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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工业源排放标准
1.进一步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排放
全面实施提标改造。构建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体系,明确排污单位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总量控制、错峰生产等要求。2020年底前,实现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行业“全覆盖”。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全市范围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持续推进火电、建材、工业炉窑、燃气轮机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按照省定排放限值要求,做好进一步提标改造的政策和技术储备。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燃气机组深度脱氮。
从严管控重点企业达标排放。新建钢铁企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同步配置最先进的生产工艺,从源头控制污染物初始排放量,做到源头控制、过程减排、循环利用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烧结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 对小时均值浓度出现超标的烧结机(球团)实施停产24小时惩罚措施。
深入推进工业锅炉治理。建立并动态更新生物质锅炉清单,积极推进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对工业聚集区内存在多台分散生物质锅炉的,实施拆小并大。全市新增生物质锅炉需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2021年底前,全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全部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全市域范围内20蒸吨/小时及以上生物质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市建成区4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生物质锅炉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5年底前,全市4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其余生物质锅炉全部达到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分类施策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2020年底前,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对粉磨站水泥磨主收尘器废气烟囱加装在线监测装置,水泥粉磨站粉磨包装车间呼尘限值达到1.5毫克/立方米。
实施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2021年底前,完成发电、建材、有色、铸造、船舶运输、港口码头等行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的深度治理,清洁运输比例不低于80%。完成堆场、料厂储存环节密闭化改造,并配备喷淋或雾炮设施。严格执行《江苏省港口粉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取缔无证无照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干散货码头,加大混凝土搅拌站整治。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码头以及重点工业企业颗粒物在线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2.强化VOCs污染专项治理
推进清洁原料替代。按照国家、省清洁原料替代要求,持续推进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和其他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2021年底前,家具、机械、汽车等行业全面推广低VOCs含量涂料,船舶企业完成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类产品使用比例达到国家、省下达目标要求。使用原辅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以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转移与储存、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露、敞开液面VOCs逸散以及工艺过程五大环节为重点,控制无组织排放,对控制措施达不到标准要求和排放不达标企业实施停产与限期治理。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优先采用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提高废气收集率。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监管企业LDAR项目实施效果评估,不合格企业严格落实整改处罚。
强化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与运行维护。2021年底前,对NMHC初始排放速率高于2千克/小时(含)的企业,淘汰处理效率较低的治理工艺,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记录设备运行维护台账。
深入精细化管理。根据排放与治理情况,逐年更新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逐步扩大“一企一策”实施范围。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应编制“一企一策”方案,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到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方案实施与核查评估。对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或治理效果未通过评估的企业,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加大芳香烃、烯烃、醛酮类等优控活性物种监管治理力度,建立管控企业清单。
3.强化工业园区环境治理
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气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加强清洁低碳能源分质与梯级利用,推动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且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工业园区,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幅提升污染物收集处置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定期开展环境绩效评价。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化工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以家具、化工、电子、机械、纺织、制药、橡胶和塑料制品、汽修等行业为重点,开展企业集群排查整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
加快产业集聚区VOCs治理,推进集中治理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产业集群排查,逐一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推进家具、印刷等企业集群源头替代,到2021年底,低VOCs含量有机溶剂使用比例不低于50%。推动家具、汽修等喷涂工艺类似的产业集聚区涉VOCs“绿岛”项目建设,加快建设共享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实现同类污染物集中处理。2021年底前,建设1个家具行业集中喷涂中心,1~2个汽修行业钣喷中心,并配备高效废气治理设施。到2025年底,在活性炭使用集中的地区,建设1~2个区域活性炭再生基地;在有机溶剂使用集中且种类单一的地区,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
严格化工园区管理。通过严格考核、限期整改、区域限批、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园区退出等措施,倒逼园区高标准完善基础设施,按上下游产业链规划布局化工生产企业,加大工业园区整治提升力度,依法依规退出化工生产企业。对保留的化工企业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技术标准、监管标准,坚决关停不符合标准、无法整改到位的化工生产企业,彻底淘汰安全系数低、污染问题严重的小化工生产企业。到2020年底,全市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和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园区边界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达标。
化工园区应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保专项业务管理、环境监控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风险与应急指挥以及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等。平台应支持数据动态更新,具备数据展示与查询、统计与分析及远程控制,与省级“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联网。
(四)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1.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加快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淘汰。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21年底前,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混凝土车辆、渣土运输车、环卫车辆。到2021年底,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不少于1.5万辆。到2025年底,全面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完全中型和重型国IV柴油车淘汰50%以上。
推动车辆结构升级。研究制订以推进柴油车新能源化为重点的新能源车推广专项实施方案。推进公交、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到2022年底,全市公交车全部改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基本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2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80%,港口、铁路货场及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企业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应基本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到2022年底,邮政、城市快递、轻型环卫车辆(4.5吨以下)、轻型物流配送车辆(4.5吨以下)基本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提高沿海港口集装箱铁路、水路集疏港比例,在沿海主要港口煤炭集港改水路运输的基础上,加快其他货物运输结构调整。统筹发展内河港至沿海港的海河直达运输,推进集装箱运输“水水中转”。2020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铁路货物发送量比2017年增长15万吨。加快发展江海联运和江海直达运输,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集装箱、大宗散货江海河联运协调发展格局。
2.加强高排放车监督执法
严格高排放车辆联合执法。建立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测、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每年在市区重点道路、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站场等车辆集中停放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完成100万辆次以上的重型柴油车检查。强化机动车遥感监测,筛选疑似超标车辆,责令强制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依法处置,并优先列入淘汰名单。建立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加强超标车监管力度。
到2020年底,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基本消除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部门联网。
深化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强化高速公路出入口管控,2020年底前全面实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实施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黑名单”管理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2020年底前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平均违法超限超载率不超过0.5%。
3.开展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
推进港口码头和船舶的供受电建设。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逐步开展在用船舶受电系统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港口、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南通港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在2017年基础上翻一番。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进一步推广船舶使用LNG等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长江干线等高等级航道加气、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在全市内河通航水域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强化内河船舶使用国家标准普通柴油的监督检查,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航行船舶进入长江江苏段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 的船用燃油,进入南通沿海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 的船用燃油,船舶使用符合要求的尾气后处理系统等替代措施除外。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加大船舶更新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
4.加强油品供应和质量保障
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Ⅵ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001%m/m的柴油。推进船舶油气动力改造工作,鼓励内河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制定高品质燃油供应保障方案,加强油品供应保障。定期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加大对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GB252-2015普通柴油标准的油品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加油站(点)、储油库、炼油企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的监管。每年抽查车用柴油50批次、车用汽油50批次,船用燃油10批次;开展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监督检查,从柴油货车油箱和尿素箱抽取检测柴油样品和车用尿素样品分别不少于100个;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的抽查比例达到20%;开展船舶燃油质量抽检200艘次,督促到港船舶使用符合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燃油。全面取缔黑加油站点(含加油车船),以超标重型柴油车、企业自备油罐为突破口,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国省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通行路线为重点,开展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对发现的黑加油站点逐站核查、挂牌督办、逐站销号。
采用更严格的汽油蒸汽压控制要求,全面降低企业蒸发排放,参考北京市车用汽油地方标准,6~9月对车用汽油实施42千帕~62千帕的夏季蒸汽压要求。鼓励夜间错峰加油、卸油作业。
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油脑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新造油船逐步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自2020年起建造的150总吨以上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
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要求。严格执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增加禁用机械种类,扩大禁用区域范围,提高管控要求。
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综合运用信息公开核查、污染控制装置、抽车检测等方式,确保每年对生产、销售的检查比例达到80%以上。
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备案工作,联合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加大对辖区内在用非道路机械尾气排放抽检频次。加强部门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执法监管,实施精准管控。
推进排放不达标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到2025年底,对港口、机场和企业等场内56千瓦以下中小功率机械,实施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替代,对56千瓦以上的国II和国III工程机械、建筑及市政施工机械和场内机械开展尾气达标治理,全面降低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
制定南通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市政和园林等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严格扬尘源污染控制
1.严格区域降尘考核
开展降尘量监测考核。适时提升降尘考核目标,市区及各县(市)平均降尘量2020年底前不得高于4.5吨/(月•平方公里),2025年底前不得高于3.5吨/(月•平方公里)。市生态环境部门每月公布县(市)、区降尘量监测结果,并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不达标的地区,从严控制夜间施工审批许可数量。
2.强化施工扬尘管控
全面推进绿色施工。动态更新施工工地管理清单,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的扬尘防治要求。重点施工工地实现洒水、喷淋设施全覆盖,施工现场作业区应按施工体量配备移动雾炮机、洒水车等进行常态化、不间断喷雾洒水降尘。
严格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针对重点区域,开展渣土车夜间运输集中整治,严厉查处非法运输、抛撒滴漏、带泥上路、冒黑烟等违法行为。2021年底前,实现车辆运输全过程监控。
扩大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覆盖面。到2021年底,占地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厂、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等,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
加强扬尘违法行为处理。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对视频监控、在线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停工整改、约谈告诫、经济处罚、信用扣分、媒体曝光、一票否决等措施。
3.提高道路保洁水平
改进道路保洁监管方式。制定更高标准的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作业要求。加大清扫保洁资金投入,落实环卫劳动定额和预算定额,建立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道路清扫保洁体系。推行“以克论净”考核办法,城市主次干道、绕城公路、机场高速等道路积尘、积泥、杂物量应低于3克/平方米,重点管控区域道路积尘、积泥、杂物量应低于1克/平方米。运用车载光散射、走航监测车等新技术,开展全市道路洁净度检测评定,道路扬尘状况第一时间反馈至各区。各区政府应明确道路清扫责任主体,建立完善通报、整改、调度等工作制度,督促及时整改。
更新机械化清扫设备,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加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区县连接区域等易污染路段保洁频次,确保路面无积尘。到2020年底前,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0%以上。
4.强化裸露地面治理
依托卫星遥感等手段,每年定期开展全市裸露地面排查工作。全面整治新排查发现的裸地,严格落实覆盖、绿化、硬化等治理措施。建立定期巡查机制,持续排查扬尘隐患并及时采取治理措施,防止污染反弹。
定期开展裸土覆盖专项整治,聚焦土方作业区、长期闲置土地、临时渣土堆场、河道河床及主次干道两侧裸土,全面落实防尘覆盖和绿化覆盖等措施。
(六)加强生活源污染防治
1.进一步加强汽修行业污染整治
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行业地方排放标准。依法取缔未经审批从事喷涂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露天喷涂、烘干作业。2022年底前,城市核心区汽修企业退出钣金、喷漆工艺,一、二、三类汽修企业全面完成污染治理。全市每年对汽修企业执法检查不低于1000家(次),定期对各区的执法检查率、违法查处率进行排名、通报。
2.推进建筑领域VOCs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涂料、胶黏剂、清洗剂产品标准,逐步实现建筑领域低VOCs含量产品替代。2021年底前,建筑用墙面涂料、道路标志线涂料执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中VOCs限量要求,建筑内外墙装饰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地坪涂料、防水涂料逐步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探索实施建筑领域涂料VOCs含量等级标签制度。
3.加强餐饮油烟排放控制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餐饮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分类列出管理台账,掌握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情况。按照“整合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切实清理一批“无证无照”等违法餐饮企业,提升一批守法经营餐饮企业,整治一批问题突出餐饮企业,对超标排放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治等措施。禁止露天烧烤,建成区内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就餐座位250座(含)以上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相关监管部门联网。研究制定高效油烟净化设备推广使用鼓励政策,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广餐饮油烟在线监测,建立油烟管控长效机制。
(七)推进农业源污染防治
1.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坚持堵疏结合,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持续开展秸秆禁烧,在夏收、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2020年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其中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率达到60%。到2022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
2.控制农业源氨排放
减少化肥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继续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进非有机溶剂型农药等产品创新,积极开发缓释肥料等新品种,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和氨的排放。2020年底前,化肥施用总量较2015年削减5%,氮肥当季利用率达到40%以上。
科学调整畜禽养殖区域与规模,强化畜禽粪便处理利用。发展规模养殖沼气工程、畜禽粪便处理中心、发酵床生态养殖,减少气态氨排放。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加大禽舍内的粪、尿清理频次;在饲料中添加适量的粗纤维和小麦。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到2020年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其中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8%。
(八)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
1.开展夏秋季VOCs强化管控
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执法检查。4~9月臭氧污染高发期间,对化工、涂装、电子、印刷包装、机械与装备制造、纺织印染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引导开展生产工艺和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加强VOCs专项检查和监督性抽测,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光氧化等治理措施的企业,以及未完成“一企一策”治理的重点监管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强化油品储运销管控。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所有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联网数据建立定期审查制度,发现数据异常的,应责令限期排查原因并整改。
加强溶剂使用过程监管。引导全市建筑装饰作业(大中型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道路划线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作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臭氧污染时段(4~9月)10点~18点期间限制涉VOCs高排放作业(应急施工工程除外)。定期开展涂料、油墨、清洗剂及胶黏剂产品VOCs含量联合执法,严查含VOCs原辅料生产、销售与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2.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
每年制定并实施南通市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聚焦重点领域、重点问题,以减少重度、中度污染天气为着力点,分解落实攻坚目标,明确错峰生产、扬尘管控和错峰运输等重点措施,企业、工地等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细化完善应急管控工程项目名单。
加强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完善化工、建材、铸造等高排放行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实施差别化管理。没有完成年度目标的地区,要加大错峰生产力度;凡未列入管理清单的工业炉窑、生物质锅炉一律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相关行业企业,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实施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严格新建钢铁企业重污染应急管控措施。
开展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针对重点行业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和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点时段,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3.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调整预警分级标准,细化限产限排等应急管控清单,强化区域应急联动。依据省、市统一预警信息,各地各部门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联动。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异常情况预警管控机制,进一步提升精准治气水平。
夯实应急减排清单。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量化细化应急减排比例,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人,确保应急措施可操作、能落地、可考核;全面排查、建立台账,按照不低于减排比例要求的原则,建立属地停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并动态更新。
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提前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的要求,科学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充分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对于污染排放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或者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业,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免予执行停产、限产,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原定预警响应级别要求停产的,免予执行停产,按照最低限产比例执行限产。涉及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实施精准管控。在重点错峰生产管控企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将规划目标和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动态更新重点工程项目,明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建立市级统筹、区(县)级落实、乡镇(街道)具体监督、村(社区)巡查的工作机制。推进点位长制度,完善责任清单,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加强统筹协调,及时会商通报大气质量改善情况、检查督查情况,推动治气责任落实。
(二)严格考核评估
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量化考核体系。完善问责机制,对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或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实施约谈问责。继续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和“分级评价、鼓励创优”的奖惩政策。每年综合考评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监测监控
提升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合理调整优化扩展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强区县、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至2020年底前实现各镇(区、街道)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省环境监测中心实现数据直联。各区县、乡镇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按月公布排名情况。加强VOCs及组分自动监测和PM2.5组分监测能力建设。2020年重点化工园区以及通海港区码头建成VOCs自动监测站点,2021年开展网格化环境空气站建设,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市区的网格化监测网。
加强工业园区监控能力建设。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园区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实现非甲烷总烃、特征污染物及其他无机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控。对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以及在线质控设施等。
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能力建设。逐步扩大污染源在线监控覆盖面。加强固定污染源生产、治污、排污全过程信息自动采集、分析、预警能力。2020年底前,VOCs重点监管企业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技术规范重点企业完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与验收,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1年底前,纳入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的企业必须同时安装污染源排放在线监控系统与用电量监控系统。
(四)强化监督执法
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专项行动、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完善并利用烟气在线监测、热点网格、移动监测、用电量监控等手段,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移送拘留、关停取缔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生态环境与公安、交通、海事、检察等部门建立联合环境执法机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联合执法。对污染物浓度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及治理进展缓慢、群众投诉强烈、问题突出的企业,要加密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置。将超标问题突出、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大资金投入
由市财政局牵头,健全完善与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相匹配的各级财政投入机制。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商务、财政等部门完善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等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继续执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研究燃气电厂脱硝深度治理电价政策。
(六)强化科技支撑
积极引导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依托江苏省“1+13”科技支撑团队,加强省市会商联动,对大气污染实施精准精细管控。每两年实施一次污染源解析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与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决策大数据技术应用系统,定期开展规划实施评估,结合大气环境容量研究,为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支撑。研制VOCs源头替代、无组织控制、末端治理控制技术和装备,加大技术示范力度,带动VOCs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
(七)引导公众参与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建设“四位一体”的大气污染防治参与机制。鼓励企业自律的治污行动,鼓励有奖举报并保护举报人利益,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社会监督。全面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组织编写PM2.5和臭氧污染防治等专题科普宣传材料,并纳入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倡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行绿色采购和绿色出行方式,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实践和监督。
(八)推进联防联控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严格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加快环境科技联合攻关,加强环境协同监管和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共同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深化与上海、无锡、苏州、常州、盐城、泰州等周边城市的区域协作,重大活动期间,切实履行协同责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加强政策协同和措施协调,强化“高架源”排放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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