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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环保产业 《宁夏“十四五”项目谋划指南》发布

2020-03-09 13: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节能环保产业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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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战略性新兴产业

(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新材料产业

1.支持方向

发展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新型金属功能材料、新型功能陶瓷材料、稀土功能材料、表面功能材料、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高品质新型有机活性材料、新型化学纤维及功能纺织材料,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新型结构陶瓷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

2.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规模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不低于总投资的1/3,其余资金来源已落实。

3.有关要求

申报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为引进技术(近3年获得的专利技术),经过小试、中试等工程性检验,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产业化生产基础,产品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自治区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二)新能源产业

1.支持方向

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重点支持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风电场相关系统与装备、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产品、生产装备、发电技术服务、智能电网设备及系统。

2.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规模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不低于总投资的1/3,其余资金来源已落实。

3.有关要求

申报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为引进技术(近3年获得的专利技术),经过小试、中试等工程性检验,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产业化生产基础,产品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自治区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三)先进装备制造产业

1.支持方向

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航空、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重点支持智能测控装置、智能装备关键基础零部件、工业机器人与工作站、智能加工装备、智能物流装备、智能农机装备、增材制造(3D打印),民用飞机(含直升机)、航空设备及系统、航空材料、航空运营及支持、航空维修及技术服务,卫星通信、导航、遥感应用系统;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海洋工程关键配套设备和系统。

2.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规模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不低于总投资的1/3,其余资金来源已落实。

3.有关要求

申报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为引进技术(近3年获得的专利技术),经过小试、中试等工程性检验,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产业化生产基础,产品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自治区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四)生物产业

1.支持方向

发展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生物质能等生物产业,重点支持新型疫苗、化学药品制造、现代中药与民族药、生物医药服务,医用检查检验仪器及服务、植介入生物医用材料及服务,生物育种、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生物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及疫苗、生物食品,生物基材料。

2.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规模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不低于总投资的1/3,其余资金来源已落实。

3.有关要求

申报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为引进技术(近3年获得的专利技术),经过小试、中试等工程性检验,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产业化生产基础,产品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自治区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五)节能环保产业

1.支持方向

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环保产业,重点支持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高效储能、节能监测和能源计量、高效照明产品及系统、绿色建筑材料,水污染防治装备、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装备、智能水务、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餐厨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资源循环利用服务。

2.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规模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不低于总投资的1/3,其余资金来源已落实。

3.有关要求

申报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为引进技术(近3年获得的专利技术),经过小试、中试等工程性

检验,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产业化生产基础,产品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自治区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1.支持方向

发展下一代信息网络、信息技术服务、电子核心产业、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支持信息终端设备、网络运营服务,新兴软件及服务、“互联网+”应用服务、大数据服务,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新型元器件、高端储能、关键电子材料、电子专用设备仪器,网络与信息安全软硬件及服务,人工智能平台、软件、智能机器人及相关硬件、人工智能系统。

2.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规模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不低于总投资的1/3,其余资金来源已落实。

3.有关要求

申报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为引进技术(近3年获得的专利技术),经过小试、中试等工程性检验,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产业化生产基础,产品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自治区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七)数字创意产业

1.支持方向

发展数字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数字创意与相关产业融合应用服务等数字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软件、内容制作、新型媒体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人居环境设计服务。

2.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规模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不低于总投资的1/3,其余资金来源已落实。

3.有关要求

申报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为引进技术(近3年获得的专利技术),经过小试、中试等工程性检验,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产业化生产基础,产品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自治区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1.支持方向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为开展重大科学技术攻关或标准体系建设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或改扩建实验室、小试、中试车间等建设工程和购置研发、检测仪器设备等。重点支持在特色农业(枸杞、葡萄、滩羊)、煤化工、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健康医疗、大数据、智慧城市等领域开展科技攻关并有重大技术突破或标准体系建设的项目。

2.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在该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原则上应拥有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并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所申报项目应具有一定技术基础,且必须有明确的技术攻关目标。已开展或拟开展建设的项目均可申报。

第五部分 “一带一路”建设

开放平台建设

支持试验区等开放合作平台改善发展条件,引导生产要素集聚,促进形成地区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排头兵。

1.项目领域

开放合作平台建设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边地区设立的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中西部地区的中欧班列集结中心、中外合作产业园等“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平台。

2.支持方向

专项投资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试验区园区道路、供水、供电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试验区展示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投资项目;中西部地区的中欧班列集结中心、中外合作产业园等“一带一路”开放合作平台的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3.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投资采取投资补助支持方式,切块下达,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到具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投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六部分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立足黄河全流域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谋划提出一批事关我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为编制宁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争取更多项目进入国家规划奠定基础。

一、生态环境

荒漠化综合治理、水源涵养提升、河湖生态修复、水土流失治理、湿地保护修复、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黑臭水体治理、污染防治、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再利用、矿井水处理及煤化工废水处理利用等领域项目。

二、保障黄河安全

黄河宁夏段综合治理、重点区域防洪、河道和滩区综合提升治理等领域项目。

三、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农业节水、现代化灌区节水改造、城乡供水安全、扬水工程更新改造、集雨工程、蓄水提水工程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工程等领域项目。

四、高质量发展

产业转型升级、区域中心城市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社会民生改善、共建“一带一路”等领域项目。

五、黄河文化

深入挖掘黄河文化蕴含的时代价值,谋划黄河流域文物保护、特色水文化、非遗保护传承、黄河文化旅游带等领域项目。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项目涵盖子项类别多、内容广,谋划项目要对接生态保护、基础设施、水资源、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等各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按照“谋划一批、深化一批、实施一批”的接续机制,新谋划提出一批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以上,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建设。

针对有一定工作基础、部分条件成熟的项目,要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及早开展项目预可研编制,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匡算出投资计划,为尽早开工建设奠定基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地各部门工作深化情况及经费申请,安排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对预可研编制相关前期工作给予支持。

第七部分 银川都市圈建设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落实银川都市圈建设协同发展实施规划,结合国家政策导向、中央投资方向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围绕基础设施、产业协同、生态治理、公共服务等,谋划引领示范作用大、跨区域性强的重大项目,充实都市圈重大项目储备库,率先推进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宁夏重大节点建设工作。

一、基础设施联通

国省干县扩建联通、跨河大桥建设、城市快速通道建设、城际铁路联通、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城际公交开通、公交站场建设、重大水利设施建设、河道整治改造、现代化灌区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及管网联通、能源通道建设等。

二、产业协同互补

立足银川都市圈现有优势产业、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围绕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化工、现代纺织等领域及宁东—马家滩—太阳山一体化建设谋划项目,推进产业互补协同发展。旅游核心区培育、沿长城、沿黄河、沿贺兰山东麓旅游带建设、现代物流园区建设、重点物流企业培育、农产品质量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

三、生态环境治理

统筹推进大气、水体、土壤治理,围绕跨区域清洁取暖、共建贺兰山国家公园、生态廊道建设、湿地保护及修复、黑臭水体治理及排污管网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环境监测能力提升等。

四、公共服务共享

城市网络覆盖联通、智慧政府建设、信息服务惠民、数字经济提速、教育云平台升级、产教融合基地建设、高等教育综合能力、紧缺防护物资储备建设、重大传染病能力治疗提升、区域中心学科建设、远程医疗诊断、电子健康卡管理、融媒体建设、文化体育、就业与社保、养老服务体系等。

以上项目除做好与相关专项资金的衔接外,可争取银川都市圈建设奖补资金和建设投资基金。项目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建设。

银川都市圈建设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交通水利、生态环保、能源通道、教育医疗等跨行政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分为基础奖补和激励奖补,其中基础奖补是项目纳入年度银川都市圈建设工作计划,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补助1500万元,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2500万元。激励奖补根据跨区域程度、工程进度、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综合测算。

银川都市圈建设投资基金支持范围: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主要聚焦于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单个项目所投资金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20%(本基金总规模40亿元)。

第八部分 老工业区改造提升工程

1.主要建设内容

主要是包括列入国家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和宁夏东北部(石嘴山-宁东)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项目。

2.支持方向

主要支持市政基础设施改造、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创新能力建设、老厂房改造和工业遗产保护、采煤沉陷区避险安置、生态修复、示范区重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和企业创新创业能力建设等

3.项目要求

项目必须是已开工项目或项目或前期工作已完成,项目资金下达后当年可开工项目,已完成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50%;项目单位没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没有重复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4.实施年限

按照以上四个专项实施方案中年限为准,一般是三到五年。

5.投资来源

中央预算内投资按项目总投资的20%至30%予以补助支持,中央采取切块方式下达,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九部分 交通基础设施

一、铁路专用线

为贯彻落实国家“公转铁”要求,完成我区“公转铁”任务,鼓励大型工矿企业、工业园区、物流基地等修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或宁东铁路接轨,解决企业“最后一公里”运输问题,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和企业效益。

项目由企业谋划提出,资金为企业自筹解决,企业可自行或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申请报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核准前需办理的前置要件包括:核准申请文件、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兰州铁路局或宁东铁路公司出具的接轨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审查,申请企业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申请报告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4个工作日内核准项目。

二、公路领域

(一)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分为国家高速公路和地方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项目需按照《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组织实施,地方高速公路项目需按照《自治区省道网布局规划(2013-2030年)》组织实施。我区高速公路的建管养运投融已全部移交自治区交通投资集团,自治区交投集团根据交通量、融资情况提出国高及地高建设时序,按计划推进。

高速公路审批(核准)权限在自治区,由自治区交投集团明确项目融资方式,若政府投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则实行审批制,若政府投资以补助形式注入,则实行核准制。实行审批制的高速公路项目已全部纳入《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或《自治区省道网布局规划(2013-2030年)》,项目可直接从可研报告开始审批。审批或核准所需的前置要件包括: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核准时限4个工作日。

(二)普通国道

普通国道项目的财政事权在自治区,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组织实施。目前我区已形成12条普通国道的布局,国道项目主要集中在超期服役路段提升改造、城市过境拥堵路段改线。国道项目可申请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补助资金,剩余资金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通过财政性资金解决。

国道项目审批权限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可从可研报告开始审批,审批所需的前置要件包括: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及自治区财政厅出具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意见。

(三)普通省道

普通省道的财政事权为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建设以自治区为主,管理养护以市县为主,对于有建设积极性且建设资金落实的市县也可以组织建设省道项目。我区22条普通省道格局已形成,项目主要为超期服役路段提升改造、城市过境拥堵路段改线。省道项目全部由财政性资金解决。

省道项目审批权限在地级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实施的省道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从可研报告开始审批,审批所需的前置要件包括: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及自治区财政厅出具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意见。

(四)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财政事权在市县,由市县谋划实施,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申请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补助资金给予支持。2018年我区已完成建制村通硬化路任务,各市县应在窄路加宽、解决人口较多的自然村通达等方向谋划农村公路项目。

农村公路项目审批权限在地级市,审批所需的前置要件包括: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乡村旅游公路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支持乡村旅游公路项目建设,支持范围为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7县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同心县、海原县)的三、四级公路,项目应当位于4A级及以上景区50公里范围内,并能够连接通往景区的主干路,补助标准在160万元/公里和总造价的70%之中取低值,配套资金全部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资金支持。乡村旅游公路审批权限与所需前置要件与农村公路一致。

三、综合交通枢纽

自治区第十二届八次全会中提出要把“铁公机”网起来,构建便捷通畅的综合交通体系。各地应加快谋划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发挥不同交通方式的比较优势,形成无缝衔接、零距离换乘的便捷交通体系。各地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等重要枢纽可谋划综合交通枢纽项目。交通运输部对不同级别的综合枢纽及客运站给予车购税补助,补助标准为:一体化综合客运枢纽5000万元,非一体化综合客运枢纽3500万元,地市级一级客运站2500万元、二级客运站1200万元,县级二级及以上客运站1000万元、三级客运站600万元。

综合交通枢纽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审批所需的前置要件包括: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城市停车场

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实施停车场等市政补短板项目,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谋划停车场项目,缓解城市停车紧张、停车难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单独立项的收费停车场可列入专项债项目清单,申报专项债的项目需在国家重大项目库中录入,项目所在市县若不属于债务红色预警地区,则可由自治区财政厅统筹安排专项债予以支持。

城市停车场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审批所需的前置要件包括: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部分 农林水利基础设施

一、农业农村领域

(一)农业生产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

(2)实施范围和条件

列入全国和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范围的区域。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围绕提升耕地地力,加强连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有机肥积造施用、耕地质量监测点等方面建设,逐步形成一批万亩以上的区域化、规模化、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食生产功能区。

(4)建设性质

新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定额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采取切块方式下达。农业农村部门在统筹各渠道资金和建设任务需求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设计,并足额落实地方投资。

(7)经济社会效益

保障粮食及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内在质量、生态环境,建设高产生态农田。

(二)农业可持续发展

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1)建设单位

××县(区)农业农村局

(2)实施范围和条件

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续建项目。

②新申报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的非畜牧大县。

申报项目县按统计口径近三年生猪存栏量稳定在10万头以上,且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量1万头以上。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重点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化养殖场建设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兼顾其他养殖场户和畜禽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

①规模化养殖场。以生猪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支持规模场改造升级,实现畜禽饲喂自动化、环境控制智能化、粪污处理机械化。畜禽养殖环节,重点支持漏缝地板等圈舍清洁化改造,包括节水设施改造、房屋保温改造、环境控制设备购置等,减少废弃物产生量。粪污处理环节,重点支持粪污深坑贮存发酵或者利用氧化塘(覆膜或加盖)贮存发酵,确有必要时可适当支持沼气工程和堆肥设施建设。粪肥施用环节,重点支持购买施肥设备,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田间贮存池等利用设施,鼓励采取降低畜禽粪污养分损失的粪肥施用方式。

②规模以下养殖场户。重点支持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建设密闭化粪污贮存池或沼气池等粪污发酵设施。

③社会化服务组织。主要支持粪污收集、处理和粪肥施用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粪污运输、粪污检测、粪肥施用设备等。

(4)建设性质

新建、续建、改扩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以企业投资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县,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贫困县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7)经济社会效益

提升畜禽规模化养殖水平,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禽养殖绿化发展。

2.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

(1)建设单位

××县(区)农业农村局

(2)实施范围和条件

对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等给予适当补助,主要支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猪场建设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建设。

①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须在1000头至50000头之间;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种猪场)相关用地、环评等手续齐全,种猪场还需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改扩建的养殖场(种猪场)已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登记备案。

②已享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投资。

③已申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养殖场原则上不得再申报本专项投资;如需申报,建设内容不得包括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关建设。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①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的方式,提高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车辆洗消中心,购入、出售和淘汰猪中转点,移动式转猪台,中转料塔,烘干房,人员隔离缓冲区,人员更衣、淋浴消毒间,物资消毒间,物理隔离带(围栏),消毒池等。

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猪场转变养殖方式,采用污水减量、厌氧发酵、好氧发酵等措施处理和利用畜禽粪污,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畜禽粪污收集设施、贮存设施、沼气工程设施、氧化塘、粪便堆(沤)肥设施、运输设施等。

③养殖环境控制。以提升猪舍环境舒适度,减少环境变化对猪造成的应激,提高猪群福利和健康水平为目标,主要建设内容为自动化通风系统,包括风机、通风窗、湿帘、卷帘、进排风筒等配套设施设备;自动化温控系统,包括降温、加热、空调换气和空气过虑等配套设施设备;自动化环境监测系统,包括CO2、NH3、H2S浓度传感器、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和监控主机等。

④自动化饲喂。以生猪养殖智能化和自动化为目标,实现生猪生产精准作业、精准控制,主要建设内容为自动饮水系统、精准上料系统和料塔、个体身份识别系统、精准管理系统等。

(4)建设性质

新建、续建、改扩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以企业投资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定额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采取切块方式下达。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低不少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禁养区搬迁、异地重建的规模化养殖场优先给予支持。

(7)经济社会效益

提高猪场生产能力,提升生物安全防护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生猪生产恢复。

(三)现代农业支撑体系

1.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农作物种子类)

(1)建设单位

××县(区)农业农村局

(2)实施范围和条件

在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范围内,支持部分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市)加强种子(种苗)基地基础设施、生产加工、监管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建成后,近三年种子(种苗)向本区域外调出量应占到基地种子(种苗)生产量的60%以上;饲草良种繁育基地项目主要建设苜蓿、燕麦等优质饲草良种扩繁基地,申报企业需按规定具有相应饲草种子繁育的资质,从事实际生产3年以上,具备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和良好的资产、财务状况,具有长期稳定和相对集中的生产用地,近3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问题,项目建成后,良种扩繁基地项目区面积不少于1000亩,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优先安排。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项目、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项目、种质资源中转隔离基地项目、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项目;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农作物表型与基因型鉴定平台;制(繁)种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科研冬(夏)繁育制种基地项目。

近期重点支持杂粮杂豆、蔬菜、饲草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项目重点支持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实施土地平整、田间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购置相关仪器设备和农机具,实现旱涝保收;支持种子基地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建设,推进基地实现种子生产、质量监管的信息化和可追溯;支持有条件的种子基地建设种业园区,完善种子晒场、仓库及附属设备、种子质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工车间等加工及仓储设施。

(4)建设性质

新建、续建、改扩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中央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7)经济社会效益

提升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基地基础设施、生产加工、监管服务能力和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和信息化水平。

2.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畜禽良种类)

(1)建设单位

××县(区)农业农村局

(2)实施范围和条件

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的18个畜禽遗传资源种质资源场(区)建设,同时兼顾建设其他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资源和部分列入省(区)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建设低温保存设施、标准化畜禽棚舍、孵化厅、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配套畜禽品种保存、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构建试验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保护区项目可设立界碑、指示牌、宣传牌等区界设施和宣传设施。

(4)建设性质

新建、续建、改扩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按照项目投资总规模90%的比例申报中央投资,且中央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7)经济社会效益

依托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科研单位等,建设完善资源场和保护区,构建以畜禽基因与活体保护、原位与异位保护相结合的畜禽资源保护体系,防止种质资源退化和灭绝。

3.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水产良种类)

(1)建设单位

××县(区)农业农村局

(2)实施范围和条件

根据现代种业发展的要求,突出薄弱环节,突出主要品种,突出优势区域,系统构建分级分类渔业生物种质资源保存体系要求,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完善一批种质资源场。项目完成后,水产原良种基础群体保存能力提高50%以上,优质亲本供应数量增加20%以上,种质保存和选育水平明显提升。

重点支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948号)的品种、冷水性鱼类和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省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和独立法人资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具有三年以上申报品种的保种工作基础,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省级以上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须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催产和孵化车间、亲本池、苗种培育池等生产设施,配套进排水、电力、道路等工程,购置常规生物学仪器、水处理系统、养殖设施等。

(4)建设性质

新建、续建、改扩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按照项目投资总规模90%的比例申报中央投资,且中央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7)经济社会效益

水产原良种基础群体保存能力、优质亲本供应数量明显提升。

4.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1)建设单位

××县(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

(2)实施范围和条件

按照《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总体布局,重点支持实施动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能力、动物防疫技术支撑能力、动物卫生监督能力、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能力、兽药质量监察能力等建设项目), 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建议能力、植物有害生物防控能力、农药风险监测能力等建设项目)。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重点支持动物防疫所需的各类实验室建设、实验仪器设施设备购置,植物保护所需的信息采集传输和监测预警、相关实验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购置等。

(4)建设性质

新建、续建、改扩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按照项目投资总规模90%的比例申报中央投资。

(7)经济社会效益

提升动植物疫病虫害监测预警、预防控制等能力。

(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

(1)建设单位

××县(区)农业农村局

(2)实施范围和条件

除银川市辖区以外的县区。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重点围绕中办、国办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厕所粪污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

(4)建设性质

新建、续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以县(市、区)为单位,到县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符合要求第二年继续支持的,安排到县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7)经济社会效益

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率,实施户厕改造,提升农村人均环境质量。

(五)以工代赈项目

(1)建设单位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建设交通局等

(2)实施范围和条件

重点投向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重点建设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村容村貌整治等工程,进一步提升贫困地区农业基础设施水平,切实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带动贫困群众增收脱贫。

(4)建设性质

新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定额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采取切块方式下达。发展改革部门在统筹各渠道资金和建设任务需求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设计,并足额落实地方投资。

(7)经济社会效益

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引导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增加收入,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二、林业和草原建设

(一)森林资源培育

三北防护林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1)建设单位

××县林业和草原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关于三北防护林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部署,按照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年度造林计划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态立区战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根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有关标准,实施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包括新造乔木林、灌木林、退化林修复等内容。

(3)建设性质

新建

(4)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年为宜。

(5)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500万元以上。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6)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定额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采取切块方式下达,补助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计划文件为准。自治区、市县林业和草原部门统筹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造林资金,以县为单位,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设计,并足额落实地方投资。

(7)经济社会效益

通过林业建设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林木郁闭度,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风防沙,庇护农田、提高农田产出效益,保护生物多样性。同时改善人居环境,带动生态旅游发展。

(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1)建设单位

××县林业和草原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林草局、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部署,根据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退耕还林条例》等规定,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25度以上坡耕地(含基本农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陡坡梯田、严重污染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退耕还林地鼓励因地制宜种植适应性强、效益好的生态经济林。

(3)建设性质

(4)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年以内为宜。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退耕还林植被管护责任。

(5)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500万元以上。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6)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定额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采取切块方式下达,补助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计划文件为准。自治区、市县林业和草原部门统筹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补助资金,以县为单位,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设计,并足额落实地方投资。

(7)经济社会效益

通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提高项目区森林覆盖率和植被覆盖度,涵养水源、净化水质、防治水土流失。同时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鼓励优先购买当地农民苗木,农户享受退耕还林补助,并参加项目建设获取劳务报酬获得多重受益。

(三)退牧还草工程

(1)建设单位

××县林业和草原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林草局关于退牧还草工作部署,按照《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通过人工种草、沙化退化草原和毒害草治理等,改良草原质量。

(3)建设性质

(4)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年以内为宜。

(5)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500万元以上。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6)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定额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采取切块方式下达,补助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为准。自治区、市县林业和草原部门统筹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补助资金,以县为单位,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设计,并足额落实地方投资。

(7)经济社会效益

通过实施退牧还草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提高植被覆盖度,遏制和缩减土地沙化,降低沙化程度,防风防沙、改善气候环境,提高草原生态质量和生物多样性,同时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促进畜牧业发展。

三、水利领域

(一)重大水利工程

1.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

(1)建设单位

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市(县、区)水务局,××公司

(2)实施范围和条件

纳入国家相关规划或方案,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实施灌区骨干渠道砌护、建筑物改造、量测水设施、灌区信息化等,同步推进灌区工程管护运行机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灌区管理体制改革等。

(4)建设性质

续建、改造

(5)实施年限

单个项目建设期控制在1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80%予以补助,其余20%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7)经济社会效益

基本解决事关灌区安全运行、整体效益发挥的“卡脖子”、险工险段、渗漏严重、输水不畅、配水不力等问题,提升灌区现代化管理水平,发挥灌区经济、节水与生态及社会等综合效益

2.重大引调水工程

(1)建设单位

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市(县、区)水务局,××公司

(2)实施范围和条件

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规划或方案,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实施取水(截引)、扬水、输水、调蓄、净水等工程。

(4)建设性质

新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1-3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项目资本金的50%予以补助,其余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7)经济社会效益

解决受水区城乡居民生活和工业产业发展用水问题,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改善当地生态环境。

3.江河湖泊防洪治理工程

(1)建设单位

自治区黄河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市(县、区)水务局,××公司

(2)实施范围和条件

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规划或方案,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实施河道清淤疏浚、护岸加固等工程。

(4)建设性质

新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1-3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对1、2级堤防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80%予以补助,对3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按项目总投资的60%予以补助,对河道整治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补助。其余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7)经济社会效益

恢复河道防洪能力,提升堤防防洪标准,确保河道沿线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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