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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环保产业 《宁夏“十四五”项目谋划指南》发布

2020-03-09 13: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节能环保产业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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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保障领域

(一)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

1.建设目标

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和互助设施、光荣院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40张,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日趋完善。

2.建设任务

支持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支持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综合性养老设施,具备医疗功能,但不包括单独医疗或以医疗为主的卫生设施)建设,支持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支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支持养老设施配置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设备包)。

3.建设标准

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休养院、符合要求的医养结合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床位控制在500 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 42.5—50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 21250 平方米之内,床均建设投资按9 万元测算。

4.资金来源

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中央和本级地方政府共同筹措解决。

(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项目

1.建设目标

立足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针对困境儿童无人抚养、留守儿童缺乏关爱、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困难等社会热点问题,继续加强我区儿童福利设施、救助设施、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细化、专业化社会服务的需求。

2.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

重点支持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精神卫生等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形成我区功能完备、布局合理、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1)支持人口50万以上或孤儿200个以上的县(市、区)建设儿童福利设施,推动形成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儿童福利服务设施网络。

(2)支持在条件适宜的县(市、区)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资源建设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提供临时监护照料和家庭服务。

(3)支持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不足且尚无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地市建设1所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服务。

3.建设标准

依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标准规范和遴选条件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避免铺张浪费。

4.资金来源

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投入、社会投资等。

(三)残疾人服务体系项目

1.建设目标

在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民生保障体系、稳步提升保障水平的基础上,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继续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和综合服务设施三者有其一,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2.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

(1)支持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扩建,形成专业化的康复服务网络;支持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新建或改扩建,搭建专业化的托养服务平台;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市、区),可随康复和托养设施配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2)国家拟在全国范围内支持10个示范盲人按摩医院建设,建设内容包括门诊用房、医技用房、住院用房及辅助用房等。

3.建设标准

依据《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等规划项目建设,康复设施、托养设施及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分别控制在4800-38300平方米之间、800-10100平方米之间及670-890平方米之间。

4.资金来源

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投入、各级彩票公益金、社会投资等。

(四)退役军人保障体系项目

1.建设目标

按照国家《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依据着眼长远、结合实际的原则,统筹规划现有烈士纪念设施,推动烈士纪念设施标准化建设,将我区烈士纪念设施打造成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烈士纪念设施精品。

2.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

切实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组织实施烈士纪念设施提质改造工程,完善设施设备,加强服务能力;优化展陈内容,创新展陈方式,提升整体效能。

3.建设标准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的《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规划项目建设。

4.资金来源

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投入等。

五、普惠养老托幼

(一)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

1.建设目标

到2022年,参与专行动的城市每千名老人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60%。

2.建设任务

持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服务功能,深入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深入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3.建设要求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功能布局、参数设置等可参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的规定执行,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床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上述建设标准的下线。

4.补助标准

项目所需建设资金以社会投资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按照每张床位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每个城市年度补助床位数不超过10000张。床位数超过10000张或者建设任务跨年度的项目,可分年度安排。

(二)普惠托育专项行动项目

1.建设任务

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

2.建设要求

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的功能布局、参数设置等应按照《托育服务设置标准(试行)》和抗震、防火、防洪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可参考《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JGJ39)的规定。

3.补助标准

项目所需建设资金以社会投资为主,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部分 城市基础设施

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1.建设单位

××县(区)住建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1)建筑节能,加装电梯。

(2)配套基础设施:小区内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设施。

(3)公共服务设施:小区的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设施。

3.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4.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1亿元以内。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5.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以政府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预算内资金配套)为主,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合力。

6.经济社会效益

改善城镇群众居住条件,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

××县(区)住建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1)地下排水管渠:对易涝点雨水口和排水管渠进行改造,增设雨水篦,新建排水(雨水)管渠;结合地形坡度、管线路由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大型排水(雨水)管渠。

(2)城市排涝除险设施:对易涝点的排水防涝泵站进行升级改造或增设机排能力,充分利用绿地、广场、立交桥区空间建设雨水调蓄设施,配套建设雨水泵站自动控制系统和遥测遥控及预警预报系统。结合自然地形地貌、城市内河、次干道路、大型排水明渠干沟建设,建设雨洪行汇通道。根据应急预案,按需储备应急抢险移动泵车、发电机等设施设备。

(3)城市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城市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在易涝点设雨量计、液位计、流量计等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和辅助决策等需要,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运行管理水平。

3.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4.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3亿元以内。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5.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预算内资金配套)+社会资本。

6.经济社会效益

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城市集中供水项目

1.建设单位

××县(区)住建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城市供水系统包括城市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等。

(1)城市取水工程:包括城市水源、取水口、取水构筑物、提升原水的一级泵站以及输送原水到净水工程的输水管等设施,还应包括在特殊情况下为蓄、引城市水源所筑的水闸、堤坝等设施。

(2)净水工程:净水工程包括城市自来水厂、清水库、输送净水的二级泵站等设施。

(3)输配水工程:输配水工程包括从净水工程输入城市供配水管网的输水管道、供配水管网以及调节水量、水压的高压水池、水塔、清水增压泵站等设施。

3.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4.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5亿元以内为宜。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5.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社会资本

6.经济社会效益

改善城镇群众居住条件,满足生活、生产各类水质需求,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

四、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

××县(区)住建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建设或改造建筑小区绿色屋顶、可渗透路面及自然地面;建设下凹式绿地、植草沟、调蓄池;保护、恢复和改造城市建成区内河湖水域、湿地并加以利用,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调蓄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综合整治河道、建设沿岸生态缓坡及开展海湾清淤;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低洼积水点的排水设施提标改造等。

3.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4.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5亿元以内。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5.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社会资本

6.经济社会效益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

五、城市集中供热项目

1.建设单位

××县(区)住建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城市集中供热系统集中供热系统主要包括热源、热网和用户三个部分。

(1)集中供热热源主要是热电站或区域锅炉房。热电站或区域锅炉房主要以煤或天然气为燃料,可利用工业余热作集中供热的热源。

(2)集中供热管网根据所输送供热介质的不同,可分为热水热网和蒸汽热网;按照线路上平行敷设管子数的不同,可分为单管、双管和多管系统;按照热水热网的是否直接耗用其中水量,可分为开式和闭式系统。

3.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4.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10亿元以内。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5.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社会资本

6.经济社会效益

为城镇居民提供稳定、可靠的高品位热源,节约能源,减少城市污染,改善人民群众生活。

六、城市道路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

××县(区)住建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主要包括城市交通工程。道路、立交等交通设施。

3.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4.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5亿元以内。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5.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以政府投资为主。

6.经济社会效益

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七、城市历史文化街区改造保护项目

1.建设单位

××县(区)住建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的地区。

3.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4.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2亿元以内。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5.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社会资本。

6.经济社会效益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维护社区传统,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地区经济活力。

八、城市步行街改造项目

1.建设单位

××县(区)住建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聚焦业态、品牌、功能等方面,丰富步行街业态结构,提升购物、餐饮等传统业态,布局体验式、互动式新兴业态,增强休闲娱乐功能,更好满足个性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围绕交通路网、立面地面、设施设备、绿化亮化等要素,加强街区环境改造整治。优化周边路网和交通设施,提升道路慢行系统,延续老街区建筑风格和文化脉络,提高立面、地面等环境卫生标准,增加绿地、休闲空间和设备设施,打造美观舒适、富有特色、便利安全的街区风貌和步行环境。

3.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4.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3亿元以内。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5.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社会资本。

6.经济社会效益

优化城市步行街街区环境,彰显城市特色,提高服务产品供给质量,增强消费吸引力,带动地区商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九、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储备项目

1.建设单位

××县(区)住建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储备项目主要包括老旧供水管网改造项目、分区计量项目、供水管网压力优化调控项目、老旧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

老旧供水管网改造项目:主要包括改造年久失修的输水主管、支管、控制阀井、水表等设备工程。

分区计量项目:主要包括改造或新增计量表、计量室等设备,以及对分区计量监管平台进行必要升级、维护等工程。

供水管网压力优化调控项目:主要包括改造或新增压力、流量监测及调控设备,及配套硬件设施工程。

老旧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对涉及老旧二次供水的泵房、水泵、水箱、阀门、户表等进行改造工程。

3.建设性质

新建、续建、改扩建。

4.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5.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1亿元以内为宜。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6.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社会资本投资。

7.经济社会效益

减少水资源浪费,提升城镇供水安全与公共安全。

十、城市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

××县(区)住建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城市公园、绿地储备项目主要包括新建公园、绿地项目、公园、绿地生态修复项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

新建公园、绿地项目:主要包括土方工程、园道铺装工程、乔木草坪移植(种植)工程、园区、绿地供排水工程等。

公园、绿地生态修复项目:主要包括裸地补植、湿地建设修复、河道整治、河道淤泥清理等工程。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或改造城市公园、绿地等场所,完善水电及应急避难指示牌等设施,达到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标准。

3.建设性质

新建、续建、改扩建。

4.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5.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1亿元以内为宜。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6.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社会资本投资。

7.经济社会效益

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娱乐、休闲、运动需求,并在突发自然灾害时,为人民群众提供应急避难场所,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条件。

第十三部分 生态环保

一、环境污染治理重点工程

(一)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集污管网建设项目

1.支持范围

主要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污管网建设,中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雨污分流改造等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

2.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投资补助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各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由省级发改部门将切块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3.申报要求

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程序,取得城乡规划、用地审批(如需办理)、环评、节能审查等支撑性文件,申报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实施年限控制在1-2年为宜,单个项目总投资应高于1000万元以上,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达到的标志性目标需量化。(如年处理城镇生活污水**万吨、减少废水排放**万吨等、年可减少COD等污染物排放**吨等)。

(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收集转运项目

1.支持范围

主要包括五市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扩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等。

2.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投资补助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各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由省级发改部门将切块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央预算内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单个项目投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生活垃圾分类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3.申报要求

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程序,取得城乡规划、用地审批(如需办理)、环评、节能审查等支撑性文件,申报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实施年限控制在1-2年为宜,单个项目总投资应高于1000万元以上,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达到的标志性目标需量化。(如年处理城镇生活垃圾**万吨、分类率提高**%,回收利用**万吨等)。

(三)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项目

1.支持范围

主要包括具备建设处理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统一收集、统一转运、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等。

2.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投资补助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各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由省级发改部门将切块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中央预算内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单个项目投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3.申报要求

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程序,取得城乡规划、用地审批(如需办理)、环评、节能审查等支撑性文件,申报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实施年限控制在1-2年为宜,单个项目总投资应高于1000万元以上,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达到的标志性目标需量化。(如年处理餐厨废弃物**万吨等)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利用项目

1.支持范围

主要包括对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集中收集、转运、集中处置、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等。

2.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投资补助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各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由省级发改部门将切块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3.申报要求

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程序,取得城乡规划、用地审批(如需办理)、环评、节能审查等支撑性文件,申报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实施年限控制在1-2年为宜,单个项目总投资应高于1000万元以上,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达到的标志性目标需量化。(如年综合利用污泥**万吨等)

二、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1.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重点支持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项目,包括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流域可持续发展等项目类型,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其他类型工程。具体为:沿河污水处理及配套工程、河道垃圾清理工程、超标污染底泥清除工程、河道湖岸生态湿地工程、生态护岸工程、生态隔离带、生态沟渠、绿色步道等工程,鼓励相关子项目打包推进实施,并至少打包2类子项目。不支持河湖连通、河道疏浚、修筑堤坝等工程,不支持单独安排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

2.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3.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1亿元以内。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4.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该项目属地方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有关市县和项目单位自行负责筹措,并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建设。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控制在项目总投资60%以内,补助额度按照符合投向的具体建设内容进行测算(专项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应作为项目建设主体)。

5.项目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已列入《规划》储备库和重大建设项目库,项目可研、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完备合规,符合开工要求;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已基本落实,资金到位率达到15%以上;项目能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建设,并在计划年度完成所申请投资任务。项目建设规模合理,治理措施效益明显;项目未重复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6.经济社会效益

改善河道(湖库)水环境质量,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促进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部分 政法基础设施

一、公安系统

(一)新建乡镇派出所及老旧派出所改扩建项目

1.建设单位

××县(区)公安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支持《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2016修订版)建设内容,建筑面积按照以上标准进行核定。

3.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

4.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5.估算投资

项目投资控制在以下测算投资内

建标核定面积×4000元/m2。

6.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本级财政配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

7.经济社会效益

加强基层一线派出所阵地建设,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水平。

(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1.建设单位

××县(区)公安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支持《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建设内容,主要建设指挥中心、办案用房、窗口用房、信息通信用房、网络安全保卫用房、技术侦察用房、机要工作用房、 刑事技术用房、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备勤用房、档案用房、 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项目建筑面积按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进行核定。

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共用附属设施。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应依托原有的公安警校进行建设。考虑其培训内容的特殊性,如需新建的,可单独选址建设。

警犬基地根据繁育、训练警犬的业务特点和安全考虑,应单独选址建设,并避开城镇等人员密集的生活、学习及工作场所。

3.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

4.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5.估算投资

项目投资控制在以下测算投资内

建标核定面积×4000元/m2。

6.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本级财政配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

7.经济社会效益

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三)交警基层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

××县(区)公安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主要为交警队和车管所建设项目。交警队主要建设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车管所主要建设窗口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3.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

4.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5.估算投资

项目投资控制在以下测算投资内

建筑面积×4000元/m2。

6.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主要为本级财政资金)

7.经济社会效益

更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

二、法院系统

县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派出人民法庭

1.建设单位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支持《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建设内容,建筑面积按照以上标准进行核定。

3.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

4.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5.估算投资

项目投资控制在以下测算投资内

建标核定面积×4000元/m2。

6.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自治区财政资金配套)

7.经济社会效益

加强基层一线法院法庭建设,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三、司法系统

乡镇司法所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

××县(区)司法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支持《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建设内容,建筑面积按照以上标准进行核定。

3.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

4.实施年限

建设期1年。

5.估算投资

项目投资控制在以下测算投资内

建标核定面积×4000元/m2。

6.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本级财政配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

7.经济社会效益

完善基层司法业务用房功能,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水平。

第十五部分 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一、应急能力建设

(一)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

××县(区)应急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1)救灾物资储备库。

(2)配套基础设施。

3.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4.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5.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预算内资金配套)。

6.经济社会效益

提升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森林草原火灾救援能力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

××市、县(区)应急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1)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场站。

(2)配套基础设施场所用地、生活用房、应急物资库房、训练场所、停机坪(直升机)等。

3.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4.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4000万元以内。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5.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预算内资金配套)。

6.经济社会效益

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能力建设,切实维护自然生态资源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应急避难场所和网格化队伍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

××市、县(区)应急局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1)标准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应急指挥室、物资储备室、医疗急救室等设施,以及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垃圾中转、移动公厕、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

(2)网格化队伍建设:建设内容主要为应急管理救援网格化设施设备。

3.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4.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投资估算1000万元以内,分批次建设。

5.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预算内资金配套)。

6.经济社会效益

优化自治区城市应急救援场所布局,推进城市安全“网格化”管理建设,提升城市应急救援和安全治理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消防应急能力

(一)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工程代建局〔或××县(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1)执勤业务用房。

(2)配套基础设施:门房、训练塔、室外训练场、餐厅、器材库等。

3.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4.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5.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

(二)战勤保障基地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

××消防救援支队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1)执勤业务用房。

(2)配套基础设施:门房、室外训练场、餐厅、物资储备库等。

3.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4.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5.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

6.经济社会效益

提升城市消防应急能力和车辆配备、物资储备能力,满足城市范围内灭火救援应急保障任务。

(三)支队级训练基地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

××市消防救援支队

2.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1)执勤业务用房。

(2)配套基础设施:门房、综合训练楼、室外训练场、餐厅、各类训练设施等。

3.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4.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5.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政府投资。

6.经济社会效益

有效解决现有消防救援模拟化、实战化训练场地不足,推动完善消防综合救援体系建设,完善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化,深化实战实训,强化专业训练,建强科学高效、专业精准的消防救援队伍,提高城市消防救援力量综合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

1. 建设单位

粮食储备库和粮食企业

2. 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1)铁路散粮运输系统工程,包括粮食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及配套接发设施、设备,散粮运输专用工具(铁路散粮专用车皮、散粮汽车),成品粮装卸工具(叉车、托盘等);实现粮食年运量30万吨或4000标准箱以上。

(2)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包括粮食收储库、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成品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散粮运输专用工具(铁路散粮专用车皮、散粮汽车),成品粮装卸工具(叉车、托盘等);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不低于2.5万吨,收纳仓不低于1万吨,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单个项目建仓规模不低于3000吨。

(3)应急配送中心项目。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粮食购销企业等为依托,改造建设一批区域性骨干粮油应急配送中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依托成品粮批发市场,年交易量30万吨以上,通过新建或改建(加装隔热、防潮、调温等设施)方式,新形成成品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不低于3000吨;依托骨干应急加工企业和粮食购销企业的,新形成仓容不低于2000吨。

(4)建立区域性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升粮食物流信息监管和共享水平。鼓励大型粮食企业建设粮食物流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消费者与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服务。

3. 建设性质

新建、续建、改扩建

4. 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5. 中央投资支持方式

中央投资以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项目予以支持,重点支持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适当支持部分增储规模大的产销平衡区、正在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部分有仓容缺口的西部地区建设部分仓储设施,适当支持成品粮油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项目。

6. 中央投资支持标准

中央投资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同时,对因项目储备不足等原因,导致测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低于500万的省,当年不予安排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六部分 政务信息化

1.支持方向

全面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同、上接国家、覆盖全区的“数字政府”体系,重点保障自治区各部门及单位提出的满足“数字政府”建设发展需要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自治区公共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资源库、信息门户、公共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建设项目。

2.有关要求

项目立项前需提交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并经自治区“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

对统筹集约不到位、安全方案不合理、共享开放不明确,未充分利用自治区信息化基础设施,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原则上不予支持。

3.资金来源

自治区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如使用其他资金,需落实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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