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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城镇雨水系统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其中包括产流、汇流、调蓄、利用、排放、预警和应急措施等,而不仅仅指传统的排水管渠设施。本规范规定的城镇雨水系统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设施,分别与国际上常用的低影响开发、小排水系统(minor drainage system)和大排水系统(major drainage system)基本对应。
源头减排在有些国家也称为低影响开发或分散式雨水管理,主要通过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绿色屋顶、调蓄设施和透水路面等措施控制降雨期间的水量和水质,减轻排水管渠设施的压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对径流控制提出了标准和方法。
排水管渠主要由排水管道、沟渠和排水泵站等组成,其设计应考虑公众日常生活的便利,并满足较为频繁的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排涝除险,主要用来排除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这一系统包括:
(1)天然或者人工构筑的水体,包括河流、湖泊和池塘等。
(2)雨水通道,包括开敞的洪水通道、规划预留的雨水行泄通道,道路两侧区域和其他排水通道。
(3)一些浅层排水管渠设施不能完全排除雨水的地区所设置的地下大型排水管渠。
应急管理指管理性措施,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既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内的暴雨,也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外的暴雨。
城镇防洪主要是防止城市以外的洪水进入城镇而发生灾害,采取综合措施包括河道的堤防,在所在流域的河流上游修建山谷水库或水库群承担城市的蓄洪任务,在城镇附近利用分滞洪区分滞洪水,建立预报警报系统等。城镇内涝防治主要是防治城镇范围内的强降雨货连续性降雨超过城镇雨水设施消纳能力后产生的地面积水,采取措施包括源头减排(减少场地雨水排放)、排水管渠提标、构建排涝除险系统(包括城市水体、调蓄设施、行泄通道等)、应急管理等。因此,洪是源于城镇之外,涝是源于城镇之内,外洪与内涝的概念和防治措施是完全不一样的。近些年虽然每年都在发生洪涝灾害,但是纯粹是因为城镇内部降雨导致的灾害还是基本可以控制的,而受灾严重的事件一般与外洪进城、外河水位过高影响城镇排涝有很大关系。
2.0.3 强调城镇污水和受污染雨水的收集和处理、管网和污水厂的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才能确保污染治理达到预期的目标。
2.0.5 分流制指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合流制指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分流制可根据当地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经济情况,分期建设。污水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厂处理;雨水由雨水系统收集,并就近排入水体,可达到投资低,环境效益高的目的,因此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应采用分流制,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指年均降雨量 200mm 以下的地区。我国 200mm 以下年等降水量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经河西走廊西部以及藏北高原一线,此线是干旱与半干旱地区分界线,也是我国沙漠与非沙漠区的分界线。
径流污染控制是水体综合整治的重要一环,在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下,排水工程的雨水系统不仅要防止内涝灾害,还要控制径流污染。
因此,提出分流制雨水管渠应严禁污水混接、错接,并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
对于现状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科学分析现状标准、存在的问题、改造难度及改造的经济性,结合城市更新,采取源头减排、截流管网改造、现状管网修复、调蓄、溢流堰(门)改造等措施,提高截流标准,控制溢流污染,并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当汇水范围内不具备条件建造雨水调蓄池收集受污染径流时,可通过提高截留干管截留倍数的方法,避免溢流污染。
2.0.6 在城镇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尚未建成时,设置化粪池可减少生活污水对水体的影响。随着我国大部分城镇污水设施的逐步建成和完善,设置化粪池的意义已不大,而且城镇粪便收集处理困难突出。此外,取消化粪池也能适当提高污水厂进水水质,利于提高污水厂的效率。
2.0.7 本条规定了污水系统规模确定原则。参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版,3.1~3.3 节内容。旱季流量的各个组成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综合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和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一般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 90%确定;
(2)工业废水量应根据工艺特点和排水量规定确定;
(3)入渗地下水量应根据地下水位情况和管材性质确定。
合流制的雨季流量就是截流合流污水量,截流倍数应根据排放水体的环境容量、旱流污水水质水量、降雨特征和水文等因素确定;分流制的雨季流量在旱季流量上应增加截流雨水量。截流雨水量应根据排放水体的环境容量、雨水污染程度、源头减排措施、降雨特征和水文等因素合理确定。
2.0.8 城乡排水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参照防灾专项规划中规定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服务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2.0.10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建设与其他建设项目之间不应相互影响的原则。
2.0.11 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不可降解或者有毒有害的有机物和重金属,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艺流程对这些污染物的去除能力极其有限,在普遍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的背景之下,工业废水即使达到纳管标准,会给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带来困难。而且随着工业废水带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还会限制城镇污泥处理处置的途径,令城镇污泥无法回用土地,不利于城镇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因此本规范规定,工业企业应向园区集中,单独收集其排放的废水,单独处理,单独排放。当不具备单独处理的条件,需要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时,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纳管排放标准。
2.0.14 供电负荷是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来划分的。若突然中断供电,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给城镇排水安全、人民生活、社会经济带来较大影响者应采用二级负荷设计。若突然中断供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城镇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者应采用一级负荷设计。二级负荷宜由二回路供电,二路互为备用或一路常用一路备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对小型负荷或供电确有困难地区,也容许一回路专线供电,但应从严掌握。一级负荷应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重要节点的排水泵站和可能引起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运行安全的重要污水处理厂的重要部位都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2.0.17 城镇再生水与雨水的利用,在工程上要确保安全可靠。其中保证水质达标、避免误接误用、保证水量安全等三方面是保障再生水和雨水使用安全减少风险的必要条件。具体措施有:①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要根据用户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处理工艺,做到稳定达标又节约运行费用。②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输配水系统要独立设置,禁止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用水点和管道上一定要设有防止误饮、误用的警示标识。③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要有可靠的供水水源,重要用水用户要备有其他补水系统。
2.0.18 城镇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工程包括水源、输(排)水、净化和配水系统,要按照相关规定满足不同用户或用水途径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
2.0.21 渗漏是池类构筑物的施工质量通病,如不及早发现,对工程的后期运营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对水土、大气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满水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是检验池体是否渗漏的一种很好的方法。土建施工单位在交付安装前都应进行试验,避免后期安装时发现渗漏,土建维修更困难。具体的检验方法和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的规定执行。消化池的满水试验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处理卵形消化池工程技术规程》CJJ161 的规定。
2.0.26 排水管网与污水、再生水厂的一体化管理,有利于统筹调度雨水、污水、再生水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利用设施,降低因维护或者检修对排水户、再生水用户等相关方的影响。
3 源头减排工程
3.1.1 条文中的“区域”范围广泛,可以是城镇新区,也可以是一个开发地块,或者排水泵站、污水厂等市政建设项目所在的区域。
3.1.2 选择污染较轻的汇水面的目的是减少雨水回用后续净化处理的难度和造价。不应选择可能含有有机污染、重金属污染严重或病原体污染的雨水径流。
3.2.1 渗透设施设计中需要考虑雨水下渗对周围构(建)筑物基础、地质和地下水质的影响,避免次生灾害和二次污染的发生。
3.3.1 源头减排工程的转输设施包括转输型的植草沟和渗透管沟等。为了在转输雨水的同时实现雨水的滞蓄、净化和渗透,源头减排工程的转输设施与传统排水管渠相比,设计上有显著差异。
4 排水管渠工程
4.1.1 雨水管渠是应对短历时强降雨状况下的安全排水设施。各地应根据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对应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的小时设计降雨强度,以便公众理解。表 1 是以上海市举例说明。
表 4.1.1 的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综合考虑了城乡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并与发达国家标准基本一致(参见表 2)。
根据 2014 年 11 月 20 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 号),表 2.3.3 中的城镇类型按城区常住人口划分为“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城区类型则分为“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和“中心城区的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其中,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主要指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和商业聚集区等。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应采用规定的上限。
根据我国目前城市发展现状,并参照国外相关标准,将“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单独列出。以德国、美国为例,德国给水废水和废弃物协会(ATV-DVWK)推荐的设计标准(ATV-A118)中规定:地下铁道/地下通道的设计重现期为 5 年~20 年。我国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的规划中,将下沉式广场的设计重现期规定为 50 年。由于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的汇水面积可以控制,且一般不能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相结合,因此采用的设计重现期应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相协调。
4.2.3 外来水是指从管渠、检查井和排水口渗漏进管道的地下水、雨雪水、山泉水或从雨污混接点进入管渠的雨水、河湖水等。这是造成污水厂进水水质低,污水量大而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下的主要问题。
污水厂进水浓度低于小区化粪池出水浓度是个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南方地下水位高或河道水位高的地区尤其严重,与地下水渗漏、河水倒灌、雨污混接等问题有关。应该从混接整改、加强管道接口设计、施工和维护保养和提高管道施工质量的角度将外来水的进入量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
4.2.4 排水管渠设计中应确保设计流量下最小流速和最小坡度下管道不淤积。
4.2.5 排水管渠的结构设计年限不应低于 50 年。
4.2.6 雨水管道系统与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
4.2.7 严禁重力流排水管道采用上跨障碍物的敷设方式。
4.2.8 检查井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并应采用满足使用 环境所需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4.2.9 水封井是一旦废水中产生的气体发生爆炸或火灾时,防止通过管道蔓延的重要安全装置。国内石油化工厂、油品库和油品转运站等含有易燃易爆的工业废水管渠系统中均设置水封井。当其他管道必须与输送易燃易爆废水的管道连接时,其连接处也应设置水封井。此外,为了确保安全,还可以在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如每隔 20m、50m或 100m,设置水封井。
4.2.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 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方可回填、投入运行。
5 排涝除险工程
5.1.1 城镇内涝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将降雨期间的地面积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地面积水排除能力时,应根据当地历史数据合理确定用于校核的降雨历时及该时段内的降雨量分布情况,采用数学模型计算。计算中降雨历时一般采用 3h-24h。发达国家一般根据服务面积,确定最小降雨历时,如美国德克萨斯州交通部颁布的水力设计手册(2011 年版)规定一般采用 24h。美国丹佛市的城市暴雨排水标准(2011 年版,第一卷)规定:服务面积小于 10 平方英里(约 25.9 km2),最小降雨历时为 2h;10 平方英里~20 平方英里,最小降雨历时为 3h;大于 20 平方英里(约 51.8 km2),最小降雨历时为 6h。美国休斯顿市雨水设计手册第九章雨水设计要求(2005 年版)规定:小于 200 英亩(约 0.8 km2)时,最小降雨历时为 3h;大于等于 200 英亩时,最小降雨历时为 6h。如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应调整设计,包括放大管径、增设渗透设施、建设调蓄段或调蓄池等。在设计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管渠按压力流计算,即雨水管渠应处于超载状态。各地应根据年最大值法统计,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设计降雨强度,以便公众理解。
表 5.1.1“地面积水设计标准”中的道路积水深度是指靠近路拱处的车道上最深积水深度(如图 2 所示)。当路面积水深度超过 15cm时,车道可能因机动车熄火而完全中断,本规定能保证城镇道路不论宽窄,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都保证道路至少一车道的通行能力。
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已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丹佛市规定:当降雨强度不超过 10 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collector)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 15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的中央不应有积水;当降雨强度为 100 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 30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中央不应有积水。此外,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设计地面积水时间。在规定的积水深度和积水时间内,不应视作内涝。
5.1.2 在设计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条件下,城镇排涝能力满足表5.1.1和 5.1.2 规定的积水深度和最大允许退水时间时,不应视作内涝;反之,地面积水深度和最大允许积水时间超过规定值时,判为不达标。
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加快基础设施的改造,以达到表 5.1.2 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要求。上海市在全国率先规定雨停后的积水时间,并从最初要求的不大于 2h 调整到不大于 1h;浙江省地方标准对积水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不大于 0.5h,中心城区不大于 1h,非中心城区 2h;常州市的实践经验为雨停后 2h;天津市的排除积水实践经验为降雨强度在 30mm/h 不积水,40~50mm/h 雨后 1~3h,60-70mm/h 雨后 3~6h,超过 70mm/h 排除积水更长。
安徽省要求降雨强度在 35mm/h 以下道路不积水,35~45mm/h 雨后2 小时排除积水,重要路段及交通枢纽不积水,45~55mm/h 雨后 6小时内排除积水,55mm/h 以上,不发生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
表 5.1.2 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是在总结以上城市的实践经验后制定。
5.1.3 灾后迅速恢复城市正常秩序是指灾后迅速消除积水、恢复道路通行等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5.1.6 内涝防治主要依靠防汛设施设备的状况,而目前全国的防汛设施能力在应对极端天气的能力不足,因此需要加强管理,尽可能去防治内涝带来的人员及财产损失。内涝防治根据各地的城市规模、城区类型、降雨特点、防汛设施配置、保障级别、响应时间等,因此第一步应该梳理出当地的基本情况,根据防汛的要求去配套相应的防汛基点、设备和人员。
5.4.2 当排水系统可能出现积水时,宜在靠近河道的城镇排水系统下游选取合适路段作为行泄通道。道路行泄通道设计应综合考虑周边用地的高程、漫流情况下的人行和车行、周边敷设的市政管线的影响,避免行泄通道的设计导致其他系统的损失。
行泄通道积水深度若超出行车安全最大深度时需封闭道路,保障城市安全,行泄通道不应选择城镇交通主干道,同时也不应选择在城镇重要区域。对于城镇易积水地区,根据以往统计情况,宜规划新建或改建行泄通道,以辅助排除易积水地区雨水,减小内涝风险。
作为行泄通道的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设置警示标志和积水深度标尺。警示标志的形式与交通标志一致,也可以采用电子显示屏等设备。积水深度标尺宜采用木制或塑料标尺,白底黑字。采用电子显示时,应保证强降雨条件下的电源供给。警示标志内容应清晰、醒目。警示标志和积水深度标尺应设置在距离雨水行泄通道安全范围之外,保证处于安全位置的行人或司机能够清楚地阅读警示标志的内容和标尺上的刻度。
6 污水、再生水处理
6.1.1 本条规定厂址选择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污水厂位置的选择必须在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以保证总体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1 污水厂在城镇水体的位置应考虑对该水体上、下游水源的影响;
2 便于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
3 便于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
4 污水厂在城镇的方位,应选在对周围居民点的环境质量影响最小的方位,一般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 厂址应有良好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土质、地基承载力和地下水位等因素,可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节省造价提供有利条件;
6 选择厂址时应尽量少拆迁、少占农田,使污水厂工程易于上马。
同时应与附近居民点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并予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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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烟台市福山区门楼水库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与绿色低碳、农文旅产业融合发展EOD实施主体采购,合作期最高不超过20年。福山区EOD项目围绕福山区门楼水库流域水环境质量不稳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不足等突出生态环境治理需求,从生态环境治理、新能源产业发展、农文旅产业开发三方面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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