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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件 涉及赔偿金额超29亿元
封面新闻:谢谢刘司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请问目前这项工作进展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能否介绍典型的案例,谢谢。
别涛:谢谢您关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是一项新的制度,也是一个新的探索实践,由中央提出,中央部署,各部门协同参与共同推进的一项生态环保改革措施。从2015年中央开始布置,试点两年之后2018年在全国全面试行,要从2015年算起有5个年头。对5年以来的进展,我借这个机会做一个反馈。
主要有五个方面的进展。
一是国家层面统筹推进的力度在不断加大。生态环境部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了中办、国办2019年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工作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积极配合最高法、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制订了相关司法解释、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梳理近三年突发环境事件和挂牌督办案件等情况,汇总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重要案件线索,印发各地方核查办理;对工作推进相对缓慢的部分省份开展帮扶督导;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件评选,公众积极参与评选,我们也公布了这些案件。
二是立法取得新进展。上月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专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组织的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权,包括检察院,包括合法的NGO组织,包括法律授权的行政部门,可以对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提出索赔。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惩罚性赔偿,赔偿的责任形式和范围的内容,将改革的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内容,从实体法的层面上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生态环境部也在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相关专项法律,现在已经写到法律里面的有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是各地案例实践不断丰富。各地方以典型案例为抓手,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生态效应。据我们的统计,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件,涉及到的赔付金额超过29亿,有效推动修复了大量的受到损害的土壤、林地、草地、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固体废物的清理,取得良好的综合效果。
四是地方的相关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各地方印发了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施方案,有157个地级市印发了市地一级的实施方案,确定了分工,各地共制定磋商、调查、鉴定评估、资金管理等相关的配套文件,有200余件。
五是生态环境赔偿所需要的技术规范在持续完善。生态环境部已经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系列技术方法,涉及到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沉积物等方面,基本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技术的各环节要素的全覆盖。同时还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危险废物鉴别通则等规范,完善物质属性鉴别的程序和方法。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管理办法,以及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的核算细则,规范了突发环境事件鉴定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肯定取得进展的同时,现在也清醒的看到还存在若干问题,跟大家做一个报告。
一是各个地方改革进展很不平衡,有13个省份的办案总数超过20件,案件数占比80%,还有一半以上省份案件数占比不到20%,其中还有极少数的省份是在个位数上徘徊。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体系不够完善,我们有8个规范,但是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关于生态系统、生态要素的评估方面,由于涉及到技术性、专业性,这方面还没完全到位。
三是多数地方专业人员力量不足。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调度和督导力度,特别是对进展缓慢的地方要推动地方、落实中央的改革要求。
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快配套制度的建设。
三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建立评估的技术方法体系的建设,填补空白。
四是开展能力建设和行业管理。
五是大力推动各地的重点案件的办理和交流。
刚才您比较关注案例,我想借这个机会是宣传这项改革制度的效果,通过案例做一些说明,跟您介绍几个案例。
案例总数到今年1月份共办理945件,其中有一批有影响力的,有代表性的案件,我介绍4个案例。
案例1,重庆两江新区某企业违法倾倒混凝土泥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损害的环境要素涉及到14400平方米的农田表土的流失和板结、土地裸化,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发生重大的变化,生态环境损害接近1000万元,准确是948万元。2019年7月,赔偿权利人和涉案企业经过磋商,达成了赔偿协议,肇事企业随后履行了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清理了污染物超过40000立方米,土地超过1.3万平方米。
这个案子有两个亮点,第一是当地的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了某企业违法倾倒造成损害之后,通过发送检察建议书的形式,案件线索告知当地环保部门,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线索的有效衔接,按照规定应该及时索赔,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启动了赔偿的磋商程序。
亮点二本案中相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立案查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移送,按照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实现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同步追究,构建严密责任追究法网。
案例2,上海奉贤区张某等五人非法倾倒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涉及到非法倾倒占地近2000平方米,而且垃圾的倾倒过程以及倾倒之后没有采取任何的防渗措施,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经过鉴定评估,污染物的清除和修复的费用400万元左右,经过磋商,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与五名赔偿义务人签订了赔偿协议,目前受损害的地块清挖和垃圾分类处治等相关修复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这个案子不算很复杂,责任人很清楚,受到了损害也很清晰,现在也完成相关的修复工作。这个案子有几个亮点值得注意。
亮点1,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作为环境刑事审判的量刑的情节,实现生态环境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统筹协调。造成了损害应该承担行政的责任,严重的,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很多情节,如果主动认识错误,主动修复,及时消除危害,减少损害,在刑事责任的追究过程中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适当的从轻处罚,这是符合刑事法律政策的。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动当事人及时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刑事案件的裁判和量刑的环节,有积极的影响。
我们愿意通过这个案例来影响其他造成损害的责任人、责任单位,推动他们及时主动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这是其中一个亮点。
亮点2,本案在磋商的过程中,实行了履约保证金的制度。赔偿义务人向相关的机关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用途很清楚,如果不能按时按照要求履行修复任务,保证金将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用于保障赔偿协议得到履行,受损的环境能得到及时的修复,这是第二个亮点。
亮点3,本案首次探索从业禁止令,禁止相关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对强化监管,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这个案子三个特点,民事的赔偿修复与责任挂钩,磋商过程中有保证金,探讨从业禁令,这个案子我们表示很赞赏。
案子3,天津经开区某企业非法倾倒废液和非矿物油污染生态的案件,受损害的土壤超过一万立方米,其中经过风险筛查,需要修复的超过240立方米,体积约360立方米。目前修复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正在开展修复之后的效果评估。
这个案子探索了需要修复和不需要修复两种损害的责任承担的方式。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受到污染之后,在调查监测基础上进行评估,是不是需要修复和能不能修复要鉴别情况。对可以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自己付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修复;对不需要修复的,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用于公共的环境保护。
案例4,安徽池州月亮湖某企业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中安徽池州月亮湖因为企业非法排污,致使水质超标,因为修复费用50万元以下,采用简易的鉴别评估程序进行损害鉴定,赔偿义务人同意按照赔偿意见书的要求进行赔偿,目前修复工作正在按计划实施,预计今年8月之前完成修复工作,最后会开展修复的评估。
这个案子反映什么特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大多是比较复杂,但也有一些因果关系很简单,修复也比较简单,这样就不需要进行特别专业复杂的鉴定、评估和修复,把有限的资源及时的用于生态环保的修复,是实事求是的,对生态环保也是有益的。
由于生态环境复杂性,生态环境损害的潜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我们前几年在有一个地方出现有重大污染案,涉及到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影响范围广,污染物成分非常复杂,属于大量的、大体积的、来源和性质不明的污染物,必须多点采样,专业分类进行分析化验评估,鉴别属性,据此承担相应责任,鉴定评估的费用是以数百万计。这个案子比较简单,50万的事情,责任清楚,因果关系明确,那就是快干,减少不必要的费用。
复杂的案件和简单的案件区别对待,这是实事求是的。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我就介绍到这儿,谢谢你的关注。
《民法典》充分体现“绿色”成分,堪称一部“绿色”民法典
华夏时报:全国人大最近审议通过了《民法典》,请问《民法典》哪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对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哪些意义?
别涛:《民法典》的颁布,全社会都很关注。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求是》杂志发表题为“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署名文章,深刻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款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绿色”的成分,堪称一部“绿色”民法典。目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中。这个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规范,来推动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民法典》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绿色”《民法典》对于推动环境的改善和中国的绿色发展,将发挥它独特的重要作用。
其中有一些规定我跟大家做一个交流。
一是在总则编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据此,“绿色”原则成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二是各个分编中,多个条款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比如,物权编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是《民法典》将中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予以法律化,在侵权责任编中,设专章规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受害人可以提出惩罚性的赔偿要求,这对遏制恶意破坏行为是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侵权责任编还明确对生态环境赔偿的形式和范围作出列举规定,这是立法的一大创新。大家可以查阅《民法典》第1234条,1235条,这几条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互相配合、协同发力,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扩宽了新路径,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新支点。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生态环境部门将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内容,落实到相关的生态环境专项立法工作中,确保相关法律法规与《民法典》衔接协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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