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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宁:VOCs排放标准体系框架与制订进展

2019-08-13 14:47来源:清洁空气政策伙伴关系作者:张国宁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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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的各项任务要求,我国以“科学、系统、适用”原则为指导,大力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现行有效的固定源排放标准已达46项,有力支撑了污染减排与环境管理各项工作。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根据环境管理形势的变化,抓紧推进VOCs相关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前不久集中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等3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弥补了相关行业的标准管理短板,创新了VOCs管控思路。

01

对于有组织排放控制,合理选择污染物项目与控制指标,保证监管体系的严密性与有效性

在污染物项目选择上,采用“特征污染物+综合项目”共同管控方式,通过设立综合项目(TVOC、NMHC)表征VOCs总体排放状况,促进VOCs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同时考虑光化学活性、有毒有害、恶臭等因素,明确了对行业特征污染物的控制,保证了监管体系的严密性。

在控制指标选择上,在坚持排放浓度达标的基础上,针对VOCs通风排放的特点(气量规模大、浓度低,浓度达标容易,但总量并未减少),对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实施重点管控,采用“排放浓度+处理效率”双重控制指标,促使这些企业实现VOCs排放量的实质性削减。

02

对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明确了“5+2”的环境管理框架,兼顾行为管控与综合控制效果评价

根据VOCs挥发性强、以逸散排放为主的特点,提出了“5+2”的环境管理框架。“5”是针对五类典型VOCs无组织排放源,提出管控措施要求;“2”是针对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组织排放控制效果厂区监控两类共性问题进行规定,做到措施可核查、效果可证明。

首先,针对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敞开液面VOCs逸散五类典型VOCs无组织排放源,进行分类管控,明确具体、有效的控制措施,从源头削减和过程控制方面,减少甚至消除VOCs无组织排放。

其次,要加强VOCs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处理,转化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企业应通过合理的集气罩与通风系统设计、选择适宜的控制风速与通风量,建设适用的VOCs处理设施,综合平衡废气收集效率与末端处理效率,实现VOCs无组织废气的有效收集、高效处理。

将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效果监控,从传统的厂界监控延伸至企业厂区内,在厂房外监测NMHC小时均值浓度及一次最大浓度,提高无组织排放监管的有效性,综合反映企业在采取了原辅材料替代、工艺过程控制、废气收集处理等措施后,取得的实际控制效果。各地可根据自身环境保护需要自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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