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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聘任化工专家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9-04-15 09: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化工行业化工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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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聘任化工专家工作的指导意见。

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聘任化工专家

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充分利用企业单位化工专业人才资源,加强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快速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化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结合当前基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际,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聘任化工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点县聘任专家工作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各地区、各部门狠抓工作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由于危险化学品生产涉及的化工行业,工艺设备复杂多样,物料易燃易爆、种类繁多,潜在安全风险大,事故易发多发且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社会关注度不断提高。尤其是近年来化工行业快速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业态不断出现,装置规模不断扩大、自动化控制水平越来越高,对安全监管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基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能力不足问题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已严重制约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落实,成为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水平的瓶颈问题。由各省级安委会组织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从辖区内安全生产业绩好的规模以上化工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合资独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和化工设计单位聘任有关专业(工艺、设备、仪表、安全)的在职或近期退休化工专家常驻,是快速提升基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精准化监管的大胆尝试,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的生动实践,是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的有效手段;同时有利于派出专家企业深入理解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主动性。各省级安委会、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务必要正确把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动,为强化政府监管,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尽快根本好转开辟新的路径。

二、专家聘任工作的原则和程序

(一)专家聘任工作在各省级安委会的领导下,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要从各地区实际出发,以需求为导向,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化工企业、单位积极参与,充分挖掘专家资源,认真做好需求和专家资源的对接、平衡,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工作。

(二)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级和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现状,在确定本地区重点县名单的基础上,按照每个重点县聘任不少于2名专家的原则,提出专家数量和专业需求。同时对辖区内化工行业发展状况、相关企业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在与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认真对接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派出专家的企业、单位和每个企业、单位派出的专家数量、专业构成。

(三)专家派出企业、单位根据要求提出专家推荐人选,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地市和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推荐人选的政治素养、专业特长、工作履历、工作能力等情况进行初审,确定专家候选名单。

(四)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资等部门和有关企业对专家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聘任专家名单。由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与相关专家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一般为两年。

三、专家基本条件、职责和待遇

(一)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身体健康;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业绩突出,在主要化工装置工作3年以上,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丰富。近期退休人员担任专家的,应是近3年内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为重点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在行政许可现场审查、行政执法检查、安全专项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安全培训等方面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高基层监管执法的精准性、有效性;协助应急管理部门指导辖区企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同时通过专家讲坛、示范检查、重点指导等方式,带动提升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专家不单独从事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安全生产执法等工作。

(三)在职专家聘任期间工资、奖金、待遇原则上由派出企业、单位支付,作为派出企业、单位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聘任单位应对专家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派出企业、单位承担专家工资、奖金有困难的,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与派出企业、单位协商解决。专家的休假原则上按照派出企业、单位的休假制度执行,具体应根据聘任单位的工作安排,由专家和聘任单位协商确定。派出企业、单位要将专家的受聘经历作为其评先评优、选拔任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退休专家的津贴补贴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受聘期间工作成绩突出的专家,可优先推荐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安全生产专家。

(四)专家在受聘期间应遵守地方政府相关保密规定和有关企业商业机密的保密要求。

四、专家日常管理要求

(一)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专家进驻前,组织对其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题培训,且以后每年至少安排1次专题业务培训,帮助专家全面掌握国家和地方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重点工作安排。要采用多种方式搭设交流平台,加强专家与政府监管人员、专家与企业、专家与专家之间的交流,更好地发挥专家作用。

(二)专家每半年要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工作报告,作为其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考核评估制度。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专家进行履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派出企业、单位。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考核结果对专家进行动态调整。

(四)重点县聘任专家产生的费用可由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经费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安委会要高度重视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专家聘任工作,成立由应急管理、国资等部门组成的专门领导小组,按照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做好专家聘任工作。

(二)精心筹划实施。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制度保障。研究制定配套激励政策,调动有关企业、单位派出骨干专家的积极性,积极推进专家聘任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优势资源,有力保障地方和企业安全发展。

(三)强化跟踪问效。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评估专家聘任工作的实施效果,及时研究解决专家聘任和日常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相关政策措施,构建长效机制,确保专家聘任工作取得实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聘任专家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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