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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2020-06-03 10:18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建设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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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住建厅于6月2日发布《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对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规范指导,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了《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附件: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日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规范和指导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浙江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体布局,地下厂区设计,地面层设计,辅助设计,施工与调试,工程验收。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168号供水大厦,邮政编码:310009),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起草单位: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

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环境(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工业大学

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楼继锋 朱建文 魏 俊 代 荣 王礼兵

徐 敏 刘宏远 韩万玉 王升阳 周佳恒

朱海涛 毛 加 倪国军 赵立佳 孙 杰

邓铭庭

主要审查人:周鑫根 俞亭超 褚金雷 沈小红 王英达

1 总则

1.0.1 为规范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

1.0.3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 buried municipal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也称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构筑物位于地面以下天然形成的或人工挖掘的相对封闭的地下空间,地面层可进行土地综合利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全地埋和半地埋等形式,污水厂由地面层和地下厂区组成。

2.0.2 全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 totally-buriedmunicipal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也称全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构筑物完全位于地面以下天然形成的或人工挖掘的相对封闭的地下空间,池体上部完全覆盖土,地面层进行土地综合利用,生产活动均位于密封地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2.0.3 半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 semi-buriedmunicipal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也称半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构筑物完全位于地面以下天然形成的或人工挖掘的相对封闭的地下空间,处理池体整体位于地下,员工巡视及设备层位于地面层,高出地坪的箱体上部完全覆盖土种植绿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2.0.4 生态综合体 ecological complex

生态综合体是由自然生态系统、人类系统、社会系统、居住系统和支撑系统五大要素,通过系统的组合构筑在一个特定区域的人居环境体系。在此体系中,突出强调了自然生态与人类生活的和谐统一。

2.0.5 地下箱体 underground box

位于地面以下,由钢筋混凝土的底板、顶板和若干纵横墙组成的,形成中空箱体的整体结构。

2.0.6 雨季流量 rainy season disge

降水集中的季节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量。

3 基本规定

3.0.1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污水专项规划,结合水环境质量要求、污水再生利用和现状调查资料等因素合理确定;通过综合经济技术比较,统筹考虑分期建设衔接方案。

3.0.2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和现行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排放标准》DB/33 2169的规定。

3.0.3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进水水质和出水水质要求,优先选用技术先进、运行可靠、适当超前的污水处理工艺;

2 合理利用土地,提高环境质量并符合城市长期规划;

3主体工艺应综合规模、处理目标、设备数量、构筑物占地等因素进行选择。

3.0.4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应确保安全,重点进行除臭通风、抗浮、抗震、防涝、消防、防渗等设计,同时应做好卫生和防疫措施。

3.0.5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选用智能化控制系统,减少人工操作,做到自动化控制。

3.0.6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综合利用厂区地面层土地资源,结合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成生态综合体,地面层生态综合体应与地下厂区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4 总体布局

4.1 一般规定

4.1.1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建设于经济发达、用地紧张和邻避效应突出等地区,其地面层土地应进行综合利用。

4.1.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选择高标准出水要求项目。

4.1.3地埋形式应优先采用全地埋双层加盖和半地埋双层加盖形式。

4.1.4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相关环保标志牌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的规定。

4.1.5 应采用竖向分层和横向分区布局形式,在竖向布局上可分为地下箱体层和地面层,在横向布局上可分为处理区、深度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

4.1.6在满足污水处理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整体设计应紧凑合理,地面层与地下厂区应做好衔接。

4.2 构(建)筑物布置

4.2.1结构柱网的布局应结合工艺设备、构筑物,宜结合导流渠、隔墙进行设置,确定独立柱的设置数量,并宜结合上部构(建)筑物设置。

4.2.2污水处理构筑物布置应考虑工艺运行要求和减少占地面积,采用叠合布置和集成共壁技术;构筑物之间应减少水头损失,采用渠道连接。

4.2.3高压配电间、管理用房和中央控制室宜放置在地下箱体以外。

4.2.4应避免采用火灾危险性甲类、乙类的处理工艺及设备,当必须选择有关工艺及设备时,应布置在地下箱体以外。

4.2.5分期建设的地埋式应预留远期扩建地下通道接口。

4.2.6 当所使用药品的危险性等级属于甲类或乙类时,应将其独立置放于专用房间,且不应放置于地下。专用房间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交通道路,并设置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形式。

4.3 交通组织

4.3.1地面层道路设计建设应与城市道路相协调。

4.3.2地面层至地下厂区车行道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且出入口分别设计、互不干扰。

4.3.3地面层与地下厂区连接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0.08,最小净高不宜低于4.0 m。

4.3.4当对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地面层进行综合利用时,其出入口应与污水厂出入口完全分开,并有效隔离。

5 地下厂区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地下厂区内构筑物应结合实际环境影响,工艺要求,操作维护及安全防护等因素加设盖板。

5.1.2 地下厂区内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5.1.3地下厂区应考虑工艺设备的吊装、安装、检修的交通和空间要求,设置吊装孔,吊装孔应靠近地面层道路,与地面景观设计需要协调,并做好防水等防护措施。

5.2 进水单元

5.2.1进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纳管范围内的污水规划流量确定。

5.2.2进水方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泵站提升泵输送进水模式,设置断电缓闭阀门,与提升泵实现联动;同时阀门宜采用电动和液压机械双驱动方式;

2 采用重力流进水的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单元除设置进水速闭闸门外,宜加装电动或液控速闭阀门等安全保障措施。

5.3 预处理

5.3.1 宜设置粗格栅、细格栅、超细格栅等多道格栅;当选用MBR工艺时,应明确超细格栅间隙参数。

5.3.2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规定,宜兼具去渣、除油的功能。

5.3.3沉砂池排砂方式宜采用砂泵或空气提升泵排砂。

5.3.4宜建立收集砂水分离设备、压榨设备等产生废水的废水泵房,选择不易堵塞的水泵,并宜根据实际情况放大选型。

5.4 生物处理

5.4.1生物反应池顶板宜设置用于观察、取样及检修的孔洞,孔洞盖板应选用热浸锌钢、玻璃钢等防腐材质。

5.4.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采用单层或双层矩形二次沉淀池。矩形二次沉淀池宜采用配水孔布水,配水孔大小、过孔流速、间距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

5.4.3当采用膜生物反应器时,膜池宽度的确定应考虑结构柱网间距及膜组器尺寸。

5.4.4膜池应设计起吊装置,起吊装置轨道的布设应地下空间结构柱距相优化、协调,并考虑实际膜组器安装数量。

5.4.5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鼓风曝气系统的曝气器,应选用充氧性能高、布气均匀、阻力小、不易堵塞、耐腐蚀、操作管理及维修方便的产品,宜采用吊装形式进行安装。

5.4.6 使用MBR等膜过滤处理工艺宜设置膜组器离线清洗平台。

5.5 深度处理

5.5.1污水深度处理工艺单元主要包括: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必要时可采用活性炭吸附、膜过滤、臭氧氧化和自然处理等工艺单元。

5.5.2 尾水排放管路较长的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采用次氯酸钠消毒。

5.5.3 反洗气量大及反硝化工艺的滤池宜加强通风换气。

5.6 污泥处理

5.6.1污泥的浓缩脱水可采用真空过滤机、板框压滤机、螺旋式脱水机等设备。

5.6.2污泥处理处置应根据污水专项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处理过程应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产生,工艺选择应符合本导则第3.0.3条的规定。

5.6.3宜采用污泥料仓贮存脱水污泥,使用污泥柱塞泵输送污泥。

5.7 尾水再生利用

5.7.1 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考虑尾水再生利用,利用方式及水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水水质标准》SL 368的规定。

5.7.2气压给水设备应根据泵坑液位信号以及回用水系统压力信号综合控制水泵启停,并采用先开先停、先停先开的方式轮换运行。

5.7.3 当尾水排放管路较长时,宜在管路上增加若干中水回用接口。

5.8 地下箱体结构

5.8.1地下箱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结构设计安全等级应按一级执行。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地下箱体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5.8.2地下箱体应考虑抗浮设计。

5.8.3当进行地下箱体受力计算时,屋面种植土覆土重度宜取30 kN/m2,抗浮计算时,宜取15 kN/m2~16kN/m2,地下箱体外墙侧向土压力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设计规范》GB 50069的规定。

5.8.4地下箱体构件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地下箱体底板及侧壁防水等级应为二级,地下箱体顶板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5.8.5地下箱体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规定。

5.8.6基坑开挖范围为深厚的淤泥层、淤泥质土、砂层等,围护墙宜采用地下连续墙。

5.8.7地下箱体应考虑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地下箱体结构的抗震等级应为二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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