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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9-08-29 10:53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物工业炉窑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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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工业炉窑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表2规定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新建工业炉窑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 、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3规定执行。

4.3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4 工业炉窑宜优先采用天然气、电、净化后煤气等清洁燃料;鼓励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富氧(纯氧)燃烧等技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

4.5 工业炉窑各生产装置和环节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有效收集炉料处理、输送、焙烧、出料等各环节产生的废气,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4.6 应在有硬化地面的全封闭式仓库中储存各类粉状原料,并加强粉状原料预处理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企业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要求,按GB/T 16157、HJ/T 75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4 对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的规定执行。

5.1.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HJ/T 373的要求进行。

5.1.6企业应按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7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工业炉窑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6 达标判定

6.1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 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6.3 国家和河南省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7 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发布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河南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包括工业炉窑控制要求的,相应工业炉窑执行国家或河南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规定。

7.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3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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