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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04-02 13:27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营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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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厂界环境噪声的控制要求

8.1 控制项

8.1.1 污水处理厂应定期检测并记录厂界环境噪声,并符合GB12348的相关要求。

8.2 评分项

8.2.1 污水处理厂的噪声振动污染控制设施、设备应与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期运行。

8.2.2 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措施控制主要设备发出的噪声振动,并控制厂界环境噪声不形成污染。

8.2.3 污水处理厂的减振降噪措施、设施和设备的减振降噪效果、环境噪声控制效果应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提出的要求。

9 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要求

9.1 控制项

9.1.1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功能完善的设施运行中央控制平台和大屏幕显示器,以全面记录并实时反映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

9.1.2 污水处理厂的中央控制系统应具有数据显示、数据处理、数据记录和数据分析及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图等功能。

9.1.3 中央控制系统的记录不得修改,既定关键数据的监控不得撤销,系统不得具有系统数据修改和系统监控目标选择性撤销等功能。

9.1.4 中央控制系统的数据传输应符合HJ/T212的相关规定。

9.1.5 中央控制系统的数据记录应齐全,并及时按要求存档备检。

9.2 评分项

Ⅰ 运行控制与显示

9.2.1 控制室上位机界面应准确、全面、清晰、实时地反映全厂工艺运行和设备运转情况,显示越限报警(或紧急状态)、预报警、变量正常等不同状态。

9.2.2 计算机、模拟盘及可编过程控制器(PLC)的数据显示应与现场一致,不得有超出工艺控制要求的延时。

9.2.3 控制设备开启时,继电器动作应与设定一致,不得有超出工艺控制要求的延时。

9.2.4 执行机构应正确执行控制室发出的指令,且无超出工艺控制要求的延时。

9.2.5 上位机显示应规范,红色灯光表示越限报警或紧急状态;黄色灯光表示预报警;绿色灯光表示设备或过程变量正常。

Ⅱ 水量水质监控的数据记录和显示

9.2.6 中控系统应实时记录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流量(含累计流量)和进、出水水质(COD、氨氮等关键指标)等运行数据,并依据记录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

9.2.7 将进水和出水的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SS等作为选择性指标时,中控系统可作相关记录并依据数据生成动态变化曲线。

9.2.8 污水处理厂应安装再生水流量计并记录和传送流量数据,应具有表征再生水水质的色度、浊度等特征性指标的监测和数据记录,有明确用途的再生水应同时监测和记录其他选择性水质指标。

Ⅲ 关键设备运行监控的数据记录和显示

9.2.9 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污水处理关键设备的运行数据,并依据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

9.2.10 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污水提升泵的运行数据,包括吸水池液位和提升泵的运行电流、运行频率和运行时间等。

9.2.11 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曝气设备的运行数据,包括:如为鼓风曝气,应记录鼓风机风量、(总)电流;如为机械曝气,应记录设备运行(总)电流;曝气设备的运行时间、转速或开启度等。

9.2.12 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污泥脱水设备的运行时间、运行电流和加药量等运行数据,并宜作为选择性指标。

Ⅳ 关键运行参数的数据记录和显示

9.2.13 中央控制系统应实时记录和显示各生化池的溶解氧(DO)数据,并依据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

9.2.14 活性污泥法相关工艺应实时记录和显示各生化池的氧化还原电极电位(ORP)、活性污泥浓度等数据,并依据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

10 信息记录与管理

10.1 控制项

10.1.1 污水处理厂应根据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CJJ60的各项规定,建立分类信息台账。

10.1.2 污水处理厂应收集、整理、保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其运行的相关信息。

10.2 评分项

Ⅰ 设施运行台账记录的信息

10.2.1 按日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的产生量、转移量及其去向情况

10.2.2 曝气机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维护保养与修理情况等。

10.2.3 按月记录设备的用电量、用药量、干污泥处置量等。

Ⅱ 污染减排台账记录的内容

10.2.4 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和污染物削减总量等情况。

10.2.5 设施运行产生的电耗、药耗、污泥减量化处理和无害化处置等情况。

10.2.6 新增污染减排能力及运行减排效果的动态变化情况等。

Ⅲ 设施运行记录

10.2.7 单体设备的运行情况,累计运行时间,及现场各类仪表的运行数据的统计表。

10.2.8 运行情况记录表:按月统计的月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出厂污泥量,耗电量等。

10.2.9 中控系统主要数据统计表,设备故障时间统计表,各处理单元工艺的运行状态报表。

10.2.10 中控系统主要情况变化趋势曲线图:月流量(进、出水水量、鼓风量和污泥量)、约束性指标COD、氨氮(以N计),以及关键工艺参数DO、MLSS等。

10.2.11污水回用量、回用设施运行情况和回用水出售业绩等资料。

10.2.12 污泥检测记录和污泥转运联单等资料。

Ⅳ 设施运行凭证

10.2.1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现场核查报告和限期整改及处罚通知等。

10.2.13 电费缴纳凭证、药剂采购凭证、污泥处置转运凭证。

Ⅴ 设施运行报告

10.2.14 运行单位应定期总结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减排情况,根据设施运行台账和污染减排台账编制年度设施运行报告,并利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无线上传等手段及时发送设施运行报告。

10.2.15 设施运行报告的内容包括进水水量水质情况、污水处理量及排水达标情况、污泥产生量及处理处置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设施及其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等。

10.2.16 污水处理厂运行中发生突发性事故、设施运行故障、进水水量过大导致超负荷运行、进水水质严重恶化等直接影响达标排放的重大情况时,污水处理厂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10.2.17 污水处理量不足、进水浓度低、污泥产量较高或较低、耗电量偏低、主要处理设施和设备维修、事故停运等影响污染减排的情况说明。

11 安全管理

11.1 控制项

11.1.1 有健全的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1.2 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修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护措施齐全。从业人员须经特种培训后持证上岗。

11.1.3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气体检测仪安全措施到位。

11.1.4 消防设施到位,并定期检查、更新。

11.1.5 构筑物均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11.1.6 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按规定管理。

11.1.7 有针对防汛、防震、有限空间作业、来水异常等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1.2 评分项

Ⅰ 安全生产制度

11.2.1 污水处理厂各级领导人员,各职能科室,安全管理部门及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以便各负其责,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即“五同时”)。

11.2.2 新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独立操作。对电器、起重机、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程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安全活动制度,对调动工种或更新设备都必须向工人作相应的安全教育。

11.2.3 工人上班前,对所操作的机器设备和工具必须进行检查;生产班组必须定期对所管机具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厂部由领导组织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查出问题要逐条整改,在规定假日前,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11.2.4 消防器材和设施的设置问题;木工间、油库、消化池和储气柜附近等处严禁火种带入;电气焊器材(乙炔发生器等)和点焊操作的防火问题;受压容器(氧气瓶、锅炉等)的防爆问题;特别是消化区,要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并建立动火审批制度,避免引起火灾和爆炸。

Ⅱ 安全用电

11.2.5 对电气设备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包括:电气设备绝缘有无破损;绝缘电阻是否合格;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是否有保护;保护接零线或接地是否正确、可靠;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手提式灯和局部照明电压是否安全;安全用具和电器灭火器是否齐全;电气连接部位是否完好等。

11.2.6 移动电具要用三眼(四眼)插座,要用三芯(四芯)坚韧橡皮线或塑料护套线,室外移动性闸刀开关和插座等要装在安全电箱内。

11.2.7 要经常进行安全活动,学习安全用电知识。如果由于防范不足,发现有人触电则首要的是尽快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当触电人脱离电源后应迅速根据具体情况作对症救治,同时向医务部门呼救。

Ⅲ 防溺水和高空坠落

11.2.8 污水池管理工作不准随便越栏工作,越栏工作必须穿好救生衣并有人监护。

11.2.9 污水池区域必须设置若干救生圈,以备不测之需。

11.2.10 铁栅、池盖、井盖如有腐蚀损坏,需及时掉换。

11.2.11 污水处理厂职工有时需登高作业。登高作业应牢记:登高作业“三件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并遵守登高作业的一系列规定。

Ⅳ 化验室安全

11.2.12 加热挥发性或易燃性有机溶剂时,禁止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必须在水浴锅或电热板上缓慢进行。

11.2.13 可燃物质如汽油、酒精、煤油等物,不可放在煤气灯、电炉或其他火源附近。

11.2.14 剧毒药品必须制定保管、使用制度,应设专柜并双人双锁保管。

11.2.15 强酸与氨水分开存放。

11.2.16 倒、用硝酸、氨气和氢氟酸等必须戴好橡皮手套。启开乙醚和氨水等易挥发的试剂瓶时,决不可使口对着自己或他人。11.2.17 从事产生有害气体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

11.2.18 接触污水和药品后,应注意洗手,手上有伤口时不可接触污水和药品。

11.2.19 化验室应备有消防设备,如黄沙桶和四氯化碳灭火机等,黄沙桶内的黄沙应保持干燥,不可浸水。

11.2.20 化验室内应保持空气流通,环境整洁,每天工作结束,应进行水、电等安全检查。在冬季,下班前应进行防冻措施检查。

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11.2.21污水处理厂应对厂内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11.2.22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凡是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先检测其氧气、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含量,将检测结果记录《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内,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

11.2.23确保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现场的空气质量,其中氧气含量: 18%

11.2.24作业时所用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照明应使用安全矿灯或12伏以下的安全灯,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11.2.25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采取必要通风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

11.2.2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志。

11.2.27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器具,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必须设有专人现场监护。

11.2.28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储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装好盲板,并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

11.2.29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前应履行申报手续,填写《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逐项落实各项措施,经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负责人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作业。

11.2.30作业(施工)完毕后,现场及时清理干净,安全监控员、操作人必须在表内签名确认。

11.2.31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12 厂容厂貌

12.1 控制项

12.1.1 根据CJ/T158《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对各种工业管线,闸阀及设备等着色并标识。

12.1.2 各类宣传栏、标志牌、警示牌标志完好整洁;指示牌定位合理,无残、损、破现象。

12.2 评分项

12.2.1 道路应完好整洁,路面无坑洞、深陷、拥抱现象。路网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地面无土头、垃圾、杂草、杂物和积水。

12.2.2 垃圾清运及时,垃圾池(箱)内垃圾不外露出池(箱)外,外壳无明显灰尘、污迹,周边无垃圾散落、无积水现象。

12.2.3 办公室、操作室、机房内,无烟头污渍、无垃圾堆放等,照明齐全有效。

12.2.4 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调度排放整齐,无明显垃圾、杂物,其他区域不宜乱停放各种车辆。。

12.2.5 淋浴室、卫生间设施齐全,无损坏,地面干燥,无明显异味。

12.2.6 门、窗、玻璃明亮,无破损,墙壁整洁。

12.2.7 操作人员着装整齐、干净,文明礼貌。

12.2.8 办公楼干净整洁、无积尘、无污渍、无蛛网、无杂物。

12.2.9 厂内可绿化面积80%达到绿化,环境优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1《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2-2007

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

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GB15562.1

4《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

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6《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6

7《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7

8《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8

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10《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

11《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158

12《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5

13《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6

14《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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