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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日前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两个《办法》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两个《办法》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两个《办法》的出台,将为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开展责任人认定提供依据,进一步落实污染担责的原则。
问:两个《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两个《办法》适用于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对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开展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这是当前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的重点。涉及民事纠纷的责任人认定应当依据民事法律予以确定,不适用本《办法》。
问:土壤污染责任人指什么单位和个人?
答: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因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农用地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需要指出的是,依据《土壤法》,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也就是非人为因素导致的土壤相关问题不属于土壤污染,比如重金属高背景问题。
问:土壤污染责任人依法承担何种义务?
答:土壤污染是一种状态,只要污染状态存在,土壤污染责任人就有担责的义务。
《土壤法》对土壤污染责任人如何履行义务进行了明确,即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问:如何保障科学合理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
答: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涉及历史污染调查、污染因果关系判定等,是需要在实践中深入探索的一个难点问题。为确保科学合理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两个《办法》制定了严格的认定程序。
一是开展调查。认定部门可以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也可以指定或者委托调查机构启动调查工作。调查组或者调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污染行为,判断污染行为与土壤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是审查调查报告。行政机关专职人员和有关专家成立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包括调查报告提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调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成立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有利于培养稳定的认定队伍,提高认定工作的水平。
三是作出决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后,作出认定决定,并连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审查意见告知相关当事人。
同时,两个《办法》规定:在土壤污染责任人调查、审查过程中以及作出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问:责任人认定的费用由谁来承担,是否会加重企业负担?
答:依据《土壤法》第七十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的规定,两个《办法》明确,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所需的资金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问: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尽可能避免出现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的情况?
答:《土壤法》及配套政策就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做出了诸多制度安排,如:“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964-2018)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
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土壤污染状况,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土壤污染带来后续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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