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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再次征求意见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9-09-12 13:22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城乡排水工程水环境水生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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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排涝除险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城镇排涝除险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及对应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 5.1.1的规定取值,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应采用规定的上限;

2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分期达到标准;

3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 5.1.1 要求时,应设置排涝除险设施。

5.1.2 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满足表 5.1.2的要求。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特别重要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区,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采用规定的下限。交通枢纽属于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为 0.5h。

注:1 最大允许退水时间为雨停后的地面积水的最大允许排干时间。

5.1.3 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降雨,应采取避免人员伤亡和灾后迅速恢复城镇正常秩序的应急措施。

5.1.4 排涝除险设施应具有调蓄和排放功能,包括城镇水体、多功能调蓄设施、行泄通道等。

5.1.5 多功能调蓄设施和行泄通道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警示牌应保持明显和完整;

2 应设置防涝和非防涝 2 种运行模式,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并应确定启动和关闭预警的条件;

3 启动预警进入防涝模式后,应及时疏散人员和车辆,做好交通组织。

5.1.6 应根据城镇规模、城区类型、降雨特点、排水设施配置、保障级别、响应时间等配套设置相应的排水防涝基点、设备和人员,汛前应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清疏。

5.2 城镇水体

5.2.1 城镇水体应包括河道、湖泊、池塘和湿地等自然或人工水体。

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城镇水体,作为排涝除险设施。

5.2.2 城镇水体的规划、水系修复与治理,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中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不应缩减其现有的调蓄容量。

5.2.3 城镇河道应按当地的内涝防治设计标准统一规划,并与防洪标准相协调。城镇内河应具备区域内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的功能。

5.2.4 内河内湖的调蓄规模和调蓄水位确定后,对填占调蓄库容的涉水构筑物必须经过排水防涝影响论证后方可建设。

5.2.5 内河内湖的护岸、护坡设计,应满足调蓄水位变化对结构的要求。

5.3 多功能调蓄

5.3.1 多功能调蓄设施应充分利用城市绿地、广场、运动场和滨河空间等开放空间合理设置。

5.3.2 多功能调蓄设施应结合排水系统、竖向规划和开放空间本身的建设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雨水进出口,并应在进水口设置拦污和消能设施;

2 设施排空时间应根据区域内涝防治标准确定,其中利用城市绿地作为多功能调蓄设施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大于绿地中植被的耐淹时间;

3 应设置清淤和检修通道;

4 应设置疏散通道和警示标志,并应设置预警预报系统。

5.4 行泄通道

5.4.1 行泄通道应设置在城镇内涝风险大且通道下游有城镇水体、排水管渠或调蓄设施等受纳空间的地方,应充分利用区域绿地、防护绿地和非交通主干道等设施。

5.4.2 道路作为排涝除险的行泄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达到设计最大积水深度时,周边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得进水;

2 应设置行车方向标识、水位监控系统和警示标志。

6 污水、再生水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城镇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充分考虑管网建设条件和污水再生利用的需求,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

6.1.2 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应考虑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

6.1.3 再生水系统的规模应根据再生水用户的水量水质要求、用户分布位置和再生利用经济性合理确定。

6.1.4 污水处理、再生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的数量应满足检修维护要求。

6.1.5 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处理系统应按相关国家规范的要求建造、运行和管理消毒设施。

6.1.6 污水厂或再生水厂中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6.2 污水处理工艺

6.2.1 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6.2.2 污水采用自然处理时不得降低周围环境的质量,不得污染地下水。

6.3 再生水处理工艺

6.3.1 再生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水质目标选择,工艺单元的组合形式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满足实用、经济、运行稳定的要求。

6.3.2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水质要求不同时,应首先满足用水量大、水质标准低的用户。

6.3.3 城镇再生水水源应保障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稳定、可靠、安全。

严禁以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医疗机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6.3.4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再生水储存设施,并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

6.3.5 城镇再生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排入管道或水体时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当事故排放时应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再生水清水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与排水管连通。

6.4 配套设施

6.4.1 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6.4.2 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需要。

7 污泥处理处置

7.1 一般规定

7.1.1 城镇污水厂应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在保证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7.1.2 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位置的选择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泥处理和处置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污水收集与处理、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7.1.3 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规模应以污泥产生量为依据,并应综合考虑排水体制、污水处理水量、水质和工艺、季节变化对污泥产生量的影响,合理确定。

7.1.4 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能力应满足设施检修维护时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要求。

7.1.5 污泥处理和处置应从工艺全流程角度确定各工艺段的处理工艺;整个污泥处理和处置工艺应安全、绿色、低碳、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7.1.6 污泥处理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应返回污水处理构筑物进行处理。

7.1.7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7.2 污泥处理

7.2.1 污泥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泥性质、处理后的泥质要求、当地经济条件、污泥处置的出路、占地面积等因素合理选择。

7.2.2 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其气密性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工作压力的 1.5 倍。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有防止池(罐)内产生超压和负压的措施。

7.2.3 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装置。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7.2.4 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7.2.5 污泥气应综合利用,不得擅自向大气排放。污泥气贮罐超压时,应采用污泥气燃烧器燃烧消耗。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7.2.6 对以沼气为动力的鼓风机,应严格按照开停机程序进行,每班应加强巡查,并应检查气压、沼气管道和闸阀,发现漏气应及时处理。

7.2.7 当维修污泥气柜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维修方案。

7.2.8 污泥好氧发酵场地应采取防渗和收集处理渗沥液等措施,防止水体和土壤污染。

7.2.9 污泥热干化处理当热交换介质为导热油时,导热油的闪点温度必须大于运行温度。

7.2.10 污泥热干化系统必须设置尾气净化处理设施,并应达标排放。

7.2.11 污泥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 5%以内,烟气在不低于 850℃的条件下停留时间不应小于 2s。

7.2.12 污泥焚烧系统必须设置烟气净化处理设施,并应达标排放。

7.2.13 采用垃圾焚烧等设施协同焚烧污水厂污泥时,在焚烧前应对污泥进行干化预处理,并应控制掺烧比。

7.3 污泥处置

7.3.1 污泥的处置方式应根据污泥特性、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最终出路等因素综合考虑。

7.3.2 污泥处置的泥质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泥质标准的规定。

附:起草说明

一、 起草单位、起草人员

(一) 起草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二) 起草人员

张辰、王锡清、胡维杰、陈嫣、赵明、任玉辉、李春鞠、王逸贤、李春光、石为民、杨红、曾光荣、李艺、李振川、姚玉键、李成江、张德跃、王秀朵、马小蕾、罗万申、李树苑、刘向荣、张荣兵、姚杰、孔彦鸿、王家卓、周骅

二、 术语

1、排水工程 wastewater engineering

收集、输送、处理、再生污水和雨水的工程,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

2、雨水系统 stormwater system

下渗、蓄滞、收集、输送、处理和利用雨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管理以及预警和应急措施等。

3、污水系统 wastewater system

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4、排水体制 sewerage system type

在一个区域内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方式,有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基本方式。

5、源头减排 source control

雨水降落下垫面形成径流,在排入市政排水管渠系统之前,通过渗透、净化和滞蓄等措施,控制雨水径流产生、减排雨水径流污染、收集利用雨水和削减峰值流量。

6、排涝除险设施 urban flooding control facilities

用于控制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的设施。

7、合流制 combined system

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

8、分流制 separate system

分别用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

9、城镇污水 urban wastewater,sewage

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总称。

10、径流污染 runoff pollution

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将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带入受纳水体,使受纳水体遭受污染的现象,是城市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11、截留雨水量 intercepted stormwater

排水系统中截流的雨水,这部分雨水通过污水管道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以控制城镇地表径流污染。

12、城镇污水污泥 municipal sewage sludge

城镇污水系统中污水处理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简称污水污泥。

13、旱季设计流量 maximum dry weather flowrate

指晴天时最高日最高时的城镇污水量。

14、雨季设计流量 wet weather flowrate

降雨时旱季设计流量和截流雨水量的总和。合流制的雨季设计流量就是截流后的合流污水量。

15、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storm sewer design

用于进行雨水管渠设计的暴雨重现期。

16、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urban flooding design

用于进行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使地面、道路等地区的积水深度和退水时间不超过一定的标准。

17、多功能调蓄设施 multi-purpose storage facilities

具有对雨水调节、储蓄的功能,与绿地、广场等空间结合,平时发挥正常的景观、休闲娱乐功能,暴雨产生积水时发挥调蓄功能的设施。

18、行泄通道 Emergency stormwater passage

利用绿地和非交通主干道等开放空间快速排除可能造成内涝的雨水的设施。

19、污水自然处理 natural treatment of wastewater

利用自然生物作用的污水处理方法。

20、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reuse water

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的水。

21、污泥处理 sludge treatment

对污泥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的处理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稳定、干化或焚烧等的加工过程。

22、污泥处置 sludge disposal

对处理后的污泥的最终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建筑材料利用和填埋等。

23、污泥干化 sludge drying

通过渗滤或蒸发等作用,从脱水污泥中去除大部分水分的过程。

24、厌氧消化 anaerobic digestion

厌氧条件下,使污泥中有机物生物降解和稳定的过程。

25、污泥气 sludge gas ,marsh gas

俗称沼气。在污泥厌氧消化时有机物分解所产生的气体,主要成分为甲烷和二氧化碳,并有少量的氢、氮和硫化氢等。

26、污泥焚烧 sludge incineration

利用焚烧炉将污泥完全矿化为少量灰烬的过程。

27、污泥土地利用 sludge land application

将处理后的污泥作为介质土或土壤改良材料,用于园林绿化、土地改良和农田等场合的处置方式。

三、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城乡排水工程设施是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同时,水系统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主要资源和环境,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和技术经济政策对有关城乡排水工程设施提出了诸多严格规定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提出了对”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的具体规定,这些都是编制本规范的基本依据。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从技术角度对所有城乡室外排水工程项目建设提出强制性要求,其中排水工程的地质勘察的要求已由全文强制性标准《工程勘察技术规范》所覆盖,故不赘述。

城镇排水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雨水系统由源头减排设施、雨水管渠和泵站提升设施以及用于排涝除险的开放空间和地下调蓄设施共同组成;污水系统由从建筑物排出城乡的污水收集系统、泵站提升、污水处理(含初期雨水)、再生水处理以及污泥处理处置组成。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城乡排水工程建设,因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气候和环境条件差异性极大,农村的排水工程应根据当地环境容量、发展规划和污染负荷因地制宜建设,因此除了原则性要求与城镇相同之外,农村排水工程的强制性要求相对较少。执行中应注意条文中“城乡”、“城镇”和“农村”的区别。“城乡”同时适用于“城镇”和“农村”。

1.0.4 本条规定了城乡排水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是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协调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配套建设”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城市开发与城乡排水工程建设的配套,避免城镇化建设中”重地上、轻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二是指城乡排水工程中相关设施之间应当配套,才能充分发挥系统的公共安全、卫生防疫、资源再生和节水减排功能,避免“重厂轻网”、“重水轻泥”等问题。“保障安全”是城乡排水工程作为重要的城镇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特别是内涝灾害与设施损坏等,直接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城乡排水工程设施应具备一定的应对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资源循环”和“综合利用”是指水资源循环利用、回收能源、节省土地、人力和其他资源。

1.0.5 城镇山水林田湖草都是海绵城市系统的一部分,因此要在城镇排水工程中实现雨水的系统治理,就应在规划中体现对这些生态系统的保护,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保护范围,并根据“生态基线、环境底线、安全红线、资源上限”目标,进行规划布局。保护城市自然林地、湿地以及园林绿化,纳入城市绿线。加强蓝线和绿线的协调,实现蓝绿交织,以恢复水生态系统和提高其自然蓄排雨水的能力。蓝线应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区域及堤防、护堤地(自堤防背水坡坡脚分别外延)。

1.0.7 城乡排水工程中的“水安全”是指防止内涝,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城镇内涝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控制。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结合共同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雨水径流。应急管理指非工程性措施,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既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内的暴雨,也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外的暴雨。

1.0.8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我国很多城镇都面临水资源匮乏的问题。雨水和再生水是水资源的有益补充,应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从而节约新鲜淡水资源的消耗。

1.0.12 本条文在构筑物和管道结构设计等方面还应符合其他全文强制性规范,如《工程结构设计通用规范》、《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建筑地基基础通用规范》和《市政管道通用规范》的规定。在工程施工、验收、项目管理和运行维护中还应符合全文强制性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控制通用规范》、《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 城乡排水工程由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组成。其中城镇雨水系统从原先单纯依靠排水管渠的快速排水方式,已逐渐发展到涵盖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的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了雨水的收集输送、雨水径流的下渗、调蓄、利用和排放,主要解决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的问题。城镇污水系统由污水收集输送、污水和再生水处理以及污泥处理处置三个部分组成,实现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排放和再生利用,主要解决水“质”的问题。城镇污水系统中的“污水收集输送”和城镇雨水系统中的“排水管渠”重叠。生活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都是依靠排水管渠、泵站等灰色排水设施得以收集,并输送至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排放水体。污水处理的尾水经过深度处理后,达到相应的回用水质要求,通过再生水管网输送至用水点,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同时,污水处理过程中污染物迁移转化而产生的污泥,也应同时得到妥善的处理和处置,避免污染再次进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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