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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服务现实意义和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

2019-11-07 09:41来源:今日黄岩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运营管理环境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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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理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是控制、削减污染排放总量、确保达标排放的有效手段,但在实际环境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环保设施建而不运、运而不足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影响污染治理效果。如何实现环保设施运行效果的最大化和环境管理的最优化?这是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生态环境工作亟需研究、探索的一个课题。根据主题教育一线调研抓落实的要求,笔者通过企业走访、座谈等系列调查研究,力图通过推行环境污染处理设施第三方管理服务解决目前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这一问题。

一、推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服务的现实意义

推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让专业环保公司做专业的事,在技术上可有效地保障三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治理效率最大化,对于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巩固、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推行这一管理模式,不光专业环保公司受益,排污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公众也同样受益,从而实现各方共赢。

(一)专业环保公司受益

1.获得了更多的经济价值。当前大多环保公司单一依靠治理获得经济效益,第三方运营模式可以使环保公司实现单腿走路到双腿走路,可有效降低成本,获得更多利润,有助于环保公司自身的做大、做强。

2.创造了更大的社会价值。第三方运营模式的推行,可极大地促进环保公司之间竞争,刺激环保公司对环境污染治理工艺技术、运作方法、管理等进行研发、升级,进而推动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和行业的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排污企业受益

1.降低环保成本。从已实施第三方运营的排污企业了解到,通过专业环保公司运营管理,环保成本不仅没有明显提升,还有所降低,设施运行效率也得到明显提升,治污效果也更好。主要体现在:提高了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长期来看,降低了设备成本;提高了处理所用药剂的利用率,降低了运行成本;提高了人力的利用效率,降低了人力成本;减少了超标处罚成本。

2.更加省事省心。在这一模式下,排污企业只要向专业公司支付服务费即可,不再担心环保达标问题,企业从不熟悉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中解脱,可安心将全部精力集中到生产经营中。

3.弱化环保风险。在这一模式下,生产企业仅仅是一个污染源的产生者,并没有向环境排放,而是交给了第三方,第三方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排污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弱化了生产企业的环保风险。

4.企业形象得到提升。采用第三方运营模式,是生产企业在制度和管理上的创新,展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精神,也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的环保问题,避免了应对周边公众的麻烦。同时排污企业受政府监管的被动局面将得到改变,转而与政府部门共同监督第三方专业管理公司的运行和运营效果。

(三)生态环境部门受益

1.更加有利于监管。随着机构改革,环境保护部门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归并的职能更多,原本就捉襟见肘的人手紧缺问题更加突出。以我区的环境监管状况看,目前监察大队共有在编人员18名,而我区的工业企业上万家,根本难以匹配管理需求,管理面十分狭窄,通过推行第三方运营模式,可以使监管对象更加的集中可控,可有效缓解执法队伍的人员紧缺问题,拓宽了实际被监管企业面,同时也更加有利于环保专业问题在生产企业的整改落实。

2.更加有利于自身工作重心的转变。可以将有限的人力、精力更多地集中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为美丽黄岩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跨入“永宁江时代”作出更多的生态环境贡献。

(四)公众受益

第三方运营模式减少甚至避免了企业的超标排放,扰民事件发生的将大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减少必将使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美好。

二、推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服务的条件基本成熟

(一)法律、法规有支撑

第三方运营管理模式是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先进的经验,我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就推行第三方运营模式,制定了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主要有:

1999年,为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鼓励污染治理设施的专业化运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工作。2004年,原国家环保保护总局制定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实施《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4]173号)。2008年3月18日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2012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公布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17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中第一条第(十)条“鼓励建立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2012年7月27日,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92号,《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第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53)点,明确提出“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15年,我国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被称为我国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2015年2月5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从上述可以看出,我国从1999年鼓励运营开始,到2015年,我国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已经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

(二)企业有需求

随着2015年1月1日被称为我国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的施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提出,各级环保检查、督查成为常态,排污企业明显感觉到环境形势带来的环境压力,一有不慎就有可能要承受高昂的法律后果。从现行的法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都明确对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行为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在企业走访座谈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环保专业技术的欠缺,对运行的设施是否能达标排放心理没底,迫切需要技术支持、指导,对委托第三方运营的接受度较高,尤其是一些相对污染较重的行业企业需求尤为强烈。

(三)运营资质的环保公司有保障

目前我区工业企业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约有400套(简单预处理设施除外),本地有相应运营资质的环保公司2家,基本能保障托管需求。随着托管工作的推进,预计将会有更多的区外专业机构进入本地市场。

(四)少数已实施托管企业成效明显

据报道,浙江省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营后的达标排放率可达80%以上,有的甚至可达到90%以上,与污染企业自行运营相比,达标率提高了30%—50%,运营成本节约了10%—20%。

三、推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服务还需解决的问题

(一)激励机制需建立

第三方运营管理模式尽管是行之有效控制污染的措施,但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并非强制性、约束性的要求,全面推进需要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引导企业实现第三方托管。

(二)运营管理内容需规范

运营管理内容至少应包括运营方案、日常运行、日常运行记录、定期监测、维修维护、人员现场管理制度、风险承担等内容。

(三)对专业环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需加强

从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看,对专业运营公司更多的是资质要求,现实管理中尚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缺乏严厉的惩罚措施,如何确保环保公司尽心尽职,在管理制度建立上仍需进一步细化、完善。

通过调研,笔者认为推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服务势在必行,既可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又能促进各方共赢,只要在机制、制度上进行进一步完善,完全合理可行。

延伸阅读:

独家 |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迎政策利好 快车道上第三方企业将如何突围“出道”?

原标题:关于推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服务现实意义和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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