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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保护政策
(一)都市功能核心区。
以提升环境质量和保障舒适人居环境为目标。工业项目“只出不进”,污染物排放总量“只减不增”,着力解决大气、水和噪声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打造“两江四岸”滨水景观,展现美丽山水城市风貌。
1.生态红线管控。将区域内重要生态屏障、重要生态斑块及“两江四岸”消落带湿地划定为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制定生态红线管制要求,严格控制长江、嘉陵江岸线开发强度,保护岸线生态廊道。
2.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禁止新建、扩建除楼宇工业外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工业用涉及Ⅰ类、Ⅱ类放射源和甲级非密封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禁止布局不符合“两江四岸”规划设计景观要求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现货批发市场和一般性物流项目。220kV及以下新建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在线路走廊选择困难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地下线缆形式铺设。在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指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围内,下同),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指铬、镉、汞、砷、铅五类重金属,下同)、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治为主,实现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全面整治累积性污染,限期淘汰污染企业,高标准建设和管理城市污水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大幅减少城市生活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只降不增,鼓励排污指标向城市发展新区流转。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大力推进既有建筑和道路照明设施等的节能改造。
4.环境标准与环境技术政策。建立以人群健康为导向的环境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支撑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主城区排放限值”。实施最严格的机动车排气、餐饮油烟、挥发性有机物和建筑工地扬尘及噪声等领域的污染防治技术标准,适时发布相关先进适用技术指南。城镇建成区新建建筑逐步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5.环境监管。加强对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的环境监管,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声环境质量达标纳入环境保护重点考核内容。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及预警平台建设,增强区域PM2.5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能力,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湖库水质监控,推进8个湖库综合整治。严格实施环境污染搬迁企业旧址土壤污染风险评价和修复。巩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宣传教育、辐射等监管能力标准化达标建设成果。
6.环境经济政策。对控制大气污染的清洁能源利用、黄标车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项目给予财政补贴。逐步将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扬尘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逐步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积极推动绿色信贷,重点支持“退二进三”、建筑节能、新型建材、降噪减振等项目。
(二)都市功能拓展区。
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好“四山”城市生态屏障和“两江”等水域生态廊道为目标,加大对大气、水环境的治理力度,打造现代高品质生态宜居城。
1.生态红线管控。将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森林公园核心区、“四山”禁建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划定为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加强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
2.新建项目环境准入。除必须单独选址的项目外,新建工业项目全部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且必须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以外的企业加快实施“入园进区”,不得在原址实施单纯增加产能的技改或扩建项目。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基本达到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
禁止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等燃料的工业项目。禁止建设冶炼、水泥、采石、砖瓦窑及粉磨站等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化工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在长江、嘉陵江沿岸地区禁止建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及环境安全风险大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限制新建、扩建垃圾焚烧项目。严格控制建设涉及工业用Ⅰ类、Ⅱ类放射源和甲级非密封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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