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六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保护措施】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围垦河道和滩地;(四)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五)从事围网、网箱养殖;
(六)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七)设置油库;
(八)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或者从事旅游活动;
(九)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
(十)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保护措施】在24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
(一)游泳、垂钓;
(二)停靠船舶、排筏;
(三)放养畜禽;
(四)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五)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
(六)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其他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三条【应急水源建设与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本区域的饮用水应急水源及配套的取水、输水系统,保障应急时正常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的保护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临近公路、航道防护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桥梁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六十五条【地下工程设施或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填埋场、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地下工程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六十六条【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等区域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六章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七条【省际间水污染防治区域协作】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太湖、淮河、大运河、洪泽湖等跨省市水体水污染防治协作,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相关跨省市同级人民政府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水环境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应急处置等合作,共同处理跨省市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水污染纠纷,协调解决跨省市重大水环境问题。
第六十八条【省内水污染联防联控】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省内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组织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第
六十九条【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要求。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要求的,责任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达标。以河流中心线为行政区划界限的共有河段,由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保护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目标要求。
第七十条【水环境区域补偿】实行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在确定的跨市河流交界断面,实行双向补偿。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予以补偿;当水质达标时,由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对水质连续稳定达标的国家重点考核断面、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予以适当奖励。
第七十一条【水环境生态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七章水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与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七十二条【总体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水环境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在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并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应急响应措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措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应急值守制度,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应急物资信息库,配备应急监测设备和装备。生态环境、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水环境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急要求】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化工、医药、电镀等生产企业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和设备,并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七十六条【报告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29并抄送其他相关部门。对下游水体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第七十七条【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
第七十八条【水生态损害赔偿】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磋商或者诉讼所获得的赔偿金、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按照地方人民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统筹用于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或者拒绝、阻扰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的次日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或排放污水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或事故停运的;
(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违法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八十二条【对实施严重污染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水、出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或者发现进水污染物浓度或者水量高于技术规范要求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污水处理厂运行台帐造假的;或者污水处理厂擅自停运的。
(二)在长江、通榆河、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水上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的。
第八十三条【销售含磷洗涤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散养户直排畜禽粪便废水、水产养殖超标排放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散养户未采取适当的污染防治措施,直接向水体排放畜禽粪便、废水的;或者池塘水产养殖尾水未能达标排放的,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责成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移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处五百元以上五千32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法围网养殖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江河、水库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船舶违法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向水体直排生活污水的;
(二)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等高等级航道网航行、停泊和作业的;
(三)按要求应进行洗舱的船舶未进行洗舱的;
(四)未在规定的船舶洗舱水域进行洗舱的。
第八十七条【港口码头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其程度对其采取停止作业、限制作业的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以及船舶污染物、33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有效投入使用的;
(二)港口、码头、装卸站未按规定主动接收船舶送交船舶污染物的,或者未按规定对未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进行装卸作业的;
(三)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不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的。
第八十八条【擅自改变、破坏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重点水域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备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重点水域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以及隔离设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应急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条【用语含义】本条例所称单壳化学品船,是指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化学品船。
第九十一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X年X月X日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完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近日,吉林省发布了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专项资金5973.5万元,专项用于大气、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及环境监测监管能力等方面支出。详情如下: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控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改、扩)建啤酒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
4月2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提到水污染防治标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相关条例。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水
3月22日,宣城市郎溪县长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及南部片区乡村振兴(EOD)项目(建平片区建设)EPC项目(重新招标)招标,合同估算价10542万元,项目内容包含建平镇和钟桥街道范围内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整治工程,主要内容为污水管网工程、道路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景观工程、照明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等。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重要文件精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等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依托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基础,先行先
3月21日,广德环保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2024年2月27日,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广德环保水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初期雨水收集池未按要求采取防腐防渗措施且厂区西南面(锅炉附近)部分初期雨水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3月13日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排污行为的通告,为加快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排水排污行为管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排污行为的通告穗府规〔2024〕1号为加快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排水排污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近日,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北滘、乐从等多个水项目正式动工。勒流南部水质净化厂工程勒流南部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设计规模4.0万m3/d(土建4.0万m3/d,设备2.0万m3/d),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污水综合处理箱体、办公楼的土建工程、工艺设备、电气工程、自控安防工程、总图工程和进出场管线及排出口等。项目工
近日,顺德容桂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正式动工。作为顺德区第二批试点联围EPC工程重要组成部分,容桂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涵盖容桂联围、胜江围,涉及容桂、勒流、杏坛3个镇街,总投资达52.14亿元,建设内容包括水污染防治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和水动力构建工程等,预计建设管网约914km,河涌清淤10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化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杭州市将全面提升废气收集处理能力,持续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稳步完善固体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推进化工行业转型升级,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全力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
4月24日,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水环境治理研究院在湖北武汉揭牌成立。此举是中国能建系统构建“四新”能建平台、加快推动“四大转型”的战略举措,对推动生态环保业务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商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能建水环境治理研究院依托葛洲坝生态环保公司组建,是中国能建开展
4月18日,光大水务执行董事兼总裁陶俊杰与咸阳市委常委、副市长杨武民在深圳就深化水环境治理领域的合作举行工作会谈。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洲,咸阳市水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军,光大水务副总裁张国锋出席会谈。陶俊杰对杨武民一行的到访表示欢迎,并介绍了光大水务的发展情况。他
4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市级重点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2024年市级重点项目中涉及生态环保项目53个,年度计划投资122亿元,包括长江“两岸青山·千里林带”营造林、水环境综合整治、广阳湾生态修复等项目,将加快构建城乡整体风貌大美格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市
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院作为公共卫生设施的布局也在逐渐提升。在医院建设过程中,医院污水的处理成为不容缺失的一环。为了保障公共卫生环境安全,各地不断加快补齐医院污水处理的短板。医院污水来源复杂,包括医院在运营中产生的各类污水,这些污水可能来自于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
广东省印发《广东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指出将更新供水、污水、环卫等设施设备,健全收费调整机制等,详情如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
近日,在湖北省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上,襄州区人民政府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两翼融合”长江大保护项目,该项目总投资82.7亿元。此项目包含襄州区水环境治理项目和100万千瓦风电项目2个子项,其中水环境治理项目主要从城市管网、面源污染、终端处理多个方面系统策划,涵盖襄州区污水管
4月16日,山东胶州市水环境治理工程(南片区)项目铺集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招标控制价252573975元,项目建设铺集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及尾水排放管网系统,近期建设规模6000m3/d,远期设计规模20000m3/d,工艺流程采用粗格栅+提升泵房+细格栅+沉砂池+调节池+水解酸化池+五
4月15日,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长费功全先生的辞职报告。费功全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继续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费功全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4月12日,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公布2023年度工业园区水环境管理典型案例名单,详情如下:关于公布2023年度工业园区水环境管理典型案例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4月12日,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生态环境集团)与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在北京举行。上海汉华董事长林壮恭,总经理洪维爵;中建生态环境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华东旗,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杜栋出席签约仪式。华东旗对林壮恭一行的到
2024年4月12日,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受中央组织部领导委托,中央组织部有关干部局负责同志宣布了党中央关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调整的决定:文兵同志任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免去张兆祥同志的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
一、全省供应情况3月份,全省管道天然气供应量27.0亿立方米,同比增长5.9%。1-3月份,全省管道天然气供应量80.6亿立方米,同比增长7.1%。二、全省消费情况3月份,城市燃气天然气消费量18.2亿方,同比增长9.9%;发电天然气消费量7.0亿方,同比减少5.4%;直供工业天然气消费量1.8亿方,同比增长17.2%。1-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555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试行重大节日深谷电价,每年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期间,11:00-15: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以峰段电价为计算基础,下浮20%。前述三个节假日具体
4月25日,江苏江阴临港工业污水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及委托运营(EPC+O)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合同估算价53127.32万元,共5家联合体入围(排名不分先后)。招标范围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及运营模式(EPC+O),为交钥匙工程。其中,配套管网中双良工业污水管网工
协鑫能科4月24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聚焦电网侧储能和工商业储能的开发,通过响应区域的能源系统的规划和电网的政策引导,优选区域,优选项目,公司发挥电网侧储能调峰调频和工商业储能峰谷价差的优势,全力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储能业务,推动源网荷储,推动可持续发展,共创绿色未来。目前公司在
根据国家建设统计数据初步推测:江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潜在容量大约在6500万千瓦,户用光伏潜在容量在2900万千瓦左右。两者相加,总容量接近一亿千瓦。——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能源发展业务部副主任刘进2024年4月25日,由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北极星储能网联合主办的“2024分布式光储创新峰会
近日,江苏省环保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成功中标“苏州高新枫桥水质净化厂原位扩容和提升改造”项目。苏州高新枫桥水质净化厂位于苏州新区京杭运河与马运河交汇处,主要负责苏州高新区城镇污水的收集、处理,净水处理后尾水排入京杭大运河。根据《苏州市污水处理专项规划(2020-2035年
近日,华电新能江苏分公司在北交所完成首笔新能源绿电交易,本次交易成交新能源绿电量98.5万千瓦时,实现了华电江苏区域新能源上网电量绿电交易“0”到“1”的突破。精心谋划,顺势而动。该公司在小纪渔光互补首批项目并网后,提前研判江苏省内新能源绿电交易相关政策,迅速组建工作专班,抢先布局,精
4月24日,江苏印发《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方案》,其中指出,“十四五”时期,选择一批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园区和企业启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到2025年:试点建设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初步形成一批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各类试点碳达峰碳中和路径基本清晰,对全省碳达峰
4月22日,常州极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高效光伏组件制造项目签约落户江苏连云港高新区。据了解,该项目总投资10.5亿元,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项目计划投资7亿元,计划建设2GW光伏组件自动化生产线;二期项目计划投资3.5亿元,规划建设1GW光伏组件自动化生产线。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3日,江苏连云港经开区48MW/96MWh新型独立共享储能电站EPC工程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如下:中标候选人第1名:连云港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力通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4月23日,江苏连云港东海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成交公告发布,连云港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175元中标采购包1,江苏彩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160元中标采购包2。项目服务范围是东海县范围内3座城市及16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暂行处置污泥约0.6万吨,根据实际处置量进行结算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