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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环保产业 《宁夏“十四五”项目谋划指南》发布

2020-03-09 13: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节能环保产业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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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

1.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

(1)建设单位

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市(县、区)水务局,××公司

(2)实施范围和条件

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规划或方案,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实施水系连通、底泥清淤、岸线治理、植被恢复等工程,配套入河入湖水污染治理、河湖保护管理制度建设等。

(4)建设性质

新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1-3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工程投资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以及细分工程类型的投资补助标准综合测算确定投资补助规模。

(7)经济社会效益

增强水体的自净能力,消除或减轻水体污染,改善生物群落的结构和多样性,使水生态系统转入良性循环,达到经济和生态同步发展。

2.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1)建设单位

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市(县、区)水务局,××公司

(2)实施范围和条件

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规划或方案,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实施河道清淤疏浚、护岸加固等工程。

(4)建设性质

新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1-3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60%予以补助,其余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7)经济社会效益

恢复河道防洪能力,提升堤防防洪标准,确保河道沿线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3.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1)建设单位

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市(县、区)水务局,××公司

(2)实施范围和条件

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规划或方案,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加固坝体,改造输水、泄洪建筑物等;新建或拆除重建闸墩、闸房,翻建水闸上下游连接段,更换闸门及启闭机,更新闸门控制及安全监测设施等。

(4)建设性质

改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1-2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别工程正常运行年限进行补助,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以前建成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80%予以补助;主体工程于1990年~1999年建成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60%予以补助;其他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助。其余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7)经济社会效益

消除水库、水闸病险情,恢复水库防洪能力,提升水闸过流能力,确保水库下游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农业灌溉供水安全。

4.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1)建设单位

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市(县、区)水务局,××公司

(2)实施范围和条件

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规划或方案,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新建、翻建、改造泵站,更新水泵机电设备,砌护改造扬水渠道,配套渠道建筑物、供电、电气及自动化控制设施设备改造等。

(4)建设性质

改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1-2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80%予以补助,其余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7)经济社会效益

消除泵站安全隐患,提升机组运行效率,保障供水安全。

5.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

(1)建设单位

××市(县、区)水务局,具备项目法人资格的单位,××公司

(2)实施范围和条件

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规划或方案,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建设水平梯田,配套营造林、生产道路、田间道路等。

(4)建设性质

新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1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80%予以补助,其余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7)经济社会效益

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6.中型水库工程

(1)建设单位

××市(县、区)水务局,××公司

(2)实施范围和条件

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规划或方案,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新建中型水库。

(4)建设性质

新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1~3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0%予以补助,且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其余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7)经济社会效益

提升河道、沟道防洪控制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增加区域供水量,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三)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1)建设单位

××市(县、区)水务局,××公司

(2)实施范围和条件

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规划或方案,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3)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对工程标准偏低、水量与水质保障程度不高的已建供水工程进行改造、配套、升级、联网,以及水资源保护、水质保障和适当新建部分供水工程等。

(4)建设性质

新建、改建。

(5)实施年限

建设期1年为宜。

(6)估算投资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工程投资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重点对贫困地区予以倾斜,并与各市县区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等挂钩。

(7)经济社会效益

恢复和提高已建工程供水标准,改善受水区供水条件,巩固提升群众饮水安全水平。

第十一部分 社会民生公共服务

一、教育领域

(一)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

1.建设目标

“十四五”期间,结合义务教育发展存在的不充分不平衡问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工程,逐级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合理布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有序扩大城镇教育资源供给,全面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加强寄宿制学校、农村小规模学校建设,推动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育装备配置统一。

2.建设任务

按照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要求,继续加大对困难地区和薄弱学校支持力度,完善农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基本办学条件。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为住宿学生配备宿舍、食堂、厕所、澡堂等基本生活设施和运动场地等设施,逐步实现未达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场所标准化。同时支持“互联网+教育”示范学校建设。办公楼、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不列入项目规划。

3.实施范围

覆盖全区,补助资金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革命老区贫困县。

4.项目遴选

(1)项目学校应按照“建设一所,达标一所”的原则,在项目县(区)独立设置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范围内遴选。不得将资金资源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打造“豪华校”、“重点校”。

(2)根据预测的中长期在校生人数,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进行测算,学生教学生活设施存在较大缺口,且难以通过调整房舍用途解决学生教学生活用房的学校,要优先考虑纳入建设规划。

(3)优先支持中小学集中改厕项目。

(4)已纳入“十三五”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未补助过但仍有建设需求且符合本专项要求的学校统筹考虑支持。

(5)要与中央或地方实施的其他工程(项目)相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6)凡纳入建设规划的学校,要预先做好校园布局规划,按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要因地制宜推广集中改厕、太阳能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积极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和材料,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校园。

(7)项目学校必须是经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后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在洪涝、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以及雷电、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一律不得纳入建设规划。

5.资金来源

(1)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安排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支持项目建设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教育厅将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衔接汇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同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教育厅将根据项目谋划储备、实施情况、刚性需求、建设条件等因素,适时安排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予以补助。

(2)鼓励市、县政府加大投入

中南部县(区)项目由中央和自治区全额安排,川区项目(除银川市主城区外)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市、县(区)政府配套落实。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本级资金投入,分解中央专项补助和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补助资金时将把各市、县(区)规划投资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6.其他要求

(1)按上述方案、原则和要求,建设规划要测算到县、规划到校、落实到单体建筑。

(2)以市、县(区)为单位编制5年规划项目,以及3年滚动实施计划。

(3)建设规划要切实突出重点,纳入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区分轻重缓急,排出拟实施的先后顺序,分年度实施。

(4)各地在加强义务教育校舍建设的同时,要同步推进项目学校的教师队伍等其他方面建设。

(二)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

1.建设目标

“十四五”期间在边远艰苦地区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布局合理、实用适用的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加快解决长期在农村任教、距家较远、学校住宿有困难的教师住宿问题。主要面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支教和交流教师(包括大学生志愿者西部支教教师、异地交流教师和顶岗实习师范生)、离城镇较远的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等。为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差距,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创造条件。

2.建设内容

支持教师周转宿舍土建、水暖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进行简单装修和配备基本生活用具。基本生活用具主要包括床、衣柜、书桌椅、必备灶具等。在建设方式上,包括整体新建和对学校现有校舍进行改扩建,重点支持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改扩建周转宿舍。周转宿舍单套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

3.项目遴选

项目实施范围覆盖全区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

(1)项目县范围:从最边远、最艰苦、最困难、最急需的地方做起,重点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滞后、自然条件恶劣、地理交通不便的县。

(2)项目学校范围:重点支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乡镇和村级学校(含必要的教学点)。各项目县应合理布局项目学校,原则上选择独立设置的乡镇初中、小学和确有必要保留的教学点,也可若干所学校择址整合建设周转宿舍。项目学校应有稳定的生源,布局调整规划已确认10年内不会被撤销。要优先解决特岗教师和支教交流等教师较集中的学校。纳入规划项目学校需在县内进行公示。

(3)优先支持利用现有校舍资源及富余校舍资源建设的周转宿舍。

(4)项目学校应有合理的校园布局规划,并按规定做好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用地,项目选址无安全隐患。县级政府负责足额安排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落实配套条件。

(5)“十三五”期间纳入规划但未完成的项目优先支持。

“十三五”期间周转宿舍管理不善,特别是将周转宿舍作为教师福利房分配的学校,不得列入“十四五”项目库。

4.资金来源

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入和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自治区统筹投资、市县政府资金和其他投资等多渠道投入组成。其中,中央专项资金不超过80%,自治区统筹投资主要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定贫困县以及红寺堡区。

(三)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项目

1.建设目标和任务

建设目标:通过支持发展普通高中,扩大培养能力,提高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使全区高中阶段教育适应新课改和育人需要,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

建设任务: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或完全中学(以下简称项目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类校舍,适应新课改需要,扩大培养能力。

2.支持范围和建设内容

全区所有县(区),重点支持革命老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区)。

建设内容:普通高中或完全中学的教学用房、实验用房、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体育运动场等校园校舍设施。

3.项目遴选

通过对全区范围内各县的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状况及趋势进行全面分析,结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区分轻重缓急,将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过低、普通高中学位缺口问题突出的县优先纳入规划。

在现有普通高中(或完全中学)中,选择位置适宜、对扩大县域普通高中教育培养能力作用较大的学校,作为项目学校。项目学校要位于人口较多、交通便利的大镇,并基本具备改扩建条件。要优先考虑独立建制的普通高中。鼓励项目县挖掘现有普通高中潜力扩建,原则上不支持新征地扩建。

项目县内项目学校的数量按以下原则把握:30万以下人口的县支持1所项目学校;30万以上人口、普通高中学位缺口较大的县,可支持2所项目学校。

不宜作为项目学校的包括:当前普通高中在校生已超过4000人的学校;新设置或易址迁建、重建的学校;已由其它渠道投资基本建成,对扩大培养能力作用有限的学校。

4.建设项目和投资估算

各县、项目学校要根据当地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科学规划项目学校扩大培养能力的规模,根据建设标准合理测算校舍需求,完善校园规划,按照“安全、够用、实用、填平补齐”的原则,落实改扩建或新建方案,形成各项目县、项目学校建设规划。

建设项目选址、面积、建筑标准要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相关要求。

项目主要是为满足教学课改和走班制需要的教学类、学生生活类校舍的土建,原则上不支持风雨操场。纳入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分年实施。征地拆迁和其他附属设施建设、教学仪器等设备配置所需投入不列入本规划范围。

5.资金来源

以项目学校为单位,将符合专项要求的建设项目一次性纳入项目学校建设规划,估算总投资。各建设项目不得与其他投入渠道安排的项目重复。严禁将已建成项目纳入专项建设规划套取资金。

所需资金通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和各县(市、区)自筹共同解决,中南部地区由中央和自治区承担,中央专项资金不超过80%,川区县中央和自治区资金不超过80%。建设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土建。

(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1.项目概述

公共实训基地指由政府主导建设、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等提供技能训练、技能竞赛、技能鉴定、创业孵化、师资培训、课程研发等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示范性、综合性职业技能实训场所。

2.建设目标

贯彻落实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我区省市县三级公共职业技能实训体系,发挥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对培养技能人才、带动就业创业和促进居民增收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劳动力流动能力和就业质量。

3.建设规模和内容

坚持新建、改扩建、购置相结合,其中省级大型公共实训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5000平方米,可承担15个职业(工种)技能训练;地市级综合型公共实训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8000平方米,可承担10个以上职业(工种)技能训练;县级地方产业特色型公共实训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0平方米,可承担8个以上职业(工种)技能训练。公共实训基地一般由实训场地、教研室、仓库、信息化设施以及必要的基本设施和辅助设施组成,实训场地一般采用框架式建筑结构,面积要满足培训要求。

4.资金来源

以政府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预算内资金配套)为主,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合力。

5.项目申报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和项目用地、具备按时开工条件,即可向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

6.中央投资支持方式

中央投资以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实训基地项目予以支持,主要用于公共实训基地中实训场所建设和实训设施投入。优先支持各地建设省级大型公共实训基地和地市级综合型公共实训基地,同时,对于国家级贫困县和常住人口超过20万的县(区、市),支持建设县级地方产业特色型公共实训基地。

7.中央投资支持标准

中央投资对西部地区的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80%,对国家级贫困县的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85%。同时,对每个项目中央补助资金设定上限,其中,省级大型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补助上限为9000万元,地市级综合型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补助上限为6000万元,县级地方产业特色型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补助上限为2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8.建设年限

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医疗卫生领域

(一)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1.建设目标

在中央和自治区各级政府共同努力下,针对我区当前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短板问题,统筹考虑、突出重点,继续加强县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改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实现县域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标准化全覆盖,建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

依据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统一的建设标准、规范,本着保障基本、提升能力的原则,重点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1)县级医院建设。重点支持服务人口多,以及医疗资源短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县级医院建设,改扩建门急诊、医技、住院等业务用房,配备必需且急缺的医疗设备,重点提升儿科、妇产科、中医科、应急救治、重症监护等服务能力,加强肿瘤、心脑血管等重点疾病的专科建设。

(2)乡镇卫生院。重点支持辅助设施不完善、房屋陈旧、面积不达标的乡镇卫生院建设,完善污水污物处理、配电等辅助设施,改扩建部分业务用房。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重点支持已纳入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22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购置、新建、改扩建业务用房,完善功能布局。

3.建设标准

按照每个县建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依据《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医院编制床位数和现有装备条件,支持县级医院改扩建业务用房,购置医疗设备。县级公立医院总床位数原则上按每千人口1.8张左右控制(其中,中医医院按每千人口0.55张左右控制)。

4.资金来源

县级医院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县级政府共同筹措解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县级政府筹措解决,自治区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

1.建设目标

以广大妇女儿童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为出发点,全面改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新生儿救治和产前诊断筛查能力,提升妇幼保健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扩展强化产科、儿科、中医科等服务功能,保障自治区、市、县三级都有一所政府举办、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妇幼保健机构,每千人口儿童床位数达到2.2张。

2.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

支持业务用房短缺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建设围绕产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功能和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医疗功能业务用房。

3.建设标准

自治区、市、县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公共卫生业务用房面积分别按照60平方米/人、65平方米/人、70平方米/人计算。设置编制床位的,医疗业务用房面积按照200床及以下、201-400床、401床及以上,每张床分别按照88平方米、85平方米、82平方米的标准另行增加建设面积。

4.资金来源

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中央和本级地方政府共同筹措解决。

(三)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

1.建设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完成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迁建项目,加强综合医院传染病、精神病诊疗能力、传染病和职业病等防治机构以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全面提升重大传染疾病防控能力。完善血站服务体系,保障血液供应安全。

2.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

依据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填平补齐,改扩建业务用房,配置必要设备,全面提高服务能力。一是续建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善县级疾病预防中心基础设施条件,重点加强实验室建设,加快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各类传染病防治能力。二是加强自治区级职业病、地方病、结核病等防治机构建设。三是支持自治区、市级血站改扩建业务用房、购置医学装备和采血车辆,加强血液筛查实验室建设。

3.建设标准

一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规模。二是独立建制无床位的自治区级职业病、地方病、结核病等公共卫生机构参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执行。有床位的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三是血站项目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4.资金来源

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中央和本级地方政府共同筹措解决。

(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发展工程项目

1.建设目标

针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肿瘤、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重点疾病,完善区域内学科建制,扩大优质医疗资源供给,支持优质医疗资源通过组建专科联盟、建设分支机构、远程医疗协作、“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方式,辐射带动区域内相关专科综合诊治能力和技术水平提升。

2.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

结合区域内现有医疗资源和医院实际情况,支持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医院信息化整体水平,购置必要的医学装备,加强院内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区建设,依托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支持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实体医院。

3.建设标准

建设项目从自治区现有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遴选,重点考察临床诊疗、科研水平、人才梯队、信息化条件等方面能力,依据基础设施、信息化、医疗设备配置等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建设。

4.资金来源

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中央和本级地方政府共同筹措解决。

三、文化体育

(一)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项目

1.建设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有针对性地开展黄河文化资源的抢救、保护、传承和弘扬工作,讲好“黄河故事”,推进黄河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2.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抢救性保护。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文物保护管理设施,必要的展示利用设施,保护所需的基础设施等。

(2)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环境整治、公有历史建筑的修缮与利用。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建设内容传统表演艺术类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展演剧场、排练厅和相关辅助用房等。

3.建设标准(遴选标准)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抢救性保护。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国家级珍贵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单中遴选项目。

(2)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国家级珍贵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单中遴选项目。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国家级珍贵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单中遴选项目。

以上应遴选具有爱国主义、优秀传统文化、科学普及等教育价值,且近五年来拟实施相关保护利用设施项目的遗产资源。经地方申报、专家评审等程序,列入实施方案项目库。

4.资金来源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预算内资金。

(二)长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项目

1.建设目标

通过整合具有突出意义、重要影响、重大主题的文物和文化资源,实现保护传承利用、文化教育、公共服务、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科学研究功能,推进黄河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2.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

(1)实施重大修缮保护项目,对濒危损毁文物进行抢救性保护,对重点文物进行预防性主动性保护。建设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环境整治等。

(2)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内容包括红色旅游景区到交通干线的连接路,景区内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厕所、供水供电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展陈场馆、解说教育系统、游客信息服务设施以及环境整治等。

3.建设标准(遴选标准)

(1)实施重大修缮保护项目。根据文物和文化资源的整体布局、禀赋差异及周边人居环境、自然条件、配套设施等情况,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在长城遗址、长征文物保护单位和红色旅游线路中遴选具有突出意义的项目。

(2)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的红色旅游经典景区项目。

4.资金来源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预算内资金。

(三)广播电视

1.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播能力建设项目

(1)建设目标

加强广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基层农村地区群众、少数民族群众听到看到、听懂看懂、听好看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节目的问题。

(2)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

为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的广播电视台购置采编播设备,强化制播能力,丰富和完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提升基层文化宣传水平。

(3)建设标准(遴选标准)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二是经批准建立的广播电视台等播出机构;三是采编播设备老化,制播能力存在不足。

(4)资金来源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预算内资金。

2.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

(1)建设目标

加强广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基层农村地区群众、少数民族群众听到看到、听懂看懂、听好看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节目的问题。

(2)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

配合全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升级,支持承担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任务、直接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完善基础设施,确保中央节目正常播出,覆盖到农村地区千家万户。

(3)建设标准(遴选标准)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享受中西部待遇地区的县级(含)以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射台站;二是承担中央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任务,直接服务农村地区;三是台站机房、道路、给排水、围墙等基础设施存在不足;四是“十三五”未安排中央投资进行支持。

(4)资金来源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预算内资金。

(四)全民健身提升工程项目

1.建设目标

不断努力提高公共体育服务保障水平,着力在均衡服务、融合发展、补齐短板上取得突破。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打造百姓身边的“15分钟健身圈”。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对发展体育产业的推动作用,扩大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场馆服务、体育培训与教育、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和销售等体育产业规模。

2.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

支持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一批县级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足球场地设施,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支持体育健身公园、社区(乡镇)多功能运动场、全民健身步道建设。充分利用体育中心、公园绿地、闲置厂房、校舍操场、社区空置场所等,拓展公共体育设施场所。

(1)县级体育场。重点支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较小的县(市、区)建设县级公共体育场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

(2)全民健身中心。支持能够开展球类、武术、体操、游泳等单项或多项体育健身活动,且不设固定看台的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建设。

(3)足球场地设施。优先考虑在距离居住人群较近、覆盖人口较多、足球场地设施需求大的位置布局,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滩涂荒地、城市绿地、社区空地等资源,创新方式建设足球场地。

(4)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支持包括灯光篮球场、乒乓球场等室外建身场地建设,及配备室内健身器材。

(5)健身公园。支持包括健身步道、足球场、篮球场等室外健身场地建设,开展慢跑、自行车等项目,鼓励发展冰雪运动项目。

(6)社区(乡镇)多功能运动场建设。支持包括多功能健身场地、灯光球场、拼装式游泳池、健身步道等建设,及配备室内外健身器材。

(7)全民健身步道。支持登山道、健走道、骑行道等建设,主要开展山地运动、快走、慢跑等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区域、地形、地貌、使用功能和资源条件,选用不同的设计。

3.建设标准

按照配置均衡、规模适当、方便实用、安全合理的原则,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参考《公共体育场地建设参考指南》、《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办法》(体群字〔2016〕112号)及《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转移支付地方支持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群字〔2015〕174号)附件要求规划项目建设。

4.资金来源

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财政性资金、社会投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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