ 2301未涉及的灰库、渣库的污染防治技术执行GB 50660,超低排放可行技术执行HJ 205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火电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指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指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火电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4.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HJ 820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平台中明确。

对于HJ 820中未涉及的其他排放口和监测指标,应按照表8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监测频次有更高要求的,从严确定。

4.5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4.5.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4.5.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在排污许可平台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记录要求。环境管理台账应当按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记录形式同步管理。排污单位可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记录格式,其中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

4.5.1.2 记录内容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火电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见附录A1。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的编号一致。

4.5.1.2.1 基本信息

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主要生产设施基本信息

设施名称、编号、主要参数及设计值等。

c)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设施名称、编号、主要参数及设计值等。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4.5.1.2.2 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2)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

3)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处理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处理能力)之比。

4)燃料信息:燃料名称、用量、燃料分析数据等。

b)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4.5.1.2.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包括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正常状况1)有组织废气防治设施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排口温度等信息。涉及DCS系统的,要求保留彩色曲线图,注明设施编号及各条曲线含义,量程合理,相同参数使用同一种颜色。对曲线图中的不同参数进行合理布局,避免重叠。曲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脱硫DCS曲线:负荷、烟气流量、氧含量、净烟气二氧化硫(SO2)浓度、出口烟气温度等信息。脱硝DCS曲线:负荷、烟气流量、氧含量、净烟气氮氧化物(NOX)浓度、出口烟气温度等信息。除尘DCS曲线:负荷、烟气流量、氧含量、净烟气烟尘(颗粒物)浓度、出口烟气温度等信息。

2)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无组织控制措施运行、检查、维护及更换(如布袋等)等信息的记录。

3)废水治理设施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

b)非正常状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4.5.1.2.4 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本标准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章节中相应排污单位要求执行。

4.5.1.2.5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a)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

b)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c)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处置信息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d)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排污单位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4.5.1.3 记录频次本标准规定了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的记录频次。

4.5.1.3.1 基本信息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4.5.1.3.2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a)正常工况1)运行状态:一般按日或班次记录,1次/日或班次。

2)生产负荷:一般按日或班次记录,1次/日或班次。

3)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日记录,1次/日。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1次/周期;周期小于1天,按日记录,1次/日。

4)燃料:燃料用量一般按日或班次记录,1次/日或班次。燃料成分分析按照批次记录,1次/批。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4.5.1.3.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状况1)运行情况:按日或班次记录,1次/日或班次。

2)DCS曲线图:按月记录,1次/月。

b)非正常状况:按照非正常状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状况期。

4.5.1.3.4 监测记录信息按照本标准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章节中相应排污单位要求执行。

4.5.1.3.5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a)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按照4.5.1.3.1-4.5.1.3.4规定频次记录;对于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原则上仅对停产或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各记录1次。b)其他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4.5.1.4 记录存储及保存

4.5.1.4.1 纸质存储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及时修补,并存档备查。4.5.1.4.2 电子化存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留存备查;可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并保存;定期维护管理。

4.5.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4.5.2.1 报告周期

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具体要求参照HJ 944),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a)年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b)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4.5.2.2 编制流程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质量控制、提交四个阶段,具体要求按照HJ 944执行。

4.5.2.3 编制内容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排污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并将承诺书纳入执行报告中。执行报告封面格式参见HJ 944附录C,编写提纲参见HJ 944附录D。

4.5.2.3.1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

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

a)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

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要求。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 944的5.3.1,实际排放量核算按照本标准规定方法进行。表格形式,火电排污单位参见本标准附录B1。

4.5.2.3.2 季度执行报告内容

季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状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燃料及其消耗量等信息。

4.6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4.6.1 废气

4.6.1.1一般性原则

火电排污单位应逐一核算废气有组织主要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废气有组织主要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其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实际排放量有核算需求的,宜采用实测法。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参照主要排放口的核算方法。

4.6.1.2 正常情况

废气在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分为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核算时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烟尘(颗粒物)、氮氧化物(NOX)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量,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a)自动监测实测法公式按照HJ 888 章节5.2式(6)。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 75进行补遗。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季度有效捕集率不到7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26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其他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情形可参照核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手工监测实测法公式按照HJ 888 章节5.2式(7)。

c)物料衡算法公式按照HJ 888 章节5.1式(3)。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时,除尘器的脱硫效率和脱硫系统的脱硫效率均取0。

d)产排污系数法公式按照HJ 888 章节5.3式(8)。产排污系数参见《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及国家相关文件。按照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时,应采用产污系数。

4.6.1.3 非正常情况

火电排污单位在启动、停机等非正常排放期间应保持自动监测设备同步运行,记录非正常情况下监测数据,根据自动监测数据按4.6.1.2 a)要求核算该时段的各类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并计入年实际排放量中。未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保持同步运行的,二氧化硫(SO2)采用物料衡算法按照直接排放核算,核算方法见4.6.1.2c),烟尘(颗粒物)和氮氧化物(NOX)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按照直接排放核算,核算方法见4.6.1.2 d)。

4.6.2 废水

4.6.2.1 一般性原则火电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

4.6.2.2 正常情况废水在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分为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其次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a)自动监测实测法公式按照HJ 888 章节6.2式(12)。

b)手工监测实测法公式按照HJ 888 章节6.2式(13)。

c)产排污系数法同4.6.1.2d)。

4.6.2.3 非正常情况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并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其他情况外排的,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按照直接排放核算非正常27情况期间的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同4.6.1.2d),式中核算时段为非正常情况时段。4.6.3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排污单位应以实测法为主,对于应建立台账而未建立或台账记录缺失的,飞灰、炉渣、脱硫副产物采用物料衡算法,按照直接排放核算。

a)实测法排污单位应建立固体废物台账登记制度,统计各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其中烟气脱硝废钒钛系催化剂、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建立与生产记录相衔接的专门台账,据此核算各固体废物排放量。

b)物料衡算法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飞灰、炉渣、脱硫副产物实际排放量的,按照HJ 888 中8.1 物料衡算法公式核算。

c)产排污系数法同4.6.1.2d)。

4.7 合规判定方法

4.7.1 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4.7.2 废气

4.7.2.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4.7.2.1.1 一般原则

本标准规定了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自动监测数据达标判定方法,从其规定。

4.7.2.1.2正常情况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有效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项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28手工监测)进行确定。

a)执法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等于或者低于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合规。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有效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优先使用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现场监测数据。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林格曼黑度除外)等于或者低于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合规。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浓度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2)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和GB/T 16157、HJ/T 397等标准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或测定均值等于或者低于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合规。

4.7.2.1.3非正常情况

启动和停机阶段,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自动监测数据可不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启动阶段包括锅炉或燃气轮机点火至并网发电或有效供能(包括供热、供汽、制冷等,以最早达成的为准),以及并网发电或有效供能后锅炉或燃气轮机出力达到额定50%的阶段;发生启动的当小时全部计入启动阶段。其中,并网发电或有效供能后的启动阶段不考核时长原则上不超过4h,因污染防治设施投运条件、电力调度等客观因素该阶段不考核时长最长可延长至8h,延长情况排污单位应提供1年以上自动监测数据、设施性能参数、自动发电控制(AGC)系统记录等证明材料。停机阶段包括锅炉或燃气轮机出力从额定50%至解列不再发电或停止有效供能,以及解列不再发电或停止有效供能至锅炉或燃气轮机熄火的阶段;发生停机的当小时全部计入停机阶段。其中,解列不再发电或停止有效供能前的停机阶段不考核时长不超过2h。

启动阶段点火应使用符合GB 17820二类标准的天然气或符合GB 252的超低硫柴油等清洁燃料,或采用等离子点火。

启动、停机阶段,除尘、脱硫、脱硝等所有具备投运条件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同步投运,干法烟气脱硫、SCR脱硝等暂不具备投运条件的污染防治设施应适时投运。

启动、停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故障阶段应保持自动监测设备同步运行,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告。

4.7.2.2 排放量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各主要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合规是指:

a)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b)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特殊时段实际排放量满足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c)排污单位启动、停机等非正常情况造成短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时,应通过加强正常运营阶段污染物排放管理,确保排污单位年或特殊时段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量要求。

4.7.2.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

无组织排放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污染控制措施要求的,即认为合规,其他情形则认为不合规。根据HJ/T 55确定监测要求。

4.7.3 废水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pH为任何一次监测值)”。各项废水污染物日均值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手工监测)进行确定。

a)执法监测同4.7.2.1.2a)。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日均浓度值等于或者低于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合规;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视为不合规。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HJ/T 355和HJ/T 356等标准规范确定。

2)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进行,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等于或者低于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合规。

4.7.4 固体废物

灰渣、脱硫副产物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按照GB 18599处置;烟气脱硝废钒钛系催化剂、废矿物油、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脱硫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经检测确定为危险废物的,按照GB18598处置,经检测确定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按照GB 18599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区内的暂存应满足GB 18597要求;固体废物实际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量要求。

4.7.5 管理要求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核查排污单位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管理要求合规判定包括:

a)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b)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等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c)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d)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

e)排污单位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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