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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要求,大力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压实企业运行管理主体责任,规范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监控值守与现场执法的联动配合机制
各地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监控值守与现场执法的联动配合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和平台值守工作,定期开展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确保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实施监控执法联动,有效提高执法效能。
二、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
各地公布2020年市本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应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条件要求》(附件1),梳理符合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条件的新增水、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制定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计划(附件2),于6月20日前报送我厅(执法处),我厅适时组织技术人员对申请不安装的企业进行抽查。有条件的地区,可参考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要求,将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涉水企业纳入本年度自动监控安装联网范围。各地应于9月底前完成新增水、气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12月底前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现场检查及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总结报送我厅(执法处)。
三、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值守工作
依托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国发平台”)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建立企业-县(区)-市-省生态环境部门四级监控值守工作机制。企业通过省平台企业端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录,对超标(异常)不属实情况进行说明、对启停机等情况进行设置,并上传相关凭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市县端对企业的补录、说明、设置及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我厅通过省平台推送缺失、超标及异常数据至企业端和市县端,定期对省平台超标(异常)问题的反馈结果及查处情况进行梳理通报。各地要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值守工作,组织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企业认真学习《污染源自动监控值守规则及工作流程》(附件3),进一步明确企业端、市县端值守工作要求,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数据完善及审核任务。
四、建立超标(异常)预警督办处置机制
进一步创新机制、服务企业,实现线上远程监控、线下执法联动的精准监管,有效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我厅参照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自动监控管理模式,建立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异常)预警督办处置机制,制定“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处理”工作流程(附件4)。各地值守人员对督办任务要及时分发,执法人员要按照各类督办任务办理期限做好现场核查及处置结果报送工作。执法人员现场重点核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能否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状况,自动监测设备是否开展正常日常运行维护,是否存在设施故障;对涉嫌环境违法的,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固定相关证据。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不到位等情形,依据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相关条款处理;对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并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对确认存在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整改到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条件要求
为指导各地做好2020年水、气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进一步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及污染因子,我厅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安装联网的条件要求,具体如下:
一、实施自动监控的监测点位要求
(一)实施自动监控的监测点位基本要求重点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点位,均应当实施自动监控:
1.按照己经发布的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最低监测频次为自动监测的监测点位;
2.暂未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行业,其排污单位主要产污环节对应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废水总排口;
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总管;
4.重点排污单位中的VOCs排放重点源;
5.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的其它排放口。
(二)暂可不实施自动监控的情形符合实施自动监控监测点位的基本要求,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可暂不实施自动监控:
1.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自动监测设备检测限的;
2.排放口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安装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3.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水排放口为企业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4.企业停产一年及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迁的,已注销或关闭的企业;
5.污染物项目确无可执行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
6.一年内累计生产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企业或者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
7.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上述情形须同时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暂不实施自动监控情况说明。
二、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因子和参数要求
己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行业,其排污单位按规范和指南里最低监测频次是自动监测的监测指标,均应实施自动监控,其它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应监测的污染物和参数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废气排放口
1.一般的废气排放口:至少监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
2.以天然气作为燃料的排放口:至少监测氮氧化物一项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3.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烧排放口:至少监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五项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炉膛温度六项烟气参数。医疗废物焚烧排放口参照执行。
(二)废水排放口
1.一般污水排口:至少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因子以及pH值、流量两项参数。
2.总氮重点行业排放口:至少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三项污染因子及pH值、流量两项参数。
3.总磷重点行业排放口:至少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污染因子及pH值、流量两项参数。
4.总磷总氮重点行业排放口:至少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项污染因子及pH值、流量两项参数。
5.污水处理厂:至少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项污染因子及pH值、流量两项参数。
三、实施自动监控的技术规范
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验收等规范,主要按照以下技术规范执行:
(一)站房建设站房建设依据《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11-2017)执行;
(二)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1.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执行。
2.水污染物自动监控: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19)。
(三)联网传输联网传输要求
按照《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2009)。
(四)分析检测
按照《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5及检测方法》(HJ377-2019)、《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5-201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磁管道流量计》(HJ/T367-200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管道流量计》(HJ/T366-2007)、《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2007)、《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019)、《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6-2003)、《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3-2003)、《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2-2003)、《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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