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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再次征求意见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9-09-12 13:22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城乡排水工程水环境水生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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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厂址的区域面积不仅应考虑规划期的需要,尚应考虑满足不可预见的将来扩建的可能;

8 厂址的防洪和排水问题必须重视,一般不应在淹水区建污水厂,当必须在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建厂时,应采取防洪措施。另外,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9 为缩短污水厂建造周期和有利于污水厂的日常管理,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6.1.2 污水处理厂应通过扩容或增加调蓄,保证雨季设计流量下的达标排放。

6.1.3 再生水生产设施可由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厂改扩建,增加深度处理部分来实现;也可在新建污水处理厂中包括污水再生利用部分;或单独建设污水完全再生利用的再生水厂。从污水再生利用角度出发,再生水厂不宜过于集中,可根据城市规划,考虑到用户位置分散布局。

6.1.6 污水厂中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包括沼气、氯气、臭氧、甲乙醇以及排水工程内其他涉及有害物质的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的试验方法、试验压力及稳压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2011 等 的有关规定。强度试验指管道的压力试验。输送沼气、氯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管道的安全性对于人身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管道的压力强度和密闭性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指标,因此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6.2.2 自然处理是利用自然生物作用进行污水处理的方法,包括人工湿地和稳定塘处理。如果不采取防渗措施(包括自然防渗和人工防渗),必定会造成污水下渗影响地下水水质,因此,要采取措施避免对地下水产生污染。人工湿地底部和侧面可采用带土层等进行防渗处理,防渗层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 10-8 m/s。

6.3.2 污水再生利用用途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 的有关规定,再生水水质应满足各种用途分类所要求的用水水质标准。当再生水用于多种用途时,应该按照优先考虑用水量大、对水质要求不高的用户,对水质要求高、水量小的其他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再进行深度处理。

6.3.3 本条规定了城镇再生水水源利用的基本要求。再生水水源工程包括收集、输送再生水水源水的管道系统及其辅助设施,在设计时要保证水源的水质水量满足再生水生产与供给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不但对生物处理系统有影响,且经常规的生物处理及深度处理达不到相关水质标准,因此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

6.3.4 城镇再生水的供水管理和分配与传统水源的管理有明显不同。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要根据设计再生水水量和回用类型的不同确定再生水储存方式和容量,其中部分地区还要考虑再生水的季节性储存。同时,强调再生水储存设施应严格做好卫生防护工作,切断污染途径,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

6.3.5 再生水工程为保障处理系统的安全,要设有溢流和采取事故水排放措施,并进行妥善处理与处置,排入相关水体时要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为防止排水管排水不畅时,引起污废水倒灌,再生水清水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与排水管直接连通。

6.5.1 防止污染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的措施,一般为通过空气间隙和设中间贮存池,然后再和处理装置衔接。

7 污泥处理处置

7.1.1 城镇污水污泥是污水处理过程的产物,富集了污水中的有机物、营养物质、有毒有害物质,因此需重视污泥的处理和处置。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应和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条件、环境条件差异很大,因此采用的污泥处理和处置技术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是一致的,即遵循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达到污泥安全处理和处置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在污水厂内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处理,从污泥处理和处置全流程角度考虑是较为合理的。

城镇污水污泥的减量化处理包括使污泥的体积减小和污泥的质量减少,前者可采用污泥浓缩、脱水、干化等技术,后者可采用污泥消化、污泥好氧发酵、污泥焚烧等技术。

城镇污水污泥的稳定化处理是指使污泥得到稳定(不易腐败),以利于对污泥做进一步处理和处置。实现污泥稳定可采用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发酵、热干化、焚烧等技术。

城镇污水污泥的无害化处理是指减少污泥中的致病菌和寄生虫卵数量、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降低污泥臭味,广义的无害化处理还包括污泥稳定。

污泥处理和处置过程应逐步提高污泥的资源化程度,变废为宝,例如处理过程中 C、N、P 的提取回收,处置过程中用作营养土、燃料或建材等,做到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可持续发展。

7.1.3 本条规定了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规模确定的原则。污泥产生量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主要影响污泥产生量的因素有:

1) 不同的排水体制以及管网运行维护程度造成污水厂进水水量、水质的差异;

2)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使污泥产生量发生差异;

3)季节交替等因素造成的水温波动从而影响污泥产生量;

4)雨季时的污水污泥增量。处理截流雨水的污水系统,其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规模应考虑截流雨水的水量、水质,至少在旱流污水量对应的污泥量上增加 20%。

7.1.4 污水处理是全年无休的,所以每天都产生污泥,而不同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有不同的运行和维护保养周期,如一套污泥焚烧系统的设计年运行时间一般为 7200h。因此必须通过放大设计能力以保证设施检修维护时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要求。此外,在特殊工况条件下污泥产生量会超出原有规模,因此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能力还应留有富裕,使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得到全量处理和处置。

7.1.5 污泥处理和处置应进行工艺全流程分析,选择合理的技术路线及各工艺段的处理工艺,使整个污泥处理和处置工艺安全、绿色、低碳、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7.1.6 污泥水含有较多污染物,其浓度一般比原污水高,若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势必污染水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污泥处理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均应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污泥水一般返回至污水厂进口,与进水混合后一并处理。若条件允许,也可送入初次沉淀池或生物处理构筑物进行处理。必要时,污泥水应进行脱氮除磷后再返回污水处理构筑物进行处理。

不在污水厂内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产生的污泥水,可通过管道输送至污水厂或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7.2.1 目前污水污泥的处理技术种类繁多,采用何种技术对污水污泥进行处理应与污泥的最终处置方式相适应,由污泥处置出路决定污泥处理工艺,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污泥处理工艺一般包括浓缩、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发酵、脱水、石灰稳定、干化和焚烧等。

7.2.2 污泥厌氧消化系统在运行时,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是用管道连通的,所以厌氧消化池的工作内压一般与污泥气贮罐的工作压力相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 规定,在气密性试验压力为池体工作压力的 1.5 倍时,24h 的气压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 20%,则应判定气密性试验合格。故本标准规定气密性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工作压力的 1.5 倍。

为防止超压或负压造成的破坏,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设超压或负压检测、报警与释放装置,放空、排泥和排水阀应采用双阀等),规定防止产生超压或负压的操作程序。

7.2.3 厌氧消化池溢流或表面排渣管排渣时,均有可能发生污泥气外泄,放在室内(指经常有人活动或值守的房间或设备间内,不包括户外专用于排渣、溢流的井室)可能发生爆炸,危及人身安全。水封的作用是减少污泥气泄露,并避免空气进入厌氧消化池影响消化条件。为防止污泥气管道着火而引起厌氧消化池爆炸,规定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应设回火防止器。

7.2.4 贮存或使用污泥气的贮罐、压缩机房、阀门控制间、管道层等场所,均存在污泥气泄漏的可能,规定这些场所的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若处于室内时,应设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7.2.5 污泥气中的甲烷是一种温室气体,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06 年出版的《国家温室气体调查指南》,其温室效应是 CO2的 21 倍,为防止大气污染和火灾,污泥气不得擅自向大气排放。

为防止用气设备回火或输气管道着火而引起污泥气贮罐爆炸,规定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应设回火防止器。

污泥气对钢或混凝土结构存在较大的腐蚀,为延长使用年限,贮罐应采取防腐措施。

7.2.6 沼气鼓风机沼气管路及闸阀必须严密,不得有漏气现象,否则不仅影响风机的正常工作,更严重的是由于沼气泄漏可能发生中毒或爆炸危险。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2.7 沼气柜检修时,危险程度很高,当方案与措施不当时,可能导致爆炸事故。检修前应制定严格详细的维修方案,内容应包括检修的方法、步骤、安全技术要求等,并应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维修。

7.2.8 污泥好氧发酵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渗沥液,其 COD、BOD 和氨氮等污染物浓度较高,如果直接进入水体,会造成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一般采取对污泥好氧发酵场地进行防渗处理,并设置渗沥液收集处理设施等。

7.2.9 导热油的闪点温度必须高于运行温度,才能保证污泥干化过程的安全。

7.2.11 国内外研究结果表明,较为理 想的完全燃烧温度是在850°C~1000°C。若燃烧室烟气温度过高,烟气中颗粒物被软化或融化而黏结在受热面上,不但降低传热效果,而且易形成受热面腐蚀,也会对炉墙产生破坏性影响;若烟气温度过低,挥发分燃烧不彻底,恶臭不能有效分解,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可能增加,而且热灼减率也可能达不到规定要求。另外有机挥发分的完全燃烧还需要足够的时间,因此本条还规定了烟气的停留时间。

7.2.12 污泥焚烧产生的烟气中含有烟尘、臭气成分、酸性成分和氮氧化物,直接排放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必须进行处理达标排放,烟气净化可采用旋风除尘、静电除尘、袋式除尘、脱硫和脱硝等控制技术。

烟气中的颗粒物控制,常用的净化设备有旋风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等。由于飞灰粒径很小,必须采用高效除尘器才能有效控制颗粒物的排放。袋式除尘器可捕集粒径大于 0.1μm 的粒子。烟气中汞等重金属的气溶胶等极易吸附在亚微米粒子上,这样,在捕集亚微米粒子的同时,可将重金属气溶胶等一同除去。由于袋式除尘器在净化污泥焚烧烟气方面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因此,污泥焚烧的除尘设备必须采用袋式除尘器。

7.2.13 垃圾焚烧等设施协同处理污泥必须在保证原焚烧炉焚烧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原则的要求下进行。由于污泥与垃圾性质存在较大的差异,污泥的掺烧容易对已有焚烧炉的运行造成影响。当垃圾焚烧炉采用炉排炉时,污泥掺烧比一般控制在 5%以下。

7.3.1 污泥处置应从节能减排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污泥特性、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最终出路、处置效率、能源消耗、碳足迹等因素。污泥的处置方式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建筑材料利用和填埋等。

7.3.2 污泥农用泥质需符合《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的规定;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 的规定;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 24600 的规定;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 25031 的规定;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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